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底,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完成了对瑞士、百慕大和日本的“偿付能力II等效认可”的评估,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等价性评估意见,欧盟将于2013年承认瑞士、百慕大、日本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与欧盟等效。尽管这次等效性评估针对的仅是日本的再保险监管规则,但我们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日本保险业目前的偿付能力标准。
一、日本偿付能力标准与早期整改措施
日本目前的偿付能力标准框架是于1996年建立的,主要参考了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RBC)标准,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指数即偿付能力额度比率来反映一家保险公司面临的潜在的超预期风险水平。日本《保险商业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偿付能力额度比率采取相应的早期整改措施,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同时日本保险业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厅(FSA)有权采取必要的防护性监管措施来确保对保险公司的早期矫正。
早期矫正监管措施将保险公司分为4类,相应的监管措施如附表所示。
偿付能力额度比率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与其超预期风险额的比值,其计算公式是:
其中,分子偿付能力额度总额是保险公司在监管财务报表中资产超过负债的差额,分母风险总额乘以1/2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在引进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制度时参考了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与美国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一样,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比率达到200%时,其风险与偿付能力额度实现一致。在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计算中,较为复杂的是关于分母“风险总额”的计算。
二、风险总额的计算方法
在日本的偿付能力标准中,风险总额的计算公式对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是不同的。寿险公司风险总额的计算公式是:
其中,R1L代表人寿保险风险额,R2代表利率风险额,R3代表资产管理风险额,R4代表运营风险额,R7代表最低保证风险额。
非寿险公司风险总额的计算公式是:
其中,R1G代表非寿险保险风险额,R2代表利率风险额,R3代表资产管理风险额,R4代表运营风险额,R5代表主要巨灾风险额。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各个风险额的计算方法。
1.人寿保险风险额(R1L)
2.非寿险保险风险额(R1G)
非寿险的保险风险被分为财产险、人意险等6个险种。各险种的风险额都是按照当年净保费乘以某风险系数和过去3年扣除巨灾后的平均净赔款乘以某风险系数且两者取大值的形式来计算的。在对6个险种风险额(a、b、c、d、e、f)汇总时,也不是简单求和,而是采用如下算法计算R1G:
3.利率风险额(R2)
利率风险指的是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率低于预定利率的风险,它是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共同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额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4.资产管理风险额(R3)
资产管理风险也是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共有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股票市场暴跌或者货币市场剧烈波动以及因借款公司破产而使保险公司不可回收债务急剧升高所导致的保险公司资产急剧贬值的风险。资产管理风险额由下式计算:
R3=价格波动风险额+信用风险额+子公司风险额+衍生交易风险额+再保险风险额+再保险可摊回风险额
上式中的每一项风险额都是采用资产价值乘以风险系数的形式来计算的,但价格波动风险额还要再乘以一个投资分散化效应系数。
5.巨灾风险额(R5)
巨灾风险是非寿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巨灾风险额(R5)仅适用于非寿险公司风险总额的计算。其中主要考虑了地震与台风/洪水两类主要的巨灾风险,由下式计算:
巨灾风险额=max(地震损害风险额,台风/洪水损害风险额)
其中,地震损害风险额和台风/洪水损害风险额分别根据各险种在地震易发区和台风/洪水易发区的风险暴露决定。
6.最低保证风险额(R7)
最低保证风险是寿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它与变额寿险产品或者变额年金产品中的最低给付保证有关,所以最低保证风险额(R7)仅适用于寿险公司风险总额的计算。最低保证风险额的计算略微复杂,寿险公司可以根据标准方法确定也可以基于多套情景分析计算。
7.运营风险额(R4)
运营风险指的是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但又没有反映在其他风险额中的风险。运营风险额(R4)的计算公式是:
运营风险额=其他风险额汇总额×运营风险系数
其中,当年年底财务报表亏损的公司对应的运营风险系数为1%,其他公司的运营风险系数为2%。
三、日本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制度的改进
在日本的偿付能力标准中,各个风险因素的风险系数是非常重要的参数。在日本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创立之初,这些风险系数是基于90%的置信度水平度量的。
在上世纪90年代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期,日本有多家人寿保险公司在具有很高的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情况下出现破产,致使公众对偿付能力标准的可信度提出质疑。2004年末,日本金融服务监管厅启动“深化金融改革项目”,开始对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计算标准进行重新审视。2007年,日本金融服务厅对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制度进行了调整。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期,日本再次出现保险公司在具有很高偿付能力额度比率的情况下出现破产的现象。2010年4月,日本金融服务监管厅再次对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制度进行调整。
目前的日本偿付能力额度比率制度,除了一些风险子项目得到优化外,风险系数的置信度水平已经由原来的90%提高到95%,而且对测算风险系数的数据基础也逐渐向最近年度的最新数据靠拢,这些都使得各个风险因素在计算风险额时的风险系数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
近两年来,随着欧盟新的偿付能力体系——偿付能力II的不断推进,日本也在研究符合自身实际状况的基于经济价值的新偿付能力框架。
在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体系也处于发展变革阶段,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3月底印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确定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在下一阶段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框架制度等内容。我们研究其它国家的偿付能力制度,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必会有助于我国未来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促进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
(作者简介:李晓翾: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精算师(FIA),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定价与建模精算师。傅宝丽:中国精算师(FCAA),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精算高级主管。刘光耀:北美精算师(FSA),中国准精算师(ACAA),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精算服务部高级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