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论坛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论坛,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由于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决定了多数保险企业采用“数量扩张型”的发展战略,运用粗放式经营的方式。这样的经营模式必然以数量为中心,忽视质量;以业务决定胜负,而轻视服务,同时会增加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比如,在承保过程中忽视核保,无疑会产生逆选择,增加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在理赔时,不能按理赔程序办理,忽视核赔,极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增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负担。

我国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宏观经济的变化。如1996年后我国银行利率的8次下调,一些保险企业就背上了巨额“利损差”的包袱。由于投资渠道过于狭窄,保险企业的投资过于集中,也为保险企业带来不少的隐忧。

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后,外资保险公司必将给国内保险业带来压力。在服务质量、经营技术与资产运用等方面,外资保险公司有着明显优势。开放给国内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壮大也带来一定的风险。

核心竞争力理论回答的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最根本要素的问题,即企业的竞争优势的源泉是什么的问题。从整个企业资源的角度,可以将核心竞争力定义为“经由集体学习而积累起来的,有助于帮助企业为客户带来价值的能力和技术的总和”(Hamel和Prahalad,1990,1994)。核心竞争力是属于组织共有的学识,而不属于个人或业务单元专有的;核心竞争力是技术、技能协调和整合的结果,这种整合即需要管理的介入,通过有计划的市场调研、技术研发、生产过程的控制、有效营销体系和方法,确保向市场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突出了核心竞争力构成要素的技术性。

也有一些文献对保险业内某些部门的核心竞争力进行界定和描述,例如,把人寿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定义为“寿险公司长期形成的,建立在先进的经营要素基础上的相互融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整体运作的能力”;把非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分为创新能力、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把保险经纪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界定为“适应市场细分的战略定位、强大的技术运作能力、完备的市场拓展体系、内部机制的适应能力、特色的客户服务体系和资金运用增值能力”。

学习型企业能够快速地获取、创造和转移知识,并能针对新形势和新知识迅速调整自己的行为和战略。学习型企业不是一夜之间就创造出来的,它需要在企业内形成鼓励学习的环境,并消除一切影响思想交流的障碍。从长远来看,学习能力与战略灵活性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最终体现为企业能比竞争对手更快地学习、更迅速地通过学习调整自己。

技术是关乎企业增长和获取业绩的一个重要变量,如果一个企业能够获取到可以用更低的成本、以更高的效率完成企业活动的技术,企业就拥有了竞争优势。成功的技术管理需要特殊的技能、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更需要能整合企业的技术资源、使其发挥最大效用的企业内部管理体系。

三、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四、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价

世界经济论坛(WEF)和洛桑国际管理与发展学院(IMD)自1990年起,使用300多项指标对24个经合组织成员国和10个新兴市场国家(地区)进行国际竞争力评价与排名,并合作出版年度《国际竞争力研究报告》,他们的研究在各国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均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在我国,焦谨璞(2002)以WEF和IMD的评价体系为基础,构建了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评价指标,并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评价进行了实证研究。中国人民银行(2004)主要以财务指标为基础,对2003年北京市的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力进行了评价,并得出了外资银行竞争力强于内资银行、股份制银行竞争力强于国有银行的结论。

也有一些学者对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评价进行了研究。姚壬元(2004)从保险公司的资源要素、能力要素和环境要素三个大类中选取了9个基本指标及40个具体指标,构建了一个保险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徐爱荣(2004)则以财务指标为主要基础,从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及资本管理两个方面选取了15个具体指标对保险公司的竞争力进行评价。景丽英(2006)则从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三个方面,通过分别建立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的方法,对我国非寿险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进行评价。

五、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

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应是企业战略的重心,培育与提升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国内学者对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很多论述与研究,总体来看,研究的视角包括企业内部微观视角与外部宏观视角,其中以企业内部视角的文献居多。

从企业内部来看,对保险企业而言,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是培育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举措,保险企业的创新能力包括理念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资金运用创新、销售渠道创新等方面。此外,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对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外部环境来看,完善市场环境、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也有助于保险企业构建和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政府应从保险市场的进出制度、保险业税收政策、保险投资政策以及保险服务贸易政策四方面调整保险产业政策,为中资保险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创造条件(王文祥和魏华林,2002);就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与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之间的关系而言,发达的保险中介市场对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因而监管机构应从发展中介市场体系的角度出发,完善中介市场监管制度(姚庆海,2005)。

总体来看,当前国内对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三)对保险企业竞争力的评价过多地依赖于财务指标。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最终会体现到其财务指标中,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其财务指标会表现出较强的盈利能力、较好的流动性保持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然而,财务指标更多的只是反映了过去或当前保险企业的经营业绩,它是过去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和反映,但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不能完全通过财务指标得到评价。例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学习型企业的建设、企业文化的完善、公司创新体系的建设都属于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容,但其成果在短期内未必会反映到财务报表中;另一方面,在中国保险市场规模迅速增加、未开发市场空间较大的情况下,从增长趋势来看,部分保险企业的销售规模、利润率等财务指标看上去可能比国际保险业巨头还要高,但实际这些数字并不能反映保险企业的真实竞争力水平。特别是在评价和比较来自不同国家的保险企业的竞争力时,过多地依赖财务指标,有时可能会得到不真实的结论。

