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500千伏金海湖输变电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毕节市七星关区及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方案依据
制定本方案遵遁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3月19日起实施】。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施行)。
8.《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日实施;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9.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6号)。
10.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2016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8日施行)。
11.《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
1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2017年11月1日,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国家标准,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实施)。
1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500千伏金海湖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黔发改能源〔2023〕77号)。
二、征收范围
500千伏金海湖输变电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及地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
从2023年9月11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之日止。
四、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被征收人
土地及房屋征收主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
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八寨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500千伏金海湖输变电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地上房屋、构筑物、林木、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五、本方案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500千伏金海湖输变电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
六、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方案、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征收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被征收个人、单位、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扩大征地征收范围。
(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永久性征收和临时用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土地。能利用而未利用的地要充分利用;能用劣质耕地的,不用良田好土;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
七、土地及房屋征收产权、用途、面积等的认定及处理
(一)土地征收
由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等进行调查,填写调查表格,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公示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复核调查,并将复核调查结果再次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期满后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房屋征收
1.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用途以房屋权属依据认定:未办理房屋权属的,由区自然资源局、征补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同时出具证明确定。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详见第八条)。
确定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的房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临公路确定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的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临公路确定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所在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3.被征收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及工程数量以测量的面积及工程数量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三)地上附着物征收
1.对被征收人苗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之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工商营业执照》、《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认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提供《承包经营合同》或由村(社区)出具证明确定。
2.地上附着物征收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现场调查核实的数量及种类为补偿的依据。
八、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地补偿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及青苗补偿按被征收人合法面积乘以补偿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1)。
