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的设计方案(精选5篇)

一、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权力制约机制现状

3.委托机构对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国有股权委托机构向企业委派人经营控制国有资产,期望人与自己的目标取向一致,但由于二者间契约的不完备性(契约中存在许多不确定事项,如股利的确定、归还股本金的规定等)、信息的不一致性及利益上的差异,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即企业内部人员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部分,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时,作为委托机构,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监控人的行为,使之与委托人的利益目标一致。但事实上,由于缺乏前面提及的制约国有股权委托机构的机制,导致委托机构缺乏动力去监控人,有时甚至会产生委托机构与人勾结起来,共同损害终极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同时,委托人通过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控作用也极为有限,这是因为改制企业中的监事会和内部审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他们在很多方面受制于董事会和总经理,很难直接对董事和经理采取措施。结果是,人通过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转移国有资产,进行在职消费(主要指用公款请客送礼、吃喝玩乐),无视小股东的利益,追求短期行为以求得政绩等。东方锅炉、大庆联谊的原主要经营者集体舞弊侵吞国家资产的案例,便是委托机构对人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的典型佐证。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对改制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仍然沿用原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即主要通过行政提拔和有限的报酬激励。对于行政提拔,除了考虑经营者的经营能力以外,政治的、社会的因素同样重要,并且极易诱发经营者追求短期行为以获得政绩,因而靠行政提拔来激励经营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作用是有限的。至于报酬激励,我国对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设计制度是很不合理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限过低,我国曾规定,企业经理人员的奖金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但上限是工人平均工资的3~4倍,而在美国,经理人员的平均收入是一般员工的158倍,在日本则是32倍;二是报酬结构单一,一般都是以工资和奖金组成,而股票收入相当少,大多数改制企业中董事会成员拥有股票数额不多,有的甚至根本不持有本公司股票,出现“零董事”、“零监事”的怪现象。这种不合理的报酬激励设计,使经营者有更大的动机去追求在职消费和寻租,而不是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构建我国改制企业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建议

当然,实施这两种机制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政府只可以在组建控股公司或机构之初任命其领导者,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则必须完全根据市场选择来确定控股公司或机构的领导者。

3.建立企业家(经理)市场。现在,我国改制企业中的主要经营人员大都沿用行政任命制,且由于选聘、解聘经营者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结果是:在职的企业经理人员由于缺乏外部经理市场的冲击和压力而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与之对应,外部许多才华横溢的人才却得不到锻炼的机会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因此,建立经理人市场刻不容缓。

关键词:国企经营者;动态化管理;激励约束;动态股权激励模型

纵观全世界从过去到现在上演的一幕幕不合理的国企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丑剧,成就此极少数人造富机制的元凶是严重的分配不公平(按职务等级而非按贡献等级决定分配)、权力不公平(信息不对称、行使权利成本差异导致大小股东博弈不均衡)体制和资本市场上公司圈钱、股民投机。在民营非上市企业,也需要妥善解决经营者和员工因实施股权激励而产生的各种问题。能否顺利解决好上述问题,对于企业的股东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者来说,是对其所持管理思想、管理经验、管理方法与思维模式的一次新的严峻考验。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方式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传统的股权激励方式并非是破解企业经营者激励难的一味灵丹妙药。与这种赋予股东身份类似的激励方式还有职务提拔等,也是同理。由此可见,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努力推动促进企业管理科学化进程的各项改革,这种呼吁改革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但由于缺乏能在收入分配和人员管理上真正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思想本质的具体可行的操作模式和可相互比较的业绩衡量体系,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真正让这一科学管理的思想得到落实。在此背景下,寻找一种更符合企业经营者等核心员工心理特质且更具激励约束效果的新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便十分重要。

二、构建动态化激励约束机制,破解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难问题

1.明晰激励思想。一般认为,高管和其他各类关键人员适用有条件或无条件赠送或购买实股以及配置岗位虚拟股权等股权激励方式。需要说明的是,方式选择本身不是影响激励约束效果的主要因素,而在于获得及行使这个权利需要什么条件,获得股权后又应该如何动态调整以不断适应人才真实价值的变化,这才是主要的。第一,在股权激励模式选择上,不管对何人才,实股还是虚股,股权激励均要严格门槛,明确购买或以现金奖励换股份及分配虚拟岗位初始股份的程序,确保公平,让真正有贡献者而不是特权者获利,对各层次都应该控制持股者比例,而不是对某层次搞一锅端且平均化的全层次无差异激励。第二,股权激励实施后,要定期实施股权结构的全员化分层次的动态调整,以使持股者消除惰性,时刻有股权的危机意识,并使多做贡献者的股权能通过业绩的竞争逐渐增加。要避免权力者自定贡献自我加冕。要区分层次订立绩效标准,分层次实施股权动态化。切不可让权力介入对贡献的认定,以岗位标准代替贡献标准,不可将激励少数关键人建立在使多数人或基层做贡献者应得利益受损的基础上。

