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组织集体旅游途中有人意外猝死
集体外出旅游突发意外
2019年3月,贺某所带领的保险团队业绩突出,公司决定给予奖励。贺某经征求团队意见,决定选择集体外出旅游,并获得保险公司批准。于是贺某联系罗某,罗某介绍一旅游公司承担此次旅游工作,罗某作为领队兼导游,并收取一定劳务费。
出发当日,团队于早上6时乘坐大巴奔赴景点;下午2时,在游完一处景点后,团队成员陆续回到大巴,准备前往下一处景点就餐并继续游览,此时座位上的高某突然晕倒,虽被贺某等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四被告都辩称自己没责任
旅游公司辩称,旅游公司未与死者签订旅游合同,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为被告罗某,责任主体应当是签订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旅游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非侵权责任人,死者突发疾病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其死亡与旅游公司之间无因果关联,旅游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罗某辩称,其不是本次旅游的经营者、组织者,更不是具体实施者,仅是中间介绍人,从旅游公司抽取劳务报酬,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死者高某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其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且保险公司没有批准及组织这次旅行活动,更没有与旅游公司、罗某签订旅游合同,高某不幸去世也与保险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贺某辩称,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此次旅行活动为公司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判决对责任进行分配
罗某没有导游资质亦没有紧急救护的能力,对高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贺某,疏于核实,与没有资质的人员联系,并安排高某等人参加了罗某的带队旅游,亦应对高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贺某系保险公司的员工,并且经保险公司批准组织旅游,其职务行为造成的对原告方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赔偿。
死者高某在旅游时未注意自身身体健康状况,旅行过程中也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保护的义务,在旅游过程中引发心源性猝死,应当对其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高某因自身疾病原因承担70%主要责任,被告旅游公司、罗某、保险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按照6:3:1的责任比例赔偿高某家属各项损失费用。一审宣判后,被告罗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团队中有老年旅游者,旅游公司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旅游活动、制定旅游计划和行程时,应充分考虑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活动的强度和可能的风险,并依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配备随行医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