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王先生为其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护身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受益人为李女士,另外还投保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及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护身福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长期意外13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患轻度重疾原位癌,赔付后,又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轻度重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及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保多少观察期内观察期外重大疾病保单现金价值基本保额特定轻度重疾保单现金价值基本保额×20%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0岁的王先生投保平安护身福健康保障计划,计划包含平安附加护身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年交保费8478元,20年交,保障可至终身,重疾基本保额20万,主险基本保额20万,意外基本保额20万,意外医疗保额5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