(四)研究方法有待完善。总体来看,目前已有的研究尚缺乏一套科学的方法体系,这一问题导致的结果之一,表现为不同的文献对相同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价结果呈现出较大的不同,对培育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着力点也往往得出各不相同的结论。

上述问题的存在实际也提示了未来我国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方向。在此,作者主要强调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个符合保险行业特征和中国保险业市场特征的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框架需要得以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界定、识别、评价以及提升,都需要与中国保险企业及保险行业的实际紧密相连。为此,需要根据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需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保险企业与其他企业的不同,并分析这些特征对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其次,在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价方面,除了对国内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行评价和比较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以国际视野评价中国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国际视野进行评价,就需要使用特定的数据处理方法,剔除当前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空间较大这一因素对核心竞争力评价带来的影响,只有这样做,评价的结果才更客观,其提示的实践意义以及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的改进建议才能够在全面开放的中国保险市场中经得起实践的考验。

完整的货币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二是价格应是开放的,即利率是市场化与自由的;三是有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入者;四是要有优化的结构和层次。目前我国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等债券,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在国债回购市场中尽管目前不尽规范,证交所系统和银行系统不能联网,容量小,效率不高,但这些问题应会很快克服。资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是在一个月以内),拆借的双方大都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信誉良好,拆借市场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安全性,拆借的额度一般较大,比较适合保险资金的运作,风险相对不大。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对货币市场的介入目前应主要限定于国债和重点中央企业债券,对一般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应暂不介入,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市场规模、市场工具和市场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1998年,我国股市市价总值、流通市场值与GDP比率分别达24.52%和7.22%,因此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

1、直接投资股票或基金市场

(1)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入新股的认购

以目前的情况而论,历来新股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相对定期存款要高出许多。以1998年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动影响,2000年的收益更高,最底的高达30%,高的超过200%,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配售,在短期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良好选择。当然,随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购资金的不断增多,以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收益率也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直接介入二级市场买卖

保险公司参入股市的自营业务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并非没有股市投资人才,而且这种人才也不难获得,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2000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波段式操作,赢利率达到10.52%也是一个证明,根本的问题在于要不断搞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使用不同的金属机构在政策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决定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模式。当然,在投资的前期阶段,可借助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力量,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

2、通过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市场

入股证券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目前收益较高。如证券市场上的超级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1997年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分别为38、16.2、22.6、15.7;国信证券、大鹏证券的盈利能力也很强,均在1999年上半年火爆的股市中完成了全年的任务,而且1999年国信证券的人均利润高达240多万元,净资产利润率超过35%,在短期内委托信誉良好的大型综合性券商进行资金运用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3、发起设立保险基金或通过证券投资股票市场

(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入市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水平和分红水平目前基本令人满意,同时因为它们数量多、规模大,便于保险资金运用,基本可以作为保险资金的选择之一。目前由于限定保险公司仅能投资与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才导致了在庞大的保险资产由于受持有每一基金不能超过10%的限制才对每个基金均有大量投入的怪现象发生,同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少,大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额度使得它不得不超过持有10%以上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

(2)通过开放式基金进入股市

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

1、投资监管应从投资方式控制转为比例控制,实现投资的多元化。

日本的投资方式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银行存款、短期资金交易及各种形式的抵押贷款,并规定各种投资比例。我国保险投资方式的单一极大的限制了资金运用的有效性,而投资方式的灵活多样能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不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自身的投资方式,保险监管机构也可以利用明确的资金比例引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确保保险投资的稳定性,防止过度投机,保证保险公司在兼顾安全性的同时获得较好的收益。

2、逐步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国内保险公司选择海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投机盛行,风险较大的状况,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政策,规定一个最高比例,允许其在海外投资。国外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大多具有良好的组织设施和完善的投资环境,电子化程度高,法律制度较为健全,是良好的二级流通市场,投资收益率与国内相比较高,能够保证保险资金增殖。这样做既能增加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大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程度,而且还能为国家创汇,为增加外汇储备做一点贡献。

3、结合现阶段国情,进行基本设施投资。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4]郑征平.在保险业全面开发的情况下如何实施保险监管[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5):21-22.

[5]唐运祥.推进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建设提高保险业运行质量和效益[J].中国保险,2005,(6):11-13.

