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信托税收制度(共1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当信托财产属于应税不动产时,信托业务的财产受让方可能还负有缴纳契税的义务。
在信托设立环节,委托人将应税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时,作为信托财产名义承受人的受托人可能需要按其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在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在运作信托项目过程中购入其他应税不动产时,也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契税。
在信托终止环节,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如不动产)归还给委托人或受益人时,委托人或受益人可能需要就所取得的信托财产缴纳契税。
与契税类似,信托各方在信托设立、信托存续、信托终止等环节还可能涉及印花税等其他税务事项。
一、实质课税原则缺失、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尽管信托业务已经发展多年,但我国信托税收制度迄今未明确类似信托“一物两权”特殊状态下的税务处理,亦未明确“名义转让”不征税或免税的待遇。实际上,信托业务的税务处理目前仍然处于相当不确定的状态。在税务实务中,基层税务机关出于执法风险的考虑,往往是直接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区分“名义转让”和“实质转让”,对名义转让行为也一律课税,结果导致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一些典型重复征税情况包括:信托设立时就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名义转让”产生的纳税义务,如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信托存续过程中信托收益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或信托收益分配时产生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纳税义务相重复;信托终止时就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名义转让”(如归还信托财产)产生的纳税义务,如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
二、信托税收制度存在征管漏洞
由于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可能造成实际上多重征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又可能引起征管漏洞,进而出现税收流失的问题。从我国实践来看,税收流失主要发生在信托存续环节。在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需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交易以取得收益,这就可能发生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应税事项。但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设计,一些税种在适用于信托业务时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实体障碍或程序问题,最终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三、重复征税等问题影响信托业务发展
如前所述,由于缺乏明确的信托税收政策,我国信托业务的重复征税问题突出。这种重复征税问题使得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公益信托等多种信托活动在实践中一直无法正常开展。以不动产信托业务为例,如前所述,此类业务在现行税收制度下面临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由于对同一税源的多次征税,加大了信托业务的经营成本,直接后果是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最终导致行业内该类信托业务一直未正常开展。
由于税收制度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我国信托行业目前主要的业务是资金信托业务。但即使是这一类相对简单的信托业务,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也存在税收处理的不一致性,加剧了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和信托当事人的'税收遵从风险。
四、“营改增”带来巨大挑战
自以来,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都在经历一场影响深远的增值税改革,即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以此进一步解决现行营业税制度下的重复征税问题。根据政策规划,“营改增”将于全面完成。基于此,现在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包括信托行业),也应在20底前纳入营改增。
整体而言,“营改增”会将信托业务的各方纳入更为严密的增值税管理体系中。从这个角度出发,信托行业迫切需要一个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以促使各方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实际负担税款人有统一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征纳矛盾和涉税争议。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1】
摘要由于商务活动时刻运作在我们每个人的生存空间,因此,电子商务的范围波及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及消费等广泛领域,其服务和管理也涉及政府、工商、金融及用户等诸多方面。
Internet逐渐在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中,而各种业务在网络上的相继展开也在不断推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的昌盛和繁荣。
电子商务可应用于小到家庭理财、个人购物,大至企业经营、国际贸易等诸方面。
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还有不同的说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合理性税法制度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目前基于互联网的B2B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据最新的统计,在本年初互联网上B2B的交易额已经远远超过B2C的交易额。
全球B2B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了5.8万亿美元,预计未来几年全球B2B的年增长率将会保持在45%左右,全球B2B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将达到26万亿美元。
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到底是否应该征税,如果征税,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征税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立法。
1.美国。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
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2.欧盟。
在经济上一体化比较强的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意见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规模稍逊于美国,于19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
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3.发展中国家。
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慢,但是最近几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也出现迅猛发展的势头。
有些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电子商务关税制度,以此来保护民族产业;同时也有些国家认为电子商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应该全力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实行免税。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淘宝网、团购网、当当网、起点中文网等各种网站的业务范围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已经基本上是一项比较成熟的行业,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应该马上进行规定。
1.实行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有利于实体商家和网络商家的公平竞争。
就目前电子商务的普及范围和应用人群来分析,电子商务多在县级以上的城市发展。