房屋四周院落、空地为集体土地的按指导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二)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
毕节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房屋征收实行分散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毕节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分散安置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宅基地进行安置,对宅基地地上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方式:对房屋货币补偿指房屋加宅基地价格一次性货币补偿。
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按被征收人合法面积及数量乘以补偿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分散安置补偿或货币补偿(详见附件2、3、4、6)。
是否给予补偿房屋的认定:
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被征收人合法面积及数量乘以补偿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7、8、9、10、11、12)。
(四)被征收主体房屋、经济林木、坟墓在规定时限内准时搬迁,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见第十一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按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用途,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当提高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主体房屋补偿标准的1.5倍进行补偿。
(二)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改变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按主体房屋补偿标准的1.2倍进行补偿。
(三)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改变的,不增加补偿。
十、房屋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实际用途为非住宅的;
2.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持续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一次性计发三个月。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人数的,按照毕节市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790元)计算,一次性计发三个月。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按非住宅房屋主体补偿总额的6%计算。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一、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被征收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炮损理赔补偿标准按本方案附件1至附件13执行;本方案未明确的其它补偿项目,通过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进行补偿或采取市场询价方式或通过“一事一议”协商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毕节市七星关区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永久性征收用地和临时使用土地严格遵循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退耕还林地按照原土地属性进行补偿。
(二)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构筑物征收补偿:依据贵州金正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黔金正〔2022〕毕节房评09-04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编制得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标准》(附件2)、《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附件4)、《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6)补偿标准。
2.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参照以往公路项目补助和奖励标准,本方案按《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附件5)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1.坟墓搬迁补偿:结合七星关区近年来坟墓搬迁补偿,综合考虑,本方案按《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附件7)补偿。
(四)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迁改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商业、住宅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性用房等征收补偿
(六)炮损、震损理赔
因施工放炮和道路施工时震动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结合七星关区周边补偿标准,本方案按《炮损、震损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3)进行理赔。
十二、征收补偿奖励
(一)主体房屋搬迁奖励。为加快推进征收补偿安置进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对主体房屋实行搬迁时限奖励。搬迁奖励对象特指主体房屋,不包含附属房屋,但附属房屋不同步搬迁的,不予奖励。即: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的(含附属房屋搬迁,下同),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且每户给予5000元的搬迁奖励。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且每户给予4000元的搬迁奖励。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且每户给予3000元的搬迁奖励。勘丈公示结束后,超过30天未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经济林木搬迁奖励。搬迁奖励对象特指连片经济林(附件9),零星林木不予奖励。即: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20%;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含第2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10%;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含第3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5%;勘丈公示结束后,超过30天未签订协议和移交土地的,不予奖励,并由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采取司法证据保全,帮助清除地上林木,移交施工单位。