【关键词】保险法重复保险分摊

一、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内涵

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第56条规定,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这里并没有规定同一保险期间,目前,学界对于重复保险的定义中应体现保险期间重合这一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

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相反的规定,法律允许被保险人在不超过法律允许的补偿范围内,向任一保险人要求全额损失赔偿,或者按照任何顺序要求保险人赔偿。作为原则,重复保险的几个保险人应该按比例分摊被保险人的承保损失。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任何全额赔偿了承保损失的保险人或赔偿了超过其应分摊比例的承保损失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并通过法律诉讼使其他保险人分摊承保损失。

二、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

为了使重复保险合同的各保险人之间的权责相对公平和均衡,同时为了防止投保人通过重复保险合同谋取超过保险价值的不当利益,各国立法均就保险人对重复保险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规定。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比例责任分摊制

比例责任分摊制是重复保险中最基本、最常用的分摊方法,是指以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保额比例赔偿制

保险人仅就自己所承担的比例负赔偿之责,被保险人最终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保险人无关。我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采取了这种方法。

计算公式为:每一个保险人应当分摊的损失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实际损失。

例如,某公司将其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三家公司保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损失金额为50万元。按照比例责任制: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40+60+100)×50=10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60∕(40+60+100)×50=15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0∕(40+60+100)×50=25万元。

2.连带赔偿责任制

例如瑞士《保险法》规定,凡为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一律根据其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若有一个或部分承保人无力支付其应付赔偿份额,由其他保险人按比例分摊。又如根据德国《保险契约法》第59条规定,超值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向全体保险人或其中一人主张求偿。

3.比例分摊兼优先赔偿责任制

这种做法依出单顺序将重复保险区分为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对于同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依其承保保额与保额总和之比承担赔偿责任,彼此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异时重复保险,则按保险合同成立的顺序依次负担保险金。即由先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担保险金后,若仍不足以弥补损害额,则依次由后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担,日本就是采取这种做法。

(二)限额责任分摊制

限额责任分摊制不以各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基础分摊赔偿责任,而是按照各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基础,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为:每一个保险人应当分摊的损失赔偿金额=(该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最高赔偿责任额)/(所有保险人单独承保时的最高赔偿责任额的总和)×实际损失。

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按照限额责任分摊制: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40∕(40+50+50)×50≈14.29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0∕(40+50+50)×50≈17.86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0∕(40+50+50)×50≈17.86万元。

(三)顺序责任分摊制

三、我国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现状

(一)我国现行的重复保险责任分摊方式

我国《保险法》56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我国采取的分摊方式是比例责任分摊制中的保额比例赔偿制。

(二)重复保险比例分摊原则存在的问题

假设某被保险人有一座房子,其保险价值为8万元,如果向甲保险公司保4万元,向乙保险公司保2万,向丙保险公司保6万,三家保险人都不足额保险,发生事故房子损失了5万元。损失发生时丙保险公司破产,那保险人间如何进行比例分担呢?计算如下: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4万元保额÷12万元总保额=1.67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2万元保额÷12万元总保额=0.83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给被保险人2.5(1.67+0.83=2.5)万元,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无法获得足额赔偿,尤其是当保额大的保险公司破产时,被保险人的很大一部分损失都得不到赔偿。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比例分摊时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是缺失的,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对我国重复保险责任分摊方式的立法建议

我国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采用的是比例责任分摊制中的保额比例赔偿制。我国《保险法》56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重复保险时保险人责任的分摊给予明确的说明。立法的不明确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很多问题。

通过上面的计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分摊方式具有明显缺陷:一方面,这种方式使得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金而不得不逐个向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不便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在投保的保险公司存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破产,被保险人有可能无法获取全部赔偿。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建议对《保险法》中关于重复保险责任分摊不合理的按保额比例进行赔偿的规定进行修改,采用连带责任比例赔偿制。

在连带责任比例赔偿制中,保险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有保险公司破产,则除去该破产的保险公司,由其他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如上面出现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房子价值8万元。如果向甲保险公司保4万元,向乙保险公司保2万,向丙保险公司保6万,三家保险人都不足额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并且损失发生时丙保险公司破产,若为连带赔偿责任制,那保险人间如何进行比例分担呢?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4万元保额÷6万元总保额=3.33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2万元保额÷6万元总保额=1.67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给被保险人5(3.33+1.67+0=5)万元,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了足额赔偿,利益得到有效保证。

在此题目中,各个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获得了足额的赔偿,

但是,如果损失数目过大,而破产的保险公司又承担损失赔偿的绝大部分,这时让其他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会造成其他保险公司的巨额亏损,甚至会超出保险人的承受范围,造成其他保险公司的破产,因此需要对其他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予以界定。笔者认为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应超过其保险金额,以保证保险人的利益。

此外,只要不违反损害补偿原则,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对其更有利的保险人索赔,而不需像原来那样向每家保险人进行索赔,这样可以大大节约索赔成本。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之后,可以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超过其按比例应当承担的部分,这体现了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公平承担责任的原则。这样,就确保了被保险人损失的有效补偿和保险公司分摊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应该采用连带责任比例赔偿制,以保证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得到充分补偿;同时,也应使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保证在保险人的承受范围之内,并确保保险金额在保险人之间的合理分摊,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为实际问题的操作提供有力依据。

二、内蒙古煤炭行业费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煤炭等高风险行业费率偏低自治区统筹的煤炭企业大多数为1998年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人员及历史遗留问题多。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自2006年实施,基金结余少,2011年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后,47103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管理,更是增加了基金的压力。按目前的政策规定,煤炭行业最高费率不能超过3%,经对企业收支数据的分析,如不考虑老工伤趸缴因素,一些企业支缴率超过了100%,个别企业费率达到了5%左右。此外,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一些企业和协议医疗机构放松了工伤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伤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基金收支平衡受到挑战。因此,应尽早提高高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制定科学的浮动费率机制,解决目前基金收支存在的潜在问题。