2.建立激励模型。本着按股份(或级别固定比例)分配与按业绩比例分配统筹结合思想,在员工期初股权比例基础上,按其业绩比例采取加权方法计算综合动态分配率。公式如下:动态分配率=[期初股权比例+(可用于比较的个人业绩/总业绩-期初股权比例)×贡献分配率]/全体员工动态分配率之和。如果用Rn′表示某员工当期动态分配率,Rn表示期初股权比例,Pn表示可比较的业绩,∑Pn表示可比较的个人业绩总和,∑Rn′表示员工当期动态分配率总和(易证∑Rn′=1),r是股东大会通过的当期贡献分配率,则:Rn′=Rn+(Pn/∑Pn-Rn)×r=Rn×(1-r)+(Pn/∑Pn)×r。

3.激励模型的应用。此模型可用于对现有激励工资(与团队绩效或企业效益挂钩)和股份分红方案的改进,也可应用于其他薪酬类型(如表1所示)。

针对表1中不同切块比例的各类报酬形式,基于管理者不同的管理风格和期望达到的目标,可选择以模型所设计的分配计算方式来总体取代现有的各种薪酬组合,亦可按类型逐项取代,重新计算高管及员工的报酬分配,起到按岗位与按业绩相统筹、历史贡献与现实贡献相协调的作用。

以动态分红为例。假设有一家兄弟股份公司,弟弟股权为3%,哥哥97%。在弟弟当年经营业绩分别是0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四种情况下,假设在此用于比较的总业绩∑Pn为100万元,r经兄弟协商为30%,则弟弟、哥哥两人动态分配比例为如下集合:(2.1%,97.9%),(5.1%,94.9%),(17.1%,82.9%),(32.1%,67.9%)。而此前不论何种情况,无论弟弟和哥哥是否努力,他们分配比例始终为(3%,97%)。两者之间在应用模型前是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博弈关系,而应用后他们之间的分配关系发生了“接近本质层面”的改变,双方利益均得到兼顾,成为一种合作关系。这种更为和谐的分配关系必将激励弟弟努力工作,从而推动企业效益持续改善。

5.应注意的问题。在以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计算出的分配所得转增已持有的股份时,对员工所持有的属实股可用股抵现,对所持有的虚股则不抵减分配的现金,而将计算所得的收入按事前确定的可转比例以面值换算成相应股份直接增加原股数进行处理。

三、“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激励方法与传统激励方式比较

1.组合方式的不同。相比一般传统方法只是简单将几种激励手段搭配使用,本方案试图通过设计一种有机嵌套的混合机制来实现创新。动态配置资源有利于组织增效,但常见的动态化手段在运用上采取的是组合式方式,各手段相互间不发生关系。本方案则通过分配模型构建,以分配活动为基础,有规律地将企业高管的收入、股权和岗位嵌套链接成一个交错影响、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系统中一个元素按某比例变动都将引起其他元素同时对之响应,即建立起比例化渐变管理方式。此种方式的好处是:无论是对高管收入的控制还是对股权和岗位的控制,是硬化了软手段而软化了硬手段,从而使得无论是软手段还是硬手段的应用都刚柔并济,效果显著且更以人为本。比如在硬性手段使用上,强调以业绩为基础,通过业绩变动影响股权比例,当股权比例渐变低于岗位任职所需股权额度后,实施岗位调整。与传统方式不同,这里业绩与岗位变动挂钩是以股权为中介,不能直接影响岗位。此处业绩是特指能用于收入动态化分配计算的个人指定类别业绩,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扩大化概念,这样利于高管集中抓指定业绩项目,而摆脱除监督之外的其他事项干扰,也利于高管群体之间各负其责,便于相互比较。

