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五一”国际劳动节,平桂区法院精心筛选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有温度、有力量、有是非的司法裁判,提示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同时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切实以法院力量助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现代企业福利体系中,团体意外险作为一种补充保障措施,常被用人单位用来增强员工安全感、减轻企业应对意外事故的经济负担。但是,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两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被忽视,更不能被任何形式的福利替代。
入职未签合同,社保缺失成隐患
原告杨某风于2018年8月进入被告某某公司处从事大切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未为原告缴交社会保险费。2018年9月,被告为原告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事故牵出赔偿纷争
NATION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但该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如果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发挥用工自主权。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无需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帮助劳动者代扣代缴不存在现实障碍。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缓解用工过程中出现员工受伤时带来的经济压力,为劳动者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该保险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不能与雇主责任险相互替代。换言之,雇主责任险可以帮助企业转嫁用工风险,减少经济损失;而团体意外险可以视为员工福利,但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依然存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作者:吴润芳
原标题:《劳动节·以案说法|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福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