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鑫盛终身寿险保险百科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是隶属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型主要保险类品种。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门槛低,偏重保障,可以附加"平安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医疗报销;附加"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医疗费用A(B)"保生病住院报销。附加险是交一年保一年。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是指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权利。"分红型"的分配盈余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可以分年领取,也可以合同到期一次领取。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认为本主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提出保险申请和同意承保后,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按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方。保险方收到变更受益人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由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享有参与分配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并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公司,按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分配时,如果签订的本主险合同附有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则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同时等额增加本主险合同和其附加的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以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以向公司咨询。

是指可申请使用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可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您可申请使用减额交清功能。即如果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我们将以本主险合同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指可以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2)有效身份证件。

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THE END
1.年度保额3.5%保证递增,平安盛世金越终身寿险重磅上市3月1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人寿”或“公司”)旗下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平安盛世金越终身寿险”(以下简称盛世金越)重磅上市。盛世金越兼顾安全性、收益性,现金价值和年度保额持续增长,以确定的增长抵御不确定的市场变化,帮助客户实现生命价值、财富价值的双重守护。 https://life.pingan.com/newsDetail.html?id=6a632da0-2a59-4287-80a0-c40980405c83
2.平安人寿推出御享金越25系列保险产品计划御享分红25具备“现价确定成长+可享保单分红”的属性。面向分红险客户,平安人寿每年拿出分红险可分配盈余的70%及以上,与保单持有人分享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同时,御享分红25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可选,若选择交清增额,红利还可转化为保额持续增长。 http://www.cq.xinhuanet.com/20241106/83e3e05dbc0142649694abca8585899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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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平安增额保终身寿险有哪些?对于平安保险公司来说,平安保险公司作为国内一家综合实力强劲的保险公司,旗下的产品种类多,今天介绍一下平安保险公司的增额终身寿险,有高额保单红利、灵活投保、期限费用透明、高保障、高年化收益。关于平安增额保终身寿险有哪些,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金越尊享23 https://www.csai.cn/baoxian/1400917.html
5.哪些保险公司有增额终身寿险呢2. 中国平安:平安保险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同样具有显著优势。这些产品不仅保障期限长、保额高,而且保费相对较为合理,深受消费者喜爱。 3. 太平洋人寿:太平洋人寿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也以其保障期限长、保额高、保费低等特点赢得了市场的认可。 4. 中国太保:中国太保在增额终身寿险领域同样表现出色,其产品同样具备保障https://www.9218.com/baoxian/10939.html
6.增额终身寿,有它的历史宿命!一直说要做增额终身寿大盘点,拖了两周一直说要做增额终身寿大盘点,拖了两周了。今天瞎聊聊增额寿的历史宿命吧。在2020年前,增额终身寿还名不见经传。那时是年金险预定利率4.025%的时代,各种理财工具和年金/两圈储蓄类保险,都要比预定利率3.5%、最高收益不超过3.5%的增额寿香得多。要论最早介绍增额终身寿的https://xueqiu.com/2771194285/293485503
7.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https://www.gwy101.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6748
8.保险的增额红利是指什么保险的增额红利是指在保险合同期间,由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超过了原先预期的收益,保险公司会将这部分超额收益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一种红利。这种红利通常会以现金或者保单价值的增加的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增额红利是保险公司对于保单持有人的一种回馈,也是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义务。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保https://www.xyz.cn/toptag/baoxiandezenge-550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