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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上述两险种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两年。
转换业务对消费者有何吸引力?对保险公司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公司在准备试点中应注意哪些事项?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给失能老人家庭减轻负担
据国家卫健委披露,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7亿,其中失能人数在4500万左右。但目前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明显不足。
为满足大众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通知》鼓励人身保险公司使用保单贴现法开展转换业务试点,加大对失能人群的保障力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刘余庆表示,保险业发展至今,第一代客户已经逐步退休,护理需求日益增长。《通知》印发后,长期护理责任的转换将给广大的存量客户带来更丰富的选择,尤其是那些已经无法购买保障型产品的高龄客户。
“我们行业过去对于存量客户的经营,其实是没有一套完整的逻辑和方法论的。”中再寿险产品开发高级经理王明彦说,此次开展转换业务,给了保险公司一个思路,即如何通过这种转换让保险公司再次触达存量客户,并且通过转换业务,把客户服务好,加深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和互动,进一步挖掘客户价值。
失能老人的日常生活不仅需要人力、物力,也需要资金支持。2020年,银保监会联合12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根据《通知》及配发的《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转换业务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个人普通型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两类。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人寿保险也可以部分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给付条件不再局限于寿命本身。
友邦人寿产品部负责人陈恒表示,开展转换业务试点,增加了长期护理保障给付方式,给失能老人的家庭减轻了负担。“转换业务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寿险保险金的预付机制,相较于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险金赔付,这种提前给付更有意义,对于老年人生活起到了真正的保障作用。”陈恒补充道。
同时,陈恒认为,转换业务试点能够进一步拓展寿险产品的责任范围,进一步增强寿险产品的竞争力,也有助于培养消费者的护理保障意识,促进护理保险发展。
提升商业长护险供给能力
开展转换业务不仅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也将有效增加商业长护险供给路径。
“我国健康险结构比较单一,以重疾险为主,医疗险为辅,但是失能险和护理险的供给严重不足,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护理险在养老领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通知》的下发将有利于短期内快速增加行业对于护理风险保障的供给能力。”王明彦表示。
刘余庆也持相同观点。他表示,近年来各地政府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此次的转换试点将进一步激活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强化市场教育。同时,行业可以有序积累护理保险生命表经验数据,促进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也为后续进一步开展此类业务打下坚实基础。
《通知》提出,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提供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给付方式,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保障需求。
“此次试点将推动保险产品的创新和优化,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涉及医疗、养老等领域,因此与其他领域的交叉合作也将逐渐增多,这将进一步推动行业在康养领域的深化探索。”刘余庆强调。
此外,在王明彦看来,此次试点给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险种转换的解决思路和方法论。“过去我们行业并没有干过这种把一种风险转换成另一种风险的事情,但是海外发达保险市场,在这方面是比较成熟的,他们对于客户,尤其是对买过产品的客户,会根据生命周期的变化、客户需求的变化,开展转换业务。”王明彦表示。
险企积极响应业务试点
《通知》明确,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
不过转换业务在国内还属于新鲜事物,与保险公司现有业务管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对信息系统支持和操作流程配套等方面均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将转换业务有效契合到公司运营管理的整体流程当中,对保险公司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王明彦表示,保险公司应做好系统和流程改造,让客户顺利转换。同时,公司后台要做好精算、财务、系统的对接,匹配转换流程,这些都是需要攻关的难题。
此外,商业长护险本身涉及环节众多,是较复杂的保险种类之一。转换业务同样涉及复杂的精算和推演。保险公司应做好人员培训,让代理人用通俗的语言和情景展示将这项业务讲清楚,避免在转换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