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条例》和《实施细则》是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依据,对于推动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条例》于2001年公布,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有外国保险公司。2019年5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我会进一步提出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
二、修改《实施细则》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对外开放原则,坚定不移的履行开放承诺,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二是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坚持防范金融风险,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防止监管套利。
三、《实施细则》修改后,哪些境外机构可以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四、《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是如何考虑的?
五、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一”,如何把握适用标准?
六、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对哪些制度作出补充完善?
七、为贯彻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
我们将按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做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我们欢迎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参与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共同构建更加开放、互利共赢的金融市场环境。与此同时,我们将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持续完善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