(三)目前没有建立较科学的浮动费率机制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主要是盟市级和旗县级,国有重点煤矿为省级行业统筹,鉴于统筹层次的限制,目前自治区还没有出台全区关于浮动费率的具体政策和指导意见。自治区煤炭行业立足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体原则,在不同时期对费率进行了一些调整,如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下浮了费率,西三局离退休人员移交时下调了移交企业的费率,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上调了部分煤炭企业的费率,费率的适时调整,帮助解决了一些企业的实际问题。但因没有建立起一种科学的费率机制和费率指标体系,费率测算和调整时,一定程度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需要不断完善并使之制度化。

三、建议和对策

(一)增加费率档次,提高煤炭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国家和自治区应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增加费率浮动档次,提高煤炭等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目前只有4个浮动费率档次,费率差距较小,应适当增加费率浮动空间,尤其是适当增加高风险行业的浮动空间,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德国平均费率为1.7%,澳大利亚为2.3%,加拿大为2.5%,我国平均费率仅为1%,相比较我国费率偏低,同时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而我国最高不超过3%。建议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提高到3.5%,在确定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浮3档,分别为120%、150%、180%,下浮3档,分别为90%、60%、30%。这样划分后,费率区间从1.05%到6.3%。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费率浮动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首先要合理确定科学完整的费率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应包括;①连续三个年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②煤炭企业的开采方式;③煤层开采的自然环境和条件;④近年来煤炭企业的伤亡事故发生率;⑤职业危害程度;⑥煤炭企业工伤人员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就医管理水平;⑦煤炭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开支程度;⑧企业所在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其次,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每一个指标赋予一个权数,一到二年计算一次费率,用科学合理的制度来确定参保企业应执行的费率。

1.历史沿革。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

二、保险资金运用现有渠道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强的特点,但其收益较差。特别是我国在经历了1996年以来连续8次降息后,银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单预定利率,距离寿险公司的实际平均资金成本则有较大差距。

2.国债。国债作为安全性最好的债券,具有流通性强,收益稳定的特点,是保险公司投资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更呈几何级数增长。在发行规模明显增加的同时,我国国债的发行品种也逐渐丰富,期限设计日趋合理。

3.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是指银行或其他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信用度较高,其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发行后可上市转让。目前金融债券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债凭证。2003年6月,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保险业投资范围,由原来只允许投资铁路、电力、三峡、电信、广东核电、中信等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监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原来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4.证券投资基金。1999年10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投资比例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比例由保监会核定。与其他投资者不同,保险公司购买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资、公司债券、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资金拆出、境外投资等,对这部分项目的投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目前,除国务院批准个别保险公司个别不动产项目投资外,尚未批准保险公司向这些方面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1.完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治经济环境的总称。证券、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构成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环境。一些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其保险资金的运用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们具有适宜的保险投资环境。因此,首先,我国急需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例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其次,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应努力发展中长期国债或向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发行特种国债,扩大和增加中央企业债券品种、数量,要使债券成为保险资金的最主要的投资工具;再次,规范股票市场,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培养机构投资者;最后,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模式、投资渠道的创新。

2.控制投资比例。保险投资必须绝对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稳定乃至政治稳定。所以,既要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又要防范各种外部市场风险,世界各国在保险法中根据本国实际,在规定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规定投资比例。针对我国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建议今后应重点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证券投资基金控制在10%以内(目前为5%左右);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备赔款或给付。

4.建立内部风险投资监控体系。建立科学投资决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资决策程序化和规范化,投资决策一般应由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程序进行;另一方面是投资决策的工作范围,投资决策应当建立在专家和专业机构确定的投资风险评估和现金流量的基础之上,同时对资金调度、投资策略、资产分配、资产管理采取专业化管理。比如,对投保保单,可分为一般帐户和特别帐户分类管理。根据保险给付情况决定的投资期限长短、公司偿付能力和风险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状况适时调整资本结构。

5.加强保险投资行为监管。外部风险管理主要是行业监管部门,通过建立科学的监管制度,加强对保险投资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最重要的监管目标。从国外情况来看,保险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主要从定期检查其偿付能力来间接控制,通常不具体规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因此,根据险种偿付风险大小的不同,科学规定不同的偿付能力标准,增强监管标准的可操作性,是风险控制最基础的工作。

除实施保监会定期和临时性检查制度外,英国保险业实施的指定精算师监管方式,发挥精算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作用,对风险控制也很有意义。另外还可通过独立的保险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状况给出评价。这一方面能够使信息更加公开化,便于监管层精简职能,更公正地监管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客观上对保险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约束。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张妮.中外保险市场营销体制比较[J].中国保险,2006,(10).

[3]胡炳志,黄斌.论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回归[J].保险研究,2006,(1).

