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2.属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金支付方式是什么
保险金支付方式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一般为两种:
一种为补偿保险,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额给付保险金,但以保险金额作为给付的最高限度;
一种为定额保险,即事先由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都是定额保险,而人身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和伤害保险对治疗及住院等费用的补偿属于补偿保险。
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确定了被保险人最主要的权利,即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之所以愿意为被保险人投保,无不是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减少遭受的痛苦与不幸。因此,被保险人对于保险金的请求权可以满足投保人的意愿,实现其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二)被保险人的认可权。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我国保险法没有从正面明确保险单是否可以转让、质押,但从该条款的语义中可以得出肯定答案,目前这也是理论及实务界的通说。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一般存在某种特别的联系,可能是特定的身份关系,如夫妻、父子,也可能关乎道德、社会公益,保险单一旦转让必然影响到“特别的联系”,有可能导致保险利益丧失,致使保险合同无效,并且有可能加大道德风险,这些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因此人寿保险合同转让时须由被保险人同意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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