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
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五章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返回
第十九条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的报表项目和科目做相应调整。第二十条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其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另做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
编报单位:200×年×月×日货币单位:万元本年上年认可资产(1)认可负债(2)实际偿付能力额度(3)=(1)-(2)最低偿付能力额度(4)偿付能力溢额(5)=(3)-(4)偿付能力充足率(%)(6)=(3)/(4)
附件2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
编报单位:200×年×月×日单位:万元本年上年一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最近会计年度的直接保费收入(1)分入保费(2)分出保费(3)自留保费(4)=(1)+(2)-(3)营业税及附加(5)净值:1亿元以下部分(6)净值:1亿元以上部分(7)最低额度A(8)=(6)×18%+(7)×16%二最近年度综合赔款金额(9)最近年度前1年的综合赔款额(10)最近年度前2年的综合赔款额(11)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下部分(12)3年均值:7000万元以上部分(13)最低额度B(14)=(12)×26%+(13)×23%三财产险或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额度(15)=max[(8),(14)]四长期人身险业务投资连结类业务的责任准备金(16)投资连结类业务的最低额度(17)=(16)×1%其他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18)其他寿险业务的最低额度(19)=(18)×4%3年内的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20)3-5年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21)5年以上定期死亡险风险保额(22)未区分保险期的死亡险风险保额(23)死亡险的最低额度(24)=(20)×0.1%+(21)×0.15%+(22)×0.3%+(23)×0.3%其他险种的风险保额(25)其他险种的最低额度(26)=(25)×0.3%长期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27)=(17)+(19)+(24)+(26)五最低偿付能力额度(28)=(15)+(27)附件3
认可资产表
编报单位:200×年×月×日单位:万元本年上年账面价值非认可价值净认可价值净认可价值(1)(2)(3)=(1)-(2)(4)1银行存款1.1其中:存出资本保证金2政府债券3金融债券4企业债券5股权投资5.1其中:上市股票6证券投资基金7保单质押贷款8买入返售证券9拆出资金10现金11其他投资资产12融资资产风险扣减13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14应收保费15应收分保账款16应收利息17预付赔款18存出分保准备金19其他应收款20应收预付款项小计21固定资产22无形资产23其他资产24非独立账户资产小计25独立账户资产26资产合计附件4
认可负债表
编报单位:200×年×月×日单位:万元本年上年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1.2保费不足准备金2未决赔款准备金2.1其中: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3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4寿险责任准备金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6准备金负债小计7预收保费8保户储金9应付保户红利10累计生息保单红利11应付佣金12应付手续费13应付分保账款14预收分保赔款15存入分保准备金16应付工资和福利费17应交税金18保险保障基金19应付利润20卖出回购证券21其他负债22非准备金负债小计23独立账户负债24或有负债25认可负债合计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