四、“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激励思想评析

1.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三个功能。第一个功能是用以改善一切涉及分配的问题,包括各种收益资源的分配,如股权分配、股权分红、工资分配、奖金分配及福利分配、权力分配等其他资源分配,还包括承担责任比例(负收益)的分配。这是它的基本功能。第二个功能是用以改善股权或岗位等因素由于过于固化缺乏弹性而影响股权或职务等因素的激励效果。这是它的核心功能。第三个功能是用以实施动态化的岗位管理。通过将一定的股权比例与岗位聘任挂钩,从而形成从收入到股权,从股权到岗位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机制,产生比一般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更大的激励约束效果。本功能属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扩展功能。如果三个功能齐备,即同时在管理实践中运用,那么所产生的激励与约束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2.动态股权激励模型的适用范围。该模型能适用于以下方面:首先,它能对现有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教科书中所介绍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等传统工资体系存在的激励缺陷加以修正和完善;其次,它能应用于各种股权激励设计方案中,提升现有方案的激励约束效果,解决所存在的诸多不足;再次,在收入分配上,动态股权激励模型可以自成体系。动态股权激励模型能广泛应用于股份制及非股份制的任何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理论上对政府行政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分配活动亦适用。最后,动态股权激励模型除了能适用于对收入分配活动的改善,而且对一切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分配均适用,可以大大提高激励约束效果。因而,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激励理论与方法的提出,不仅极具理论意义上的创新,而且具有极其强大的实践价值和极其宽广的应用空间。

五、小结

参考文献:

[1]宿春礼.现代公司股票期权方案设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宿春礼.现代公司员工持股方案设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罗辉.再造企业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4]郑玉刚,盛儒青.动态股权制与动态股权激励模型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07,(22).

[5]郑玉刚.动态股权激励静态模型[J].上海经济研究,2008,(1).

[6]陈庆杰.职业素质对经理人逆向选择的制约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

[7]郑玉刚.企业经营者的股权设置与分配策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8,(9).

关键词:社区银行;模式;制度

社区银行因其服务范围小,经营机制灵活且富有创新活力等特点,能有效化解信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和农户摆脱融资困境,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社区银行以其独特的优势为世界各国所广泛实践,并取得了很好的经营业绩。据统计,1985年,社区银行占美国近7000家银行总数中的95%,即使在经过20世纪八九十年代银行业大规模的重组和并购、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混业经营等浪潮洗礼之后,2003年这一比例仍为94%,并且经营效率还在提高。目前,我国金融二元结构和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突出,发展社区银行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但由于金融行业的系统风险和社区银行自身潜藏的风险,所以首先就必须在设立模式、产权规范、经营范围、准入退出安排、存款保险、日常监管等方面有良好的规范制度和措施,以避免曾出现过的基层金融秩序混乱以及将来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社区银行从开始就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社区银行设立模式选择

(一)将现有的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

当前,各个地区的城市信用社、城乡衔接处的农村信用社以及地方政府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市场变化亟待转型,将他们改造为适应当地需要的社区银行,这正好与当前中小金融机构改革相统一,易于被金融监管层采纳。这里关键的问题是:(1)实现政企分开,能让民营资本在其重组后的产权结构中有实质性的影响力;(2)仿照国有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做法,成立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对既有不良资产进行收购、拍卖,或者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营资本自行处理不良资产。从发展角度看,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未来位于一些中心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内在的扩张动力,有可能通过公开上市而成为跨越省份的区域性银行,从而脱离社区银行的范畴。

(二)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成社区银行

据统计,在浙江等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地下金融的间接融资规模大约相当于国有银行系统的1/3。与现有银行机构相比,一些地方从事资金交易的非正规金融的经营效率更高,并且对当地小企业的创业贡献更大。如果能改变以往只采用“堵”的抑制手段,而辅以“疏”的发展方式,积极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走上正规化、合法化道路,通过组建社区银行的方式将民间闲散资金组织运营起来,也许将更符合市场化发展规律。这种发展方式虽然短期难以实现,但从长远来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把部分基层邮政储蓄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

(四)由民营资本组建新的社区银行

当前民营资本组建民营银行的愿望十分强烈,新组建的银行没有历史包袱,产权清晰,市场目标明确,易于内部管理。我国现阶段有条件采取这种方式的地方主要是东南沿海的城市,而且有些城市已经进入“试点”阶段,比如:温州、台州两市就率先成立了民营社区银行,主要是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组建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在为民便利的同时,要防范民营资本由于趋利动机导致过度扩张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因此对民营社区银行的监管将是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二、发展社区银行的产权模式选择

我国由于区域间历史因素、文化差异及贫富差距较大,社区银行的设立可采取股份商业银行模式的社区银行和股份合作制模式的社区银行以及合作制的乡村社区银行三种模式。在广大县域和金融不发达地区应把农村信用社转化为合作制的乡村社区银行;一些区域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县、地级市的中小银行机构经过重新整合,可以组建成股份合作制模式的社区银行;一些全国中心城市和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县、地级市的中小金融机构经过重新整合,可以组建成股份制模式的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要按照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来调整产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对于将改造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社区银行的城市商业银行由于还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制度缺陷,要使公司治理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通过引进外资和国内民营资本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造。目前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民营资本对参股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我们可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向他们出让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这样,既可以改变地方政府“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又可以通过这些境外机构投资者引进国际银行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发挥他们在银行治理机制中的作用,真正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长经营班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对于欲改造为合作制社区银行的城乡信用社来说,应以社区居民和中小企业为投资入股的主体,鼓励引进民间资本和适度引进外资,还可以通过定向或不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筹措资本。而乡村社区银行应大力吸收当地农民、农村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和企业法人入股。对于新建的社区银行则一开始就要按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起现代股份公司组织形式。

