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2021年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修改,下称“《险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自主投资银行存款,也可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投资于银行存款。
二、投资对象
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银行存款,是指保险机构1除用于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其他银行存款2。特别地,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部分存款产品的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6〕431号),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同业存单3和大额存单4,并纳入银行存款管理。
三、主要合规要求
(一)内部控制要求
针对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银行存款》对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1)办理存款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包括信用评估及授信与存款投资执行、信用评估及存款投资授信与审批、投资决策与存款投资执行。
(2)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办理银行存款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
(1)制定交易对手管理和存款产品选择的制度,建立并及时更新交易对手备选库。
(2)建立内部信用评估机制,评估存款银行的信用风险,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制定授信额度。
(3)针对银行存款投资建立日常询价制度和询价记录。
3.投资执行控制
(1)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交易谈判,并密切监控询价、谈判环节的执行过程;重大谈判应遵循双人谈判原则,保留谈判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及监控人员复核确认。
4.投后管理
(1)公司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持续跟踪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如信用评级下调致使银行不再满足公司投资要求的,应及时告知公司银行存款投资部门;如存款银行发生可能导致其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的,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2)持续跟踪并收集利率变动信息,及时调整应收利息数据,整理存款到期日、付息日,确保到期及时支取本息,提前支取应经过适当审批。
(3)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应当遵照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批,保证融资用途为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现实需要,且融资额度应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4)针对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全额支付本息的情况制订应对机制,必要时应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二)对存款银行的要求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1.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具体规定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2.关于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的规定,拨备覆盖率指标主要和贷款拨备率指标一起用于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5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同时,该文第七条也规定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但随后2018年2月28日,原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
3.关于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要求
4.关于信用等级的监管要求
根据《险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第二条,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资金托管
根据《险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第三条,保险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四)禁止性行为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和《险资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应遵守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2.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大类资产比例监管之合规要求
1.大类资产划分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下称“《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不含独立账户资产7)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具体到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资产类型划分方面,则主要涉及以下两种:
(1)银行活期存款、银行通知存款等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境内存款属于流动性资产;
(2)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属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2.集中度风险监管比例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第三条,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8的5%,但投资境内的银行存款除外,也即保险资金投资境内银行存款无投资单一资产的集中度限制。
3.风险监测比例
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第四条,如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于该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流动性监测。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上述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低于7%,未开展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除外。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统称。
2.因涉及保险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银行存款》)均明确系对保险机构除用于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其他银行存款作出的规定,故本文讨论的投资对象限定于“保险机构除用于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其他银行存款”。
3.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4.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
5.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6.2024年1月起上线的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仅向全国法院的干警开放查询检索,面向公众开放查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布文书数量已大幅下降,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件信息这一方法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将有所折损。
7.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第七部分,“独立账户资产包括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置独立账户的资产范围和投资比例。”
8.根据《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第七条“说明事项”,该文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独立账户资产包括寿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产品、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等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置独立账户的资产范围和投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