普及电子商务本身就是需要成本的,本来就较富裕的地方应用免税的电子商务,而相反的较贫穷的地方要用传统的模式来经营,这样造成发达的地方物价可能偏低,贫穷落后的地方物价反而偏高。
对于商家而言,同样的生意,因为途径不一样就享受了不同的政策,造成实际的不公平竞争。
2.实行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电子商务行业日新月异,同样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的问题也日渐明显。
各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政策法规的规范,都需要通过调整和规范来避免弊端。
网络电子商务征税和现实的实体征税相结合,才能有效的掌握商家的收税情况,避免一些不法商家偷税漏税,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
3.实行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是规范电子商务的必要手段。
通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可以更好的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税收比率可以作为衡量电子商务发展的参考数据,在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旋律下,必要的税收是有益的。
三、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
现在是电子商务的普及时期,对电子商务的收税政策应该以保护和促进其发展为主要目的,规范和管制为辅。
因此,笔者建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是面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研究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适应网络世界一体化的.重要的方面。
借鉴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政策,参考我国实体税收制度,建立与实体税收相区别的税收制度,在网络商店和实体商店等方面征收不同的税率,达到促进和规范的双重作用。
2.完善电子商务征税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税收也必须相应的完善,但是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还没有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公务员队伍。
因此,在制定相应税收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快相应的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3.建立电子商务的网络监管制度。
网络商家实行进入登记制度,计算机核查,网络跟踪,对于不法商家予以及时的控制和清除。
工商准入和税收相结合。
一旦查出不法商家,立即通知网络运营商对商家进行准入限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适应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税收方面的适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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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大潮下的中国税收制度走向选择【2】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越来越多的个人和企业选择方便快捷的网上交易。
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不仅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也对各国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的税收制度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挑战表现在:我国税收征管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给我国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
机遇表现在: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带来了契机。
我国应当抓住机遇转变我国税制结构,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改革可以从个人所得信息管理、个人所得税改革、开征社会保障税、降低流转税比重、完善税收征管五个方面着手,逐步实现提高所得税比重的目标。
【关键词】挑战;机遇;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制结构
信托
①(动)信任人;把事情托付给他。大伙~你;你就大胆去办吧。(作谓语)。
②(名)经营别人委托购销的业务的部门。~公司。(作定语)
关于工商税收条例
新税制的建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1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精神,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税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民党政府旧税制的合理部分,全面研究建立新税制的问题。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并同时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此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税种的暂行条例,并对各个地区性的税收法规进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制度。
工商税制的调整与改革
1950年调整税收
为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1950年6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了调整税收的决定。这次调整税收的原则是:巩固财政收支平衡;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调整税收的内容有:停征和简并税种,减少货物税的税目,降低盐税税额,减轻工商业所得税负担,改进征收办法,简化纳税手续等。
1953年修正税制
经过三年经济建设恢复时期,公有制经济比重提高,工商企业经营方式变化,纳税环节减少,出现“经济日见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局面。为此进行税收改革,主要内容是开征商品流通税,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重点是改变纳税环节,把从生产、商业批发到零售各个环节的税负,尽可能集中到工业销售环节或工业销售及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收。
1958年改革税制
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新形势下进行了税制改革。改革的原则是在基本保持原税负基础上,适当简化税制。主要是把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同时改变纳税环节,简化纳税办法。
1973年简并税制
1966年““””开始后,税收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对已经简化了的税制,又被当作“繁琐哲学”进行批判。在当时政治条件下,进一步简并了税制。主要内容是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以及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按行业结合产品设计税率,使多数企业可以适用一个税率计算纳税。经过这次简并税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1979年的税制改革
现行工商税制结构
现行工商税收共有30个税种,按性质和作用分为六类:①流转税类。以商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金额或数量和非商品营业额为对象所课征的税种,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②所得税类。就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应计所得,以及个人所得征收的税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③资源税类。对采掘利用自然资源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种,包括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④特别目的税类。为达到宏观调控和其他特定目的,对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税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⑤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这些税的收入多归地方财政。⑥涉外税类。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设置和沿用的税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中国工商税制的特点