(一)责任保险市场的风险环境。风险环境是影响责任保险需求的首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在不断增加,所面临的事故风险也就会随着各种经济活动不断增加。西方工业化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区间,是各类事故和民事法律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期。有资料显示,全国平均每天发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个月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0多万人伤残,每年约70万人患各种职业病,每年发生的侵权案件约470多万件,涉案金额5900多亿元,而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大多属于责任险承保的范围。

(三)责任保险市场的社会文化环境。一方面,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宁人”等观念对人们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的主动维权意识较弱,遇到侵权事件发生时抱着能忍则忍的态度,放弃索赔,而致害人一方则以种种借口减轻经济赔偿甚至逃避责任。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责任保险认知程度较低,保险意识不强也是现阶段存在的客观事实。但随着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由责任风险所引起的投诉和纠纷不断增加。公民维权、索赔意识的增强将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二、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要素

责任保险与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一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有利于公众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从而刺激责任保险的需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完善和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完善同步。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是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历史。国际司法界和保险界一般都认为,归责原则基本上经历了合同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三个阶段:

第一是合同责任原则。最初的产品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是以合同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受害者只有与生产者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才能就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对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请求赔偿的诉讼,否则无权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二是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而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并不需要合同责任原则的契约关系。第三是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绝对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既不考虑致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只要有损害的结果发生,并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即使没有过错,致害人也要承担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受害方无须承担举证责任。比较过失责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完善和法律的发展与完善同步。从责任保险的发展看,法律制度的变迁引发了符合时代潮流和市场需求的责任保险产品的变更创新,如:由于英国在1880颁布了《雇主责任法》,而有了专业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的产生;英国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催生了强制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产品质量法的颁布也造就了产品责任保险,进而推广到食品和药品领域,以致到几乎所有工业制造产品领域,其他各种法律的颁布产生了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责任保险等等专业人士的职业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和新险种的开发至今仍然活力无限。

关于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九十二条从法律层面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框架,各种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目前正处在不断建设与完善中。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废止、修订了大量不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法律文件,陆续颁布实施或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各种侵权行为的审理有法可依、赔偿标准更清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责任保险也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责任保险发展的趋势

(一)责任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首先,经济的发展必定促使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表明,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方面,随着全球工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大量新技术成果的广泛应用,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事故必将随之增多,加之技术成果应用的大众化,使普通民众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经济生活中纠纷的大量涌现,必将促使社会各界转而求助责任保险以转嫁其责任风险,从而促进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责任保险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得许多国家认识并开始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安定社会生活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这无疑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持。

四、我国责任保险现状及滞后原因分析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尽管近年来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个商业保险中所占比例较低,其保险品种、技术含量、偿付能力、服务水平都与保险发达国家相差甚远,需要认真反思。

1、我国责任保险投保率极低。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滞后。根据保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34.8亿元,占全国财产总保费的4%左右,相比国际上责任保险占财产业务总量的15%的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则更大。在欧美发达国家,这一比重甚至高达30%以上,像英国、德国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0%左右;美国的责任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在20世纪80年代竟占到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0%至50%。与国外相比,显然我国责任保险的差距还很大。

2、责任保险产品单一,结构不合理。我国的责任保险产品少,承保范围窄,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在4%的责任保险业务中。绝大部分是产品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而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切身利益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则少之又少。责任保险的投保率虽低,然而,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触目惊心。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密云县政府的财政也付出了几百万元的赔偿。然而,在许许多多诸如此类的事故中,由于责任方存在侥幸心理,投保不积极,保险并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损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予以补偿,最终只能由政府善后处理,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

3、外资抢占中国市场。在国内责任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时候,在保险企业对责任保险的推广还没有积极性的时候,外资保险公司已开始抢滩中国市场。我国在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已完全对外开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主体的丰富,直接结果就是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相较于国内保险公司具有更多的风险控制经验和更成熟的保险产品。因此,给国内各保险公司以极大的挑战,严重影响了其积极性。

(二)我国责任保险滞后的原因。我国责任保险滞后是多方面的综合因素所致。

第一,公众的保险和维权意识较弱。由于我国现阶段保险知识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动的保险消费意识;还有一些人心存侥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责任缺乏足够的重视。第二,责任保险产品质量有待提高。目前虽然市场中的责任保险产品为数不少,也不乏新型险种,但很多险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费率科学性问题、市场不完善、险种设计问题,产品的种种缺陷使责任险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求。第三,缺少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相比欧美一些国家来说,我国的民法体系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首先,现行的《民法通则》对于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及条文解释及表述不够系统和完善;其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权法体系,如《产品责任法》、《劳工赔偿法》《隐私法》等法律的缺失,无法对于某些本来具有侵权性质的行为实现法律的硬约束。

五、发展和完善我国责任保险的对策建议

2、增加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保险业应切实从市场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数据搜集,特别要调研司法案例中侵权案件的种类和赔偿额,研究和探讨产品费率、承保面、责任范围,以此保证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引进较为成熟的险种,并加以改造。

3、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现阶段,在公众对于责任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一些责任风险事故频发、损害大、影响大的领域涉及到的责任保险通过立法或制度形式强制实行。如在煤矿、公共场所等高危行业和人群聚集的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强制企业或行业投保,使得一旦发生大的灾难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分散损失,既增加了企业的赔偿能力,也有效地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4、需要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责任保险虽属于财产保险的种类之一,但不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保险产品,其风险性质决定了其从费率的制定到赔偿方式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较其更为复杂。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如果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在增加了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的同时,也无形中加大了经营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在已经成立的专业责任保险公司的基础上,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企业,专业经营责任保险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5、积极寻求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责任保险具有涉及面广、运作复杂、风险大等特点。根据发达国家发展责任保险的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健全,保险公司为了协调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赢利性目的,可能会承保一些高风险责任保险。对此,可以探索建立国内责任保险再保体系,或者与国际一流的再保公司建立再保渠道,在中国保监会的推动下,不断完善分保机制,有效化解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以确保稳健发展。

[1]杨屏.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供求环境分析[J].时代经贸,2007,(5).