(三)坟墓搬迁奖励。按《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附件7)执行。即:在征收工作实施之日起有碑料石坟15天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800元,3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400元;有碑毛石坟15天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600元,3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300元;其他坟15天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400元,3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200元;无主坟不予奖励。
十三、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八寨镇委托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毕节市七星关区能源局、涉及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被征收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附件:1.七星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标准
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5.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6.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7.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
8.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指导标准
9.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10.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11.零星庭院绿化树种补偿指导标准
12.苗圃嫁接苗补偿指导标准
13.炮损、震损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
七星关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序号
县区
区片编号
区片类别
区片范围
征地类型
区片价
1
七星关区
522401001
一类区域
市西街道、市东街道、三板桥街道、大新桥街道、观音桥街道、洪山街道、麻园街道、碧阳街道、德溪街道、碧海街道、柏杨林街道、鸭池镇、朱昌镇、长春堡镇、水箐镇、何官屯镇、对坡镇、八寨镇、田坝桥镇、海子街镇、层台镇、小吉场镇、千溪彝族苗族白族乡,金海湖新区的岔河镇、梨树镇、小坝镇、青龙街道、甘河街道、归化街道、双山镇、竹园乡、响水乡、文阁乡。
所有地类
47000
522401002
二类区域
田坝镇、撒拉溪镇、杨家湾镇、放珠镇、青场镇、大银镇、林口镇、生机镇、清水铺镇、亮岩镇、燕子口镇、普宜镇、龙场营镇、阴底彝族苗族白族乡、野角乡、大河乡、团结彝族苗族乡、阿市苗族彝族乡、大屯彝族乡、田坎彝族乡。
农用地
耕地
42550
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18500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10000
说明:青苗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毕节市七星关区现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中:属七星关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一类区域的,青苗补偿标准为2043元/亩;属七星关区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二类区域的,青苗补偿标准为1850元/亩。
附件2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标准
附件2-1毕节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补偿标准
补偿类别
毕节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
补偿标准(元/m2)
征收时限奖励(元/m2)
分散安置补偿
货币补偿
10日内
11日-20日
21日-30日
框架结构
830
1000
200
150
100
2
砖混结构、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
730
900
3
砖木结构、石砌结构青瓦屋面
630
800
4
木瓦结构
430
600
5
土木结构
370
540
6
简易结构
190
360
附件2-2毕节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货币补偿标准
参照近期附近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说明:1.本标准不含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2.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指房屋加宅基地价格一次性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已包括宅基地价格,不再对宅基地另行征地补偿。
4.选择分散安置的,按被征收住宅主体房屋占地面积200元/㎡补助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征收成本;对地上房屋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5.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的(含附属房屋搬迁,下同),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且每户给予5000元的搬迁奖励。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且每户给予4000元的搬迁奖励。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且每户给予3000元的搬迁奖励。勘丈公示结束后,超过30天未签订协议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6.房屋被征收户,满足“一户一宅”政策要求的,由乡镇和农业农村局优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附件3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元/部