①税收收入结构,以对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占主导地位。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前占全部工商税收85%左右,税制改革之后,由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并陆续开征了一些调节投资、分配的税种,流转税的比重有所降低,但仍占60%以上。这是适应中国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选择。
③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措施等,力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分配政策,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经济调控作用。
④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比较低。1990年工商税收占全国国民收入的比重为17.1%,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资金信托借款合同样本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为有效利用和管理资金,明确三方法律地位,经协商一致,达成此协议。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协议办理其信托贷款,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向丙方发放贷款,丙方能否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合同正文
第一条标的
1、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提供本金数额万元(大写:)的贷款。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表:项目种类(1)固定资产(2)流动资金金额(大写)元(小写)元用途利率每年%手续费率每年%期限年月(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事项已经甲方与丙方共同商定。
第二条委托关系的确立
1、借款手续
在本合同签盖章生效后30日内甲方在乙方开立“信托存款专户”,并将于年月日将贷款资金万元(大写:)一次存入专户。在甲方贷款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把信托贷款发放给丙方。甲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贷款,不得超过信托存款资金总额。
丙方承诺用其合法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3、还款义务
丙方应在合同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三方明确同意,经甲方同意,丙方有权提前还款。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同意丙方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此外,三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向乙方和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甲方通知要求提前还款。
第三条收益分配
1、利息
乙方对甲方“信托存款专户”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计息以实际资金到账日为准。信托贷款利息由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收取,按每年%计,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结息。乙方在收到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求作相应调整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利率调整手续,由乙方填制《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通知丙方。从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2、手续费
乙方发放信托贷款,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三方同意,乙方收取的手续费为信托贷款总额每年%,按季向丙方收取。如丙方不能支付,则由甲方支付。
第四条担保条款
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资格和抵押财产等由甲方审定,由甲方与丙方另签《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五条信托贷款的管理
1、乙方按合同规定,定期向丙方寄发利息单、催收利息;在信托贷款到期前,乙方向丙方寄发催收贷款通知书;收到还款后,乙方应于当日将还款划入甲方账户,并通知甲方。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丙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六条信托资产归属
信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存款,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时,应征得另外两方当事人同意,经三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信托存款专户”,或超出“信托存款专户”总额要求发放信托贷款,乙方可拒绝发放信托贷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信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有权提取部分或全部信托存款。
3、信托贷款的延期必须由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委托,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办理信托贷款展期手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同意丙方延期,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信托贷款,由此造成的贷款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存续期内,如丙方出现无力偿还贷款的重大情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要求提前收回贷款。
5、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甲方要求,乙方有权催收贷款。逾期贷款是否加、罚利息由甲方决定,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通知要求办理。
第九条争议解决
对与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盖章)代表人:(签)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
丙方:(签)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后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信托基本协议财托字第_号
协议单位: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年__月__日签订了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元,信托期限为__年__月。
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第三条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第四条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第五条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第六条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共计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第七条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办理。
甲方__(公章)乙方__(公章)
代表人__(签章)代表人__(签章)
丙方__(公章)丁方__(公章)
签约日期:19__年__月__日
附1:
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
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签章)
丙方_____(公章)
附2:
延期付款合同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__年__月。分__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19__年__月__日,金额__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19__年__年__月,金额__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____(公章)
丙方____(公章)
