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范围
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患性病;
五、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六、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七、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八、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九、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因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保单生效前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视力矫正、变性手术、非意外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牙齿美白矫形保健修复、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