宽带移户费
元/户
180
有线电视(含户户通等电视接收设施)
350
移户安装补偿
空调
元/台
420
移机安装补偿
独立水表
880
包括室自来水内外管件
独立照明电表
500
含照明设施
独立动力电表
1750
兼用于照明时,仅以动力电给序补偿
灶台
水泥灶台
元/米
450
整体(木质)
750
洗浴设施
含花洒、浴霸
抽油烟机
元/套
太阳能
1200
电热水器
煤气
1800
说明:1.户外管线按照本方案附件13执行。
2.特殊项目的补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附件4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项目
外墙
装饰
房屋外墙瓷砖、外墙漆
50元/m2
房屋外墙水泥清光
10元/m2
房屋外墙石灰砂浆墙面
8元/m2
琉璃瓦
80元/m2
雨棚
60元/m2
内墙
瓷粉
5元/m2
乳胶漆
17元/m2
墙纸
20元/m2
木墙裙(高度1m左右)
90元/m2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
70元/m2
电视墙
150元/m2
内墙吊顶
吊顶(木架结构)
石膏线条
5元/m
石膏板吊顶
铝塑板吊顶
塑料扣板
地板
60cmX60cm地板砖
含60cmX60cm
60cmX60cm以下地板砖
40元/m2
80cmX80cm地板砖
含80cmX80cm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85元/m2
大理石、花岗石
140元/m2
竹、实木地板
拼花木地板
160元/m2
强化、复合木地板
55元/m2
金属
门窗
铝合金卷帘门
120元/m2
铝合金门窗
不锈钢防盗门
350元/m2
防撬(防盗)门
600元/道
钢条防盗窗
纱窗
30元/m2
包门
木质门套
200元/道
三合板、椴木门套
150元/道
实木门
300元/m2
成品门
480元/樘
雕花门
700元/樘
窗套
25元/m
室内
护栏
陶瓷
50元/m
木质
45元/m
钢条
60元/m
不锈钢
85元/m
铁花
95元/m
砖砌栏板
40元/m
水泥花瓶柱栏杆
70元/m
雕花
玻璃
厚度8mm以下(含8mm)
145元/m2
厚度8mm以上
190元/m2
固定柜
壁柜
500元/m
以正立面宽度计
吊柜(高700mm)以内
200元/m
以正立面宽度
装饰柜
卫生
洁具
台式面盆
360元/套
柱式洗面盆
220元/套
浴缸
700元/套
蹲式大便器
100元/个
坐式大便器
480元/个
不锈钢面盆
200元/套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
以房屋实际丈量面积为基数
明线
说明:特殊项目的补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附件5
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
7元/m2/次
给予一次搬迁补助
营业房
12元/m2/次
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
畜圈
5元/m2/次
临时周转过渡费
8元/m2/月
支付3个月临时周转过渡费
9元/m2/月
3元/m2/月
搬迁
奖励
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
5000元/户
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
4000元/户
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搬迁完毕
3000元/户
说明:1.给予一次搬迁补助。
2.临时周转过渡费支付3个月。
附件6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一)
名称
围墙、女儿墙等
实心砖围墙
元/m3
250
空心砖石围墙
210
浆砌石围墙
片石干砌、土质、简易围墙
90
堡坎、档土墙、基础
浆砌石堡坎
基础为未建房,砖砌按围墙标准补偿
干砌石堡坎
130
院坝、晒坝
混凝土、青石晒坝
元/m2
60
简易水泥地坪
30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二)
道路
料石道路
85
此项为自建通户道路
(含底基层)
混凝土、沥青道路
铺砖、铺石道路
农灌
沟渠
水泥、石灰浆砌砖、石农灌沟渠
以砌体计算
片石干砌
土质沟沟渠
18
以挖方体积计算
水池
水窑、粪池
混凝土
170
以容积计算
砖石浆砌
自掘水井
220
土质
元/个
沼气池
沼气池(砖混)
花池
以面积计算,含花草(特指房前屋后、院坝内)
砖瓦窑
烤酒灶
元/眼
水泥板摊摊
以面积计算
大棚
钢架大棚
45
简易大棚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三)
畜圈、厕所、煤房、烤烟烘房等
砖混结构
层高2.2米及以上,按主体房屋同类结构补偿,但无时限奖励
砖木、木结构
300
层高2.2米(老式斜顶房层高2.1米)及以上,按主体房屋同类结构补偿,但无时限奖励
土木、简易结构
烤烟烘房
以一层计算面积,按主体房屋同类结构补偿
说明:畜圈、厕所、煤房等层高大于(或等于)1.2米小于2.2米(老式斜顶房2.1米)的,按本表补偿标准全面积计算补偿,但无时限奖励。
附件7
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
种类
搬迁时限奖励
15天内
30天内
有碑料石坟
元/座
1900
2800
1400
有碑毛石坟
1500
2600
1300
其他坟
2400
说明:1.超过公告规定期限未搬迁的,按无主坟处理,按同种类坟墓补偿,由所在地村(社区)组织实施。
2.坟墓不含土地补偿,墓地按集体土地征地标准补偿。
3.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对殡葬区范围内新增坟墓不予补偿。
附件8
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指导标准
成片竹林
零星竹子
单价(元/亩)
胸径(厘米)
单价
楠竹、斑竹、金竹、苦竹、慈竹、甜龙竹、白夹竹、水竹及其他杂竹
2000-4000
<2
15元/平方米
集中连片面积≥1亩为成片竹林、面积<1亩为零星竹子
2-5
4元/株
5-10
10元/株
≥11
15元/株
附件9
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计量单位
标准
板栗、核桃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3000-3500
盛产期
7000-8000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李、枣树
1500--2000
4500-5000
10000-11000
柑、桔、橙、柚类
杨梅、枇杷、石榴、柿子、樱桃
3500-4000
5000-6000
12000-130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5500-6000
刺梨、无花果、花椒
2500-3000
6500-7000
7
油桐、油茶、乌桕、漆树、蚕桑
1100-1600
2300-2800
4000-4500
8
茶叶
6000-6500
14000-15000
9
花椒、漆树
10
杜仲、黄柏、厚朴、吴茱萸、黄栀子
8500-9000
11
其他中药材
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同期补偿依据