[2]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6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杨艳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寿险公司的价值评估在财务上有其基本的理论。虽然在企业的并购行为中,公司价值的认定通常是以该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或其财务报表上所有者权益值为依据的,但本文首先理论性地计算公司价值(称为精算估价),使公司的买卖价格有一个合理的判断基础。另外,精算估价尚有一重要功能,即透过该估价方法可以对公司的一些隐藏问题有较完整而深入的了解,这对买方而言是极重要的信息。

二、估价方法

目前,国外对保险公司价值的评估,并没有统一公认的方法。事实上,不同精算师对同一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也经常有很大的差异。精算估价的方式目前共有四类:

(一)有效保单价值法

有效保单价值法的思路,是将每类有效保单未来每年的利润进行逐年折现。计算的步骤包括:

1.利润的认定

保险商品的利润较其它行业的商品利润更难认定,原因是除非保单的承保终止,否则无法确知真实的成本,因此也无法得知正确的利润。这是保险经营,尤其是保单分红中都会经常遇到的问题。然而实务上的做法,就是确定法规所认定的利润,法规所认可的利润便可以由股东自由使用或分配。

2.有效保单的预测

预测的基础是一系列的精算假设,包括:

(1)经验退保率、经验死亡率、经验意外伤害或失能率。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一般商品定价或准备金计算所采用的精算假设均包含安全系数。但有效保单的估价并不需要安全系数,因为这种估价的目的是为了向买卖双方的决策者提供有效的参考。

(2)给付费用、管理费用、自留再保费比率、税率、通货膨胀率。此部分大多是费用率的假设。它并非套用寿险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假设,而且依据实际费用分析结果,并考虑未来可能变化(如通货膨胀率上升,将导致费用增加)的最佳估计值。

依上述模型,将当前所有有效保单逐一模拟,到所有保单都终止为止。

3.利润的折现

在模拟结束后,产生了各年度的利润。传统上对利润的折现方式有两种做法:

(1)最末年度折现。把所有有效保单视为投资标的,投资重视的是实际的现金流量,因此有效保单为一有价证券,它代表着一连串的现金流量,将这些现金流量折现至今即为利润现值。这种做法存在的问题是,现金流量的利润现值与实际财务报表的利润现值不同。

(2)各年度折现。如前文所述,利润的认定是以法规认定方式为宜。因此,将每年的利润(损失)分别折现即为总利润现值。折现率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依各年度有效保单所产生的盈余,按其风险程度,产生风险保费,风险保费再加上无风险利率即为折现率;另外一种则是以各保单设计的预定利率加权平均后的值为折现率。前者为市场利率的反应,后者是资金成本的概念。理论上,两者的值在预期上是相同的,但实际上常有差异。在实务中应综合考虑两者的数值。

(二)净值调整数法

法定的净值是认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或者叫做偿付能力额度。净值加上若干调整,包括非认可资产、资产帐面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及特别准备金,即为公司价值。

需要调整的项目有:

1.非认可资产。法定净值的计算并没有将寿险公司的所有资产计算在内,而只是包含了那些可以立即变现的资产,也就是说,对资产中不能立即变现的那部分打一定的折扣。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3月颁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部法规所附的《保险公司资产认可表》中明确规定了各类资产的认可比例,对不同风险和不同流动性的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认可比例。而在计算公司价值的时候则应该将没有计算在内的非认可资产包括进来。

3.特别准备金。特别准备金主要包括特别责任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等。

(三)业务体系价值法

基本做法是,首先需对未来的业务进行预测,由于业务的不确定性,一般都预测未来20年或25年的年销售量,将每年新保单初始年度的亏损视为投资资金,与后续年度的利润共同视为未来的现金流量。而后续年度的利润现值,一般是由运用前面所求得的有效保单值得出。

有两点值得注意:

1.折现率。由于业务系统的组织结构变化风险较大,以及寿险产品型态的转变,使得所采用的折现率比新保单折现率更高。在寿险市场或社会经济变化较大的环境中,折现率可高达25%。

2.未来利润的现值。由于各险种所产生的利润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若新保单业务量的预测可以细分,则利润的计算也应当细分。

(四)无形资产或负债法

无形资产如商誉、经营许可证或自行研发的计算机软件;无形负债如公司对业务员或职员的书面或口头承诺,都应加以考虑。

这种方法在判断或查证上都特别困难。然而当一家公司要进行并购交易之前,部分原因是经营不善所导致,而这种特别状况常使得这一部分的重要性增加。往往由于这一部分的疏忽而提供了不真实的公司价值,使得估价的报告严重地偏离了真实价格。

