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即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1.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即使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公司也无权因此解除合同,更无法拒绝赔付。
2.如果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那么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二年内有权解除合同。
3.但是,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便自动消灭。此时,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无法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但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完全不存在被拒赔的风险。因为除了未如实告知外,保险合同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拒赔的条款和条件。
1.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的免责条款,如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标的的非法性等,那么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有权拒绝赔付。
2.如果投保人在申请理赔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瑕疵,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理赔时遭遇不必要的麻烦。
该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1.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这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2.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那么保险人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二年内解除合同。
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导致的,那么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