丁方____(公章)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甲方于乙方办理工作交接期间,同意仍按双方原签订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3)针对双方劳动合同的不再续签,甲方同意按乙方原薪资标准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薪资做为工作交接奖金,本奖金连同乙方交接期间之报酬,甲方将于12月5日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另以书面形式订定。
甲方:×××有限公司
签:
乙方:×××
范文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2)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借款期限:
(4)还款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盖章):乙方(签、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
自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施行以来,信托活动日益频繁,信托在房地产开发、融资租赁、基础设施建设、证券投资等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是,笔者在从事信托法律服务过程中,往往发现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律师、法官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概念存在不同层次的理解,有些理解的立场甚至是完全相悖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对信托的定位、信托立法本身对信托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但作为信托从业人员和法律工作者的天生使命决定了必须立足现行的法律环境、对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现实意义的判断。
本文中,笔者主要基于对我国信托立法本意的理解,结合我国民法体系和合同法规则,对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内涵及法律适用提出个人的见解,希望籍此与广大同行对信托活动的实践性价值进行讨论。
一、信托和信托法律关系的释义
(一)信托是一种独立的财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我国信托立法的本意,信托被界定为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中有如下表述:“理解信托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其基本的特征:一、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二)信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或者财产所有权权利。
根据对信托的释义,信托的本质即是财产管理制度。
因此,信托法律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信托财产管理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一部分绪论的表述为:“信托关系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法律关系。”
二、信托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和法律适用
(一)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属于我国民法体系确立的财产所有权制度,非以设定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和合同制度。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立的立法体系内容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体系分别由民事主体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财产继承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民法的其他制度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主要法律制度组成。[注1]
而信托所体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即是财产所有权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隶属于民法体系框架下所有权法律规范的范畴。
可见,信托是基于民事权利中的所有权理论产生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而非基于民事权利中的债权理论产生的合同制度。信托法律关系直接体现的是财产管理法律关系,非债权债务合同法律关系。
(二)信托法律关系设立适用信托法调整,不适用合同法调整。
信托法是民法体系中所有权法律规范的特殊法,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对同一法律关系,普通法和同位阶的其他特别法都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特别法律的.规定;同一法律规范中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注2]
一方面,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关系的设立、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已经具有完善、全面的规范,而该等规范的内容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范具有显着的不同。
另一方面,信托法律关系是通过书面设立产生的。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法律关系必须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可以通过合同形式设立,但信托法律关系本身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不同,对此,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二部分总则作的区分是:“信托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还有其特殊的情形,这主要是:一般的合同,要求当事人之间应当支付对价,即合同都是有偿的。而信托合同是委托人单方面交付信托财产,并不要求受托人支付对价。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履行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义务,属于单务的和无偿的。这些都是信托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同时,根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的特征: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条款中明确保留了变更、终止或撤消的权利外,这也是信托和合同的主要区别,即:合同可以撤销或变更,而信托一经设立,就不能撤销甚至变更,委托人不能与受托人协商变更受益人的受益权。[注3]为此,信托理论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委托人于信托设立后不得再介入信托的运作,成为信托的陌生人。
信托法律关系涉及的财产管理制度属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物权)民事权利内容,该等内容不受合同法的调整。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的分类,但立法和司法领域倾向于认定我国合同法所指的合同仅限于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合同,而不认为合同法下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注4]
因此,信托法律关系虽然可以因合同形式设立,()但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则进行调整,信托法律关系应适用信托法的调整。
(三)违反信托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根据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又称合同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侵害社会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所设定的权利,即债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外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物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例如,违反合同的,不能以消除影响、排除妨碍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担方式。[注5]
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信托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排除妨碍、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要求赔偿等,因此,信托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符合侵权责任保护的法律内容。