三、其它估价方法

从财务管理角度来看,标的的价值经常是股东的投资可获得未来报酬的现值。例如股票的价值,是把股票的股利视为永久年金折算而得。因此,保险公司的估价亦可经下列步骤求得。

(一)法定自有资金

法定要求的所有者权益是公司在估价日时的自有资金,通常它要求为公司所有责任准备金的一定比例,而此资金是为避免公司发生偿付问题的缓冲器。因此每一年的法定自有资金便可以根据这一比例求得。至于股东权益超过此法定自有资金的部分,则依公司对盈余处理的原则,分配给保户、股东或作为新业务的支持资金。

(二)盈余的预测

每年的有效保单所产生的利润,以及签发新保单所需投入的资金,以及纳税的考虑,都要纳入盈余的预测中。每年所决定的盈余,同样根据公司红利分配等决策,分配给保户及股东,且保留部分盈余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

公司的价值,则是税后保留的盈余现值加上股东权益超出法定资金的部分。

四、保险公司估价的最新发展

由于近来各国保险公司并购案不断,而且面对环境的迅速变化,各方面的经营决策阶层对公司价值评估的了解越来越迫切。随着公司财务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陆续出现新的看法。虽然各种理论方法并陈,尚无统一的看法,但某些研究的角度值得我们密切注意。

近几年来,学者们对公司价值的研究,大致起源于1993年美国财务准则会计公报(StatementofFinaneiMAccountingStandards,SFAS)第115号的出现。由于该公报对某些资产决定采用公平价值,但对所有的负债仍延用帐面价值,这与一般会计对资产及负债均采用同一认定方式的原则不同,使得各方对于负债的公平价值的统一认定方法有明显的需要。

对于公司负债公平价值的计算,大致分为两种方向:

(一)直接估计

除了上文所介绍的精算评估方法,近来则引用了投资学上的期权技术。即把保单视为一种有价证券,而保险公司或保户则处于拥有某些内嵌期权的地位,那么就可以引用期权的估价技术对公司价值进行计算。然而,保单的内含选择多种多样,比一般证券更为复杂,因此运用这种方法,应先了解以下几方面内容:

1.股票及债券的期权估价方式运用于保单负债的期权估价。

2.各项保单的风险,如解约或部分解约,保险公司倒闭等的差值估计。

3.各类寿险产品的保户行为。

(二)间接估计

这是在知道公司资产的公平价值及公司的卖价后,以公式:负债公平价值(FVL)二资产公平价值(FVA)—公司价值(AV)来求得,它表示买方在买得公司后,再把该公司的资产卖掉,剩下的则是公司的负债。

当然,公司的卖价实际上可能不只一个,因此会造成FVL也不只一个的情形。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是,有经验的买方可以卖掉该公司的原资产,换成一个更恰当的资产组合,来匹配其负债,使得AV增加。理论上可以找到一个最佳的资产组合,使得AV值最大。由此,造成唯一的FVL.在投资的技术上,这种最佳组合正是投资学的主要课题。

另外,我们可以就AV本身研究,找出理论性的AV值。一个公司的AV值应该是可分配的利得(Distributableearning),它是公司的税后利润,再根据投资损益及风险资金调整后而得,代表买方前期投资后的回收。此利得的估价可采用类似直接估价负债的模式,只不过后者是讨论负债的现金流量,而前者是讨论可分配利得。

(三)两种方式的比较

通过对直接法与间接法进行比较,直接法的优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财务理论健全。其所采用的现金流量分析,都是采用现资技术。易为其它金融机构人员所接受。其次,不需分析资产部分。第三,各项参数直接依市场状况而定,贴近现实。

直接法的缺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需要具备财务分析知识,与一般精算方法不同。其次,采用期货调整值,而该值通常得参考市场类似产业及商品而定,但保险负债尚无同类可比。第三,由于参数引用市场状况值,因此负债之公平价值的变动较大。第四,不计人责任准备金或法定资金的需求。.

间接法的优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此法主要引用精算估价技术。其次,计人资金成本及责任准备金,能与普通财务报表匹配。第三,连结资产及负债状况,较有一致,哇。

间接法的缺点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折现值的采用并无明确的方法,将随着公司的不同而调整。其次,负债的公平价值随资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并受法令变动的影响。

五、从公司理财观点看公司价值

我们可以由公司理财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价值。假定保险公司是股份公司,公司的价值就是股票的总价值:

公司价值=未来利润+清偿价值+保证价值

未来利润是指公司未来的利润,这包括了一些无形的价值,如有效保单利润现值、经营许可证、商誉、销售系统、人力资源等。这些项目和公司风险有关,当公司风险愈小,证明其愈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因此未来利润愈高。

清偿价值是公司资产的市值减去负债的现值而得。它与无形资产的内容无关,而只是公司立刻变卖的价格。

观察上述的直接法及间接法,间接法是以有形资产现值—负债现值;盈余现值,但资产现值不仅包括公司的有形资产,同时亦应包括无形资产(即未来利润),有形资产现值—盈余现值=负债现值+未来利润+保证价格。用直接法计算负债,事实上也是计算上式左边的三项价值。