说明:1、苗期特指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苗期补偿标准按产前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主要经济林树种控制密度标准如下:板栗、核桃、枇杷、杨梅、石榴、柿树、橙子、枣树、柑、桔、橙、柚、乌桕、油桐、油茶74株/亩;李、拐枣、苹果、花红、杏、樱桃、梨、桃、刺梨、无花果110株/亩;杜仲、黄柏、厚朴、漆树、花椒、蚕桑、吴茱萸、黄桅子167株/亩;葡萄、猕猴桃222株/亩;茶叶:苗期5000株/亩、成熟期500丛/亩。每亩不足以上标准的据实计算,每亩超过以上标准的按本标准计算。
3、面积小于1亩、同时栽植密度小于等于控制密度的为零星树木,按附件10补偿;若栽植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则以实际栽植面积按附件9补偿,超过控制密度数量的树木不予补偿。
4、本附件所含经果林苗木均指嫁接苗木,若种植合理、规范,长势良好,并已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经果林实生苗木可参照嫁接苗补偿。
5、经验收确认,连片经济林木在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20%;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10%;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5%;勘丈公示结束后,超过30天未签订协议和移交土地的,不予奖励,并在采取司法证据保全后帮助移除。
附件10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松、杉、柏等针叶树种
胸径3-4.9厘米
元/株
胸径≥35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30元。
胸径5—10.9厘米
15
胸径11—15.9厘米
胸径16—20.9厘米
50
胸径21-25.9厘米
70
胸径26-30.9厘米
80
胸径3l-35厘米
160
杨树、泡桐、枫香、香椿、栾树、皂角、桦木等阔叶树种
20
40
120
木瓜、油桐、油茶、漆树、乌桕、
苗期
花椒、吴茱萸、黄栀子
刺梨、无花果
核桃、板栗
胸径≥20厘米,在盛产期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50元。
李、梨、桃、拐枣、苹果、花红、杏、枣树
杜仲、黄柏、厚朴
胸径6厘米以下
胸径≥20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30元。
胸径6—11.9厘米
胸径12-19.9厘米
胸径20厘米
12
3-5株/笼
元/笼
13
其它杂树
胸径3-5.9厘米
胸径6-10.9厘米
胸径11-15.9厘米
胸径16-20.9厘米
胸径26-30.9厘米
65
胸径31-35厘米
说明:1、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700元/亩。2、木材产值:(1)松类800元/立方米;(2)杉类800元/立方米;(3)杂木(柏木、阔叶树)650元/立方米。3、面积小于1亩、同时栽植密度小于等于控制密度的为零星树木,按附件10补偿;若栽植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则以实际栽植面积按附件9补偿,超过控制密度数量的树木不予补偿。4.零星林木每亩补偿总价不超过附件9《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中相应树种的每亩补偿标准。5、本附件所含经果林苗木均指嫁接苗木。若种植合理、规范,长势良好,并已产生相应经济价值的经果林实生苗木可参照嫁接苗补偿。6、零星林木补偿一律无时限奖励。
附件11
零星庭院绿化树种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标准(元/株)
香樟、银杏、广玉兰、白玉兰、紫荆、樱花、女贞、杜英、红叶李、垂柳、紫薇、塔柏、棕榈。
5-6.9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7-8.9
9-12.9
13-16.9
17-20.9
400
21-22.9
23-26.9
27-30.9
2000
桂花、红豆杉、雪松、罗汉松、楠木、龙爪槐。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50元。
2500
3000
4000
说明:1.胸径小于5厘米的定植绿化小苗控制密度为660株/亩,定植密度≤控制密度的,按苗圃实生苗木单价的2倍补偿,超过控制密度数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2.未列入本表的一般绿化树种,参照本表第1序列执行,未列入本表的珍稀绿化树种参照本表第2序列执行,珍稀名贵绿化树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认定。
附件12
苗圃嫁接苗补偿指导标准
嫁接口径(厘米)
标准(元/株)
桃、梨、枇杷、李、樱桃、板栗
<0.6
本表未列入的嫁接苗,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供补偿意见。
≥0.6
杨梅、核桃
<0.7
≥0.7
柑桔、脐橙、柚子
1.5
说明:控制密度标准如下:桃、梨、枇杷、李、樱桃、板栗、柑桔、脐橙、柚子嫁接口径<0.6厘米的120株/亩,嫁接口径≥0.6的100株/亩;杨梅、核桃嫁接口径<0.7厘米的110株/亩,嫁接口径≥0.7的90株/亩。超过控制密度数量的不予补偿。
附件13
炮损、震损补偿指导标准
一、砖瓦房
(一)屋顶表面受损裂缝采取二布三油处理方法:标准为150元/㎡。
(二)屋内顶面受损补缺刷浆:标准为25元/㎡。
(三)室内外墙身轻微裂缝维缮刷浆:标准为25元/㎡。
(四)主体墙身受损裂缝:标准为360元/㎡。
二、砖木结构瓦面房
(一)大波型石棉瓦(1.8×0.6):标准为60元/张;小波型石棉瓦(1.8×0.6):标准为55元/张。
(二)小青瓦受损补漏:标准为75元/㎡。
(三)普通水泥瓦:标准为100元/㎡。
(四)檩子受损更换:标准为145元/根。
(五)椽皮断损更换:标准为36元/块。
(六)木楼板受损更换:标准为100元/㎡。
三、砖木结构草面房
(一)更换檩子:标准为145元/根。
(二)更换椽阁:标准为36元/块。
(三)换草补洞:标准为36元/㎡。
四、土墙瓦面房、土墙草面房
(一)土墙身裂缝(含双面)修缮:标准为60元/㎡。
(二)补修墙身(含双面)粉刷石灰浆:标准为72元/㎡。
(三)瓦、檩子、椽阁等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五、石墙瓦面、草面房
补墙身裂缝:标准为85元/㎡(含室内粉刷,其他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六、普通照明线
(一)进线4mm2双线(铝芯):标准为9元/m。
(二)进线6mm2双线(铝芯):标准为12元/m。
(三)进线10mm2双线(铝芯):标准为15元/m。
(四)进线15mm2双线(铝芯):标准为18元/m。
(五)进线25mm2双线(铝芯):标准为30元/m。
(六)更换木杆:标准为180元/根。
(七)更换水泥电线杆:标准为480元/根。
上述各类线、杆的赔补含配件在内。
七、供水设施
(一)6分镀锌管:标准为30元/m(含配件)。
(二)4分镀锌管:标准为25元/m(含配件)。
(三)胶管及其他类型管件:按当地市场价进行补偿。
八、畜厩厕所补偿参照上述同类住宅等级,补偿费下浮30%执行。
九、各类构造物补偿
(一)室内外水泥地面裂缝:标准为36元/㎡。
(二)住宅标准门:带风窗的每樘标准为360元;不带风窗的每樘标准为300元。
(三)标准窗子(含玻璃、油漆):标准为145元/㎡。
(四)门窗玻璃:标准50元/㎡。
(五)铝合金:标准为145元/㎡。
十、炮损补偿应在路基工程施工基本结束前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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