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方式:年交趸交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投保须知
1、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交费方式
3、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日起至终身。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自杀身故;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或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十、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前述情形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详细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一)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除减保外,终了红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一)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二)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