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您在投保可选部分时必须同时投保该部分的三项责任,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可选部分按份销售,您可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购买份敛。
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
(1)重大疾病保险金
(2)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3)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可选部分
(1)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
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6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未领满6次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2)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
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忖2000元,连续给付6个月,累计给付以6次为限。
若未领满6次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3)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
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按月给付,每份每月给付2000元,连续给付3个月,累计给付以3次为限。
我们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未领满3次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我们将剩余的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
我们所保障的少儿特定重疾
我们所保障的特定轻度重疾
1.2
保险期间
2.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责任免除"外,本附加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1保险责任"、"7.重大疾病释义"、"8.少儿特定重疾释义"、"9.特定轻度重疾释义"、"脚注l医院"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3.2
宽限期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重疾或特定轻度重疾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疾陪护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陪护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井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未领满陪护保险金被保险人即身故,剩余陪护保险金由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的,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忖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您可以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或申请解除其中一种。若您申请解除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则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及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您在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重大疾病陪护保险金后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不予受理。
6.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减额交清
当您无法继续交费时,可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将减少,合同继续有效。
减额交清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您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基本部分继续有效。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必须随主险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不能单独办理,且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主险合同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仅基本部分可办理减额交清,可选部分不可办理减额交清。如您申请对本部分办理减额交清,则可选部分需申请解除。
第1类: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第2类: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经由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以下方法之一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第3类: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若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双耳失聪,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双耳失聪不承担保险贡任。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双目失明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个:
①抗dsDNA抗体阳性;
②抗Sm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C3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退(或损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系统性红斑狼疮造成肾脏功能损害,尿蛋白>2g/24小时且持续性蛋白尿>+++;
②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语言能力丧失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在0至3周岁保单周年日期间语言能力丧失,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语言能力丧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终末期肺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已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3)病人缺氧必须进行输氧治疗。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
(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功能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肾脏功能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第4类: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深度昏迷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植物人状态
指经专科医师确诊,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以上。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5类:
其他重大疾病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严重的1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标准:
I级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
II级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
III级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
IV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已经到达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1)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或患艾滋病;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白血病
是一组系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引起的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井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O-10)的白血病范峙。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心肌炎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广泛搬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致使心脏舒张充盈受限而产生血液循环障碍。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一下条件之一: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本病须经专利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出现眼睑下垂,或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2)经胸腺切除或药物治疗180日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单纯眼肌型重症肌无力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克罗恩病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严重脊髓灰质炎
格林一巴利综合症(急性感染性多神经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检测证实。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检测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外伤或疾病(以诊断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五周岁以后。
(2)由儿科专利的主任医师级别的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由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诊断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严重癫痫
热性惊厥和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坏死性筋膜炎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而做出诊断,并且需进行手术来消除坏死组织以及接受抗菌剂治疗。
出血性登革热
严重登革热病毒感染,出现全部4种征状,包括发高热、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一世卫登革热第3及第4级)。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早期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原位癌
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
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皮肤癌
指皮肤表皮发生的恶性肿瘤。皮肤癌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诊断井且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
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听力严重受损
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l)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3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10.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0.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基本部分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保险责任可选部分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0.3
投保年龄
10.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10.6(2)明确况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忖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实领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病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陪护保险金多于应领金额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其向我们退还多给付的金额,或者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我们在扣除上述多给付的金额后给付。
(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实领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病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陪护保险金少于应领金额的,我们会将应领金额与实领金额的差额无息退还给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0.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除投保保险责任可选部分后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导致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外,其他情形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