从此观点来看,负债现值的估计之所以变得复杂,尤其是折现率的采用,其实是未来利润及保证价值的估计所造成的。与其将财务的问题硬套人精算模型,不如以精算模型估计负债现值,以财务模型估计未来利润及保证价值较为恰当。

THE END
1.寿险1所以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了不是说我们寿险文保险仅仅现在才有,纵观历史,我们看到它的发展历程,纵观历史,看到它的发展历史,所以有时候我们在社会上,无论我来公司之前,我到了公司之后,从事这个行业过程当中,或多或少听到有些人对保险不太认知或不太了解的前提下,讲到说, https://www.jianshu.com/p/8f90d1fef468
2.定期寿险续保有哪些规定,定期寿险可续保条款是怎么样的续保是指当一份定期寿险合同即将到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延长保险的有效期限,以维持其保险保障的状态。这一过程通常基于保险合同中预先设定的续保条款进行。 图片来源于摄图网 一、定期寿险续保有哪些规定 一般来说,定期寿险的续保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https://m.vobao.com/news/1110708781015437146.shtml
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银行保险投保规则寿险实务保险实务【一】投保通用规则 1、投保银行保险产品时,要在符合投保通用规则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主险及附加险投保规则。 2、保额与保费: 保险金额通过查保险金额表,由相应的年龄和份数决定; 保费:以份数计算; 最低投保限制:投保银行保险产品,每次投保最低为1份,且投保份数为整数。 http://www.qzr.cn/vip/56432.shtml
4.关于寿险的基本知识(更新中)定期寿险的高杠杆率使得定期险的保额相对较高,免体检保额逐年升高。 对于提供体检报告的定期寿险,在财务核保规则下,保额一般不超过年收入的 10 倍—20倍。当前市场上比较高的保额可以做到 1000 万元—1500 万元,甚至更高。 3.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主要调查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怀孕(女性)、过往https://www.douban.com/note/851332140/
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 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保全规则项目索引2 第一章 名词释义4 第二章 基本要求5 第三章 保全规则10 一、补退费类变更项目保全规则https://doc.mbalib.com/view/26634412136b540c76270d8126f6e6cc.html
6.保险产品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福寿年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B款)合同。 一、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不同投资组合账户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费用https://www.iaqd.org.cn/product-detail.html?id=3521&categoryId=4010
7.增额寿险减保的规则,减保宽松的产品增额寿险介绍(3)存在应收未收的续期保费、减额交清或保险费已被豁免的,不允许加保; (4)加保时需符合投/核保规则,需重新健告,可能会需要体检、财务问卷等; (5)一次性加保,不影响后续期交保费; (6)如后续规则有变以最新规则为准。 2、减保细则: (1)保单犹豫期后可减保; https://www.csai.cn/baoxian/1408736.html
8.监管之声:“五大监管”在保险业的实践与思考(2024年第5期)功能监管本质是坚持“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原则,对跨机构跨渠道跨领域的同类保险业务实施“统一监管”,这里“统一监管”既包括“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规则,也包括“统一”的监管尺度和要求,以有效防止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 1.对跨机构的同类保险业务统一监管规则。我国寿险和财险公司大体采取分业经营方式,但二者也有交叉保http://www.cisf.cn/fxgc/zdtj/4247.jsp
9.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全文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保监规[2022]24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6-30 法规类型: 寿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https://law.esnai.com/view/206998/
10.公司公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寿险”或“公司”)自2024年9月1日零时起调整《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C款)》等四款产品的保险费追加规则。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市场变化,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公司决定自2024年9月1日零时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https://www.picclife.com/picclifewebsite/webfile/wap/cmpTender/2024-08-25/8aa2b3a7916f743b01917e0ff6b70045.html
11.保险业监管局《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 有关持牌保险中介人"适当人选"的准则指引 (指引23) 获认可的保险资格名单 持牌保险中介人持续专业培训指引 (指引24) 适用于电子学习活动的规定(请参阅英文版本) 送赠礼品指引 (指引25) 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投连寿险”) 产品指引 (指引26) https://www.ia.org.hk/sc_chi/supervision/reg_ins_intermediaries/regulatory_instruments.html
12.保险会计习题答案.pdf保险会计习题答案.pdf 11页内容提供方:MDF 大小:635.32 KB 字数:约1.6万字 发布时间:2022-03-01发布于山东 浏览人气:148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保险会计习题答案.pdf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1. 保险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2/0226/8051052052004060.shtm
13.寿险的意义与功用人寿保险如何选择与理赔→MAIGOO知识人寿保险多少岁不能买 每种险种都有自己的投保规则,对于年龄的限制,都不一样。一般情况下,对于寿险规划,60岁,基本就是上线了。 如何选择靠谱的人寿保险 1、选择人寿公司 投保者选择保险公司时,可以从保险公司的投资实力、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察,尽量选择比较有名的十大人寿保险品牌。 https://www.maigoo.com/goomai/282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