三、社区银行准入退出模式选择

(一)准入模式选择

(二)退出模式选择

社区银行的有效退出机制必须改变目前以行政为主导的模式,按照法制化原则进行。一开始就要制定社区银行的退出标准,这样才能使股东和债权人积极地去监督管理层,股东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才会形成。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社区银行达到退出标准后,必须按市场化手段进行退市,即通过兼并或破产程序来退出,这就需要培育、发展我国的不良资产商业化交易二级市场。坚持有序、分级退出的原则,就是要根据社区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实行分步骤地退出市场,同时实行一定的监管救助措施,而不是一下子就关闭整个银行。如果社区银行只是某一方面的业务出现问题、风险管理能力差,则可以限制社区银行这部分业务的开展。还必须正确区分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对发生流动性风险的银行要采取适当的救助措施,而支付风险属实质性风险,一旦出现必须强制社区银行退出。就退出标准来说,目前比较适宜采用资本充足率标准,为了防患于未然,还需要制定社区银行的多级预警指标体系。

社区银行的市场退出,还必须考虑存款人的利益问题。银行的破产并不等于银行存款人的破产。应当采取诸如存款保险制度来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银行破产引起社会动荡。世界各国的经验反复证明,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就没有中小银行。保护小额存款人是一种法定责任,可以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或事后征缴费用来支持。存款保险机构根据规则和程序对退出银行的存款人利益提供保障。传统的国家信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提供了隐性担保,但主要是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提供了担保,而对于我国将来要大力发展的社区银行来说,由于其产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并主要以私有产权为主,所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了。存款保险制度由于其吸收重大损失的能力,所以将在问题机构的处理和失败机构的市场退出方面发挥显著作用。可以采取分步骤、分层次(或分类别)方法来构建。即在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先在隐性存款担保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过渡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先建立低层次区域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让经营较好的社区银行先建立保险体系,再逐步吸纳经营状况得到改善的社区银行加入这一体系,最后再在这一层次上建立全国性存款保险制度。

四、社区银行监管模式选择

(一)二元化的监管主体模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例如,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货币审计署、联邦储备银行及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三个相互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组成。货币审计署代表联邦政府审批和签发按联邦法律注册的国民银行的营业许可证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各州政府则负责审批按州的法律申请注册的州内银行的营业许可,同时相应设立对州内银行的监管机构。中国已经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把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但除了横向管理的多元化以外,还应当进一步考虑纵向管理的分权化。笔者建议,下一步,国家应当把对社区银行的审批权与监管权下放给省一级地方政府,与此同时,国家逐步撤销对这些金融机构的信用保证,地方政府应着手负责社区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建立地方性金融安全网,银监会对地方金融机构仍然拥有业务指导权、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时的执照吊销权力。这实际上是对全国性的大型金融机构(产权以国有资本为主)与地方性的社区银行(产权以民间资本为主)实行分而治之的二元管理体制,将有利于管理和分散金融风险、加快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有利于社区银行的发展壮大。

(二)日常监管内容选择

在对社区银行进行监管时,一定要结合社区银行自身的风险特征,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监管机构将主要从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系统、合规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完善和加强对社区银行的监管。监管手段主要应包括日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两种。

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是社区银行有效防范风险的根本保证。在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下,监管机构要首先评价社区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进而决定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如果社区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比较完善,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控制、监测各种风险,则监管部门可以减少现场检查频率和检查工作量,从而降低社区银行的监管成本和节约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否则,要加大监管力度。可要求银行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如:贷款的市场开发、审批和事后的风险管理职能要相互分离,资金的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职能要分离,等等。

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鉴于社区银行的行业集中度和贷款风险集中度较高,而且贷款金额较小,贷款客户比较分散,为了实施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应制定规范的信贷管理政策、程序并严格执行;把企业的有限责任转变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个人的无限责任;大力搜集客户信息,清除“信息不透明”的障碍;打造素质高、自律性强的客户经理队伍。

社区银行作为独立的法人,资本金规模较小,为了防止社区银行盲目扩张,损害广大存款人的利益,监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其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社区银行信用级别较低,筹资的能力较差,因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风险较大,所以,很多学者建议,相对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社区银行应保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

五、完善外部配套支持政策与措施

参考文献:

[1]王爱俭.中国社区银行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武志.中国地方金融体系的改革与重构[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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