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什么是实际控制或实际支配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1、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这个没有争议。
2、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30%的表决权足以影响大局。
这里的30%并不是指持股比例,而是可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因为在双重股权制度下,创始人拥有超级投票权,每股相当于10股或者20股普通公众股。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很多日常业务都是由董事会批准和执行的,掌握了董事会就等于掌握了公司。
阿里巴巴2019年在香港上市前,马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即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一共持有10.4%的股份,却有权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没有通过,合伙人有权任命其他人担任董事,以确保在董事会拥有一半以上的席位。
4、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一票否决权和变相的一票否决权!
5、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最常见的是协议控制,新浪网是最早采用这种模式在境外上市的!
如果在境外上市,就会增加许多外国股东,变成了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是不能在境内经营互联网通信业务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开曼群岛等地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主体。
境外离岸公司通过几个股权层级,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境内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通过协议,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因此,离岸公司通过协议而不是股权关系控制了境内实体。
6、多个股东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股东名册只是表面现象,第一大股东未必就有实际控制权,其他股东可能联合起来超过大股东的表决权。
这就引出了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般有三种认定方式:
1、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普遍存在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
2、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无亲属关系的各股东之间,也可以基于种种目的和动机,而产生共同控制的需要。为了保证这种共同控制的实现,各股东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公司重大决策上共同进退。
3、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各股东之间并无亲属关系,也无一致行动协议,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定义,实际控制人应该是自然人!
如果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不是自然人,而是机构,还要对其股东继续穿透,直到自然人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但不是所有机构都有股东,因此产生了特殊类型的实际控制人。
1、事业单位
主要是大学和科研院所,例如方正科技的实控人是北京大学、机器人的实控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2、职工持股会
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对新拟上市公司不再适用。
4、集体所有制企业
大多数集体所有制企业都进行了公司化改造,但也有少数特殊情况。
海尔智家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就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
5、村民委员会
江泉实业的实控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南山铝业的实控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在实践中,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更加错综复杂,主要是一些员工持股计划。
例如有些核心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股,这种情况就要穿透下去,与其直接持股累加,以此确定是不是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