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2009年11月9日在武汉举行,国家旅游局公布了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统保产品责任范围更广,采取“一切险加列明”的方式确定保障范围,旅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以往界定困难的责任被明确列入保障范围;保障额度高,每人赔偿限额从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统保产品还设计了从20万元至80万元的限额,供旅行社自由选择。基本责任险之外,还设置了可供选择的附加险,满足旅行社的多样化需求。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组成,共保体将为所有自愿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险服务。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选首席承保人,获得45%的共保份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15%共保份额,其余4家保险公司分别获得10%份额。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将更好地保证游客利益,提升旅游管理水平。
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调解处理
1、主要负责人
在纠纷调解和事故处理上,将由江泰保险经纪、旅游业专家组成的调解处理中心来专门负责,江泰保险经纪将建立400服务专线为旅行社提供专业服务。
2、调解中心
调解处理中心将分三级设立,首先是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其次是达到一定统保规模的省级调解处理中心,以及具有设立条件的地市调解处理中心,旨在确保旅游者权益得到保障,确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3、调解方法
为了确保理赔的快捷,统保协议规定,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损失,导游和领队在现场就可赔付,然后凭医疗单证和赔偿协议领取赔款。另外,建立3000万专项资金,应对重大事件的费用垫付、预付和公共救援。
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对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和财物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联合出招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区别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不完全相同
旅行社责任险保障的是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它保障的是旅行社对游客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责才赔,无责不赔。
特别是对于自然灾害、非旅行社原因所致的事故灾难造成客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旅行社往往都会先申请基金进行垫付。但由于这些情况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只保障旅行社救助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必要物品购置费,对于其它垫付的救治费用,将由旅行社在事后再向责任方追偿,即“先赔后追”。但在现实情况中,追偿是非常困难的,此时旅行社的损失就只能自行承担了。
而旅游意外险保障的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旅游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的结果或意外医疗费用的损失,不论是否属于旅行社的责任,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旅游者进行赔付,是非常适合旅行者的保险。
因此,在旅行社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旅游意外险,能够合理有效地将更多的风险进行转移,使旅行社本身的损失降至最低。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资质要求不同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人(同被保险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目前符合此资质要求的,全国范围内有2万多家,他们可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享受基本保障。
但如俱乐部、自助游组织、会务公司等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种组织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在组织出游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虽然此类团体在组织旅游活动前一般都会明示风险自担、保险自理等内容,但在真正发生意外事故时,组织者的责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那么就很有必要投保一份保障旅行者的保险,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只要被保险人(旅游者)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旅游团体保险。投保团体旅游意外险后就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进行转移,减少或弥补旅游组织者的损失。
旅游意外险是旅行社责任险必要而灵活的补充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人们重要的娱乐方式,甚至走出国门游览一番也成为普通人可以达成的目标。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宣传的加强和国际形象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外国人也热衷于到中国来旅游。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赔偿标准不尽相同,同时,不同的旅游路线可能产生的风险也不完全一样。但旅行社责任险实行的是全年统保,选定一种保障档次或附加险,就要预交全年保费,享受对应保障。无法根据某一个团的个性化需求而单独提高保障或增加保障责任。比如说身故责任最低档次是20万,如果需要提升到40万,需要增加全年相应保费,不能针对某次组团增加保费。再比如,出境游需要紧急救援责任,可以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增加这项保障,但也必须是全年统保。如果旅行社在一年当中出境游的团数和人数非常少,却要承担全年的保费,相对来说就不是很合适了。
而旅游意外险则可以针对每次组团挑选不同产品单独购买,出发前如有人员取消出行计划,还可在保单生效日前进行撤销,退还相应保费。
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非常必要的,但因为它的保障范围不能覆盖旅行中的所有意外事故,不能满足不同团队的个性化需求,旅行社还应选择适合的旅游团体保险,作为每次组团必要和灵活的补充。
旅行社责任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
(一)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
(二)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三)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
(一)医疗费;
(二)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
(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
四、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八、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亦负责被保险人为处理保险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上述两项费用另行计算,但每次事故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25%。
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或各项列明原因引起的后果,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但本条款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八款不在此限。
2.由于自然灾害和任何污染、核事故造成的损失;
3.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政府行为、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所造成游客的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5.被保险人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及合同规定的标准;
6.被保险人被判令承担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游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路线,擅自离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游客自身的过错、犯罪或原有疾病;
9.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和抢劫;
10.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赔偿责任以及不提供导游服务或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的旅游业务;
11.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12.除另有约定外,由于漂流、登山、狩猎、骑马、热气球、攀岩、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驾驶滑翔机、机动车船竞赛或表演等(竞赛型、表演型、探险型)高风险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
13.金银、首饰、珠宝、文物、字画、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遗失和损坏;
14.被保险人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1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期限、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本保险设每一游客的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金额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八条对于每个游客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保险单中对应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九条保费收取办法按照费率规章规定。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如上年度业务统计报表、出险记录等一切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约定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就旅游安全情况事先对游客给予充分的提醒、劝戒、警告,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施救,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六条为界定大额物品,被保险人应在每次游程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登记游客携带的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元或等值外币的物品。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因保险事故可能引起与本保险有关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部分或者全部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在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的范围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出裁定的,以损害事实和本保险合同所附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为依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需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前应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自行处理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其它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该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即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承保的责任事故发生时,若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对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
第二十八条双方对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首先进行平等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照在保单明细表中注明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