笔者倾向的观点是:信托所反映的财产关系内容体现的是我国民法体系中所有权法律规范下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法律关系是特殊的民事财产法律关系,信托的设立、违反信托义务的实体法司法救助适用信托法调整。
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以下是“保险信托是什么”,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而由保险受益人(即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理赔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将理赔金交付信托机构为受益人设立的信托专户,由信托机构依据信托合同管理、运用这笔信托财产,信托期满后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
简介
所谓保险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满期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并按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适用情况
虽然家庭经济富裕,个人也很负责任的购买了规避家庭经济风险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能为家人留下一笔不错的生活费,但是我们仍然不能排除因为一些人为因素而使得被保险人的意图不能得到实现,保险受益人不能真正享受保险利益的情形。
当保险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智力有障碍人士,年迈老人时,由于这类人群由于劳动能力较弱,自身生活比较困难,资金安排运用能力也较弱,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所以这类人群特别适用保险信托。
当出现受益人为多人,或是被保险人有特殊的资金用途(如公益事业)等这种情况时,被保险人也可以利用保险信托。例如:当投保人购买寿险时,他应该已经可以估计受益人所可能需要的经济保障,而且通过信托,已经可以确定保险信托的受益人未来所可以受领的信托利益,多余的钱,便可以指定使用于公益信托。
作用
(一)可以实现被保险人生前的理财愿望
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金融服务,是有强烈和客观的市场需求的。正如前面提及到的,保险信托的一项最主要的功能便是能够实现委托人的愿望。
原本信托的原理就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帮助委托人管理和运用有关资产。而作为人身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保险信托,更是有着特别的功能。委托人身故后,最为担心的应该是自己的家人能否好好生活、家人是否能好好的运用自己留下的资产、不争气的后代是否会马上就获得的家财挥霍一光等等,如此种种担忧,正式保险信托可以解决的事。
(二)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
如果简单让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另一方面的问题便是资金的保值增值。投资理财是一项非常需要专业知识的工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银行,或者是购买高风险的股票,这样的投资策略无疑是粗略的,而且极易造成资产的贬值。而如果交给专业性非常强的信托机构,便可以实现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信托机构拥有比个人更加专业的渠道,投资能力强,相对于个人更加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及增值。
(三)在遗产规划中具有免税功能
在一些征收赠与税及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信托成为了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通过保险金信托的形式将资产留给受益人。在我国的一般操作流程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人身保险,同时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并与保险公司另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将直接支付到银行为子女开设的信托账户,保险合同受益人仍是子女,要保人仍保有保险合同所有权,这种保险信托叫做“自益信托”。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减少遗产税,又可以合理安排保险金的支出,起到了一箭双雕的作用。
认识误区
由于保险信托服务的客户范围有一定特殊性,产品特性也较一般金融产品不同,所以导致很多人对保险信托的认识产生了误解。这种误解,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误区造成。
(一)保险信托的性质认识误区
关于保险信托是什么,具体功能是什么?很多人还是存在误区,这无疑会使得保险信托在销售的推广过程中收到挫折。
我们应该清楚的界定保险信托的性质,它是一种金融服务产品,而不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保险信托最大的卖点是应委托人的要求而对资金进行操作,是在帮助委托人执行财务安排,是一种服务产品。
(二)保险信托的功能认识误区
关于保险信托的功能,很多人将其与时下保险市场上的投资连接保险混为一谈,这是一种很大的错误,主要还是因为投资者缺乏对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和保险信信托的理性认识。
投资连接保险是一种包含保障功能及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它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投资,增值作用较大,且相对于其他的投资性的保险产品来说,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常为被保险人)承担,保单持有人风险较大。而保险信托是一种信托产品,它的主要的理财功能是保值,而不是投资增值,获得投资收益。要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保险信托产品的风险与回报,避免视其为低风险高回报的金融产品或者相反。
(三)保险信托的使用误区
在遗产规划运用保险信托时,一定要注意自己选择的保险信托是属于什么功能的。如果是为了获得税收优惠,就一定要选择“自益保险金信托”,前面已经提及,我国保险信托是以自益信托方式运作的,千万不要以为任何方式的保险金信托都可以起到减免税收的作用。我们说优秀的理财规划师,关键在于能为自己的目标选对产品。,
加深对该产品的全面认识,将不仅为居民投资理财提供便利,更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这样可以使该产品健康发展,避免走人误区。
1.信托是什么_信托的职能作用
2.信托是什么
3.保险金信托的种类
4.金融信托是什么
5.集合信托是什么
6.陕国投是什么信托
7.信托非标业务是什么
8.国际信托是什么
9.小额信托是什么
10.信托基金是什么
乙方为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货价____元。
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
什么是信托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作为高瑞理财产品,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特点。信托计划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
什么是信托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与其他理财产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资金标准要比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标准为100万。
2、信托理财产品的所有权与利益权互相分离。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3、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什么是信托理财产品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4、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没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避税的效果。
[信托理财产品是什么]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信托人: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托商品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信托商品的规格、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信托商品的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信托商品的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信托商品的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信托事宜的手续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结算期限、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委托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