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艾先生30周岁时为自己投保国华泰山5号年金保险,年缴保费10000元。
保险责任如下:
生存保险金:2400元(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艾先生可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领取150元生存保险金至保险期满,共2400元)
满期生存保险金:18513元(艾先生生存至保险期满时,可领取18513的满期生存金)
身故保险金:若艾先生不幸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