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重点内容解读
税优健康险,是以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形式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消费者提供补助,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在投保、理赔上也较普通商业健康险更为宽松,如允许带病投保,不设等待期、不设免赔额,配套保证续保条款等。然而,市场对税优健康险却反响平平。为改变税优健康险叫好不叫座的情况,本次金融监管总局充分吸取了先前实践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对税优健康险的适用产品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拓展。
一、利好消费者:税优健康险扩容提质
本次《通知》对税优健康险的“扩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被保险人范围的扩展;二是对可适用险种的丰富。不仅将税优健康险产品被保险人群体扩大至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将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一次性涵盖了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丰富了消费者对税优健康险选择余地。在此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针对不同险种产品设计作出了以下要求,进一步提升税优健康险产品质量:
(一)医疗保险
1.进一步衔接市场上现有健康保险产品。针对以往税优健康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以及普惠型保险等其他健康险产品保障重合的问题,《通知》强调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
2.禁止对带病投保群体拒保或设置既往症除外责任。从目前既往症人群保障不足的现状出发,《通知》要求,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同时,考虑到既往症人群确实风险较高,为鼓励健康体群体投保,《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
3.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
(二)长期护理保险
在监管机构多次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市场下,传统长期寿险、长期健康险产品的利润空间基本已经实现透明化、合理化,近年来长护险成了少有的有机会迎来爆发的产品方向,多家险企已经做好了提前布局。本次《通知》亦要求险企对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尤其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三)疾病保险
《通知》强调,疾病保险应当在《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产品形态、定价、经营原则基础上,应注重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同样也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二、利好险企:允许保险公司自主控制税优健康险产品经营风险
在税优健康险试点和推广阶段,由于其允许带病投保、不设置等待期、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差额部分返还等特性,很多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只开放了团险投保渠道,进一步铺开的积极性不高。毕竟,带病投保、无条件续保虽然确实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尤其既往症患者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但是这种政策会造成严重的逆选择问题,越是倾向于购买税优健康险的群体,越是有较高的医疗支出。
因此,本次《通知》充分听取了保险公司推动此类保险产品遇到的实际顾虑,明确在除对承保既往症人群的要求外,扩大税优健康险产品范围的同时将不再对税优健康险产品出台“标准化条款”,将产品设计完全交给市场决定,允许保险公司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价格适中、满足多层次保障需求的税优健康险产品,且不再要求保险公司按《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在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时,不再强制将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本次《通知》最为亮眼的突破在于确立了产品费率双向可调机制,允许税优健康险产品费率可视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高或调低,保证费率水平在微利经营的合理范围内,也为保险公司控制产品风险留有余地,可预见到保险公司推广税优健康险产品的积极性将大大提高,有利于税优健康险产品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落实实施细节,实现“降本增效”
税优健康险产品由于涉及到所得税减免优惠,所以实际操作层面可能需要参与的主体较多,主要包括投保人所在单位、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保险公司等。在以往投保过程、退税环节中,投保人往往面临着繁琐的程序,削弱了消费者投保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