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规定当中工程保险由谁购买?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三、工程保险由谁购买

(一)责任范围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等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行政部门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彼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一一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一一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

被保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

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启动终止: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4、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若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THE END
1.建筑工程一切险赔偿标准详解:范围确定和流程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和免责条款也要特别留意,以避免发生纠纷。在理赔过程中,要保留好与损失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报告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核损。 通过了解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赔偿标准,您可以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并在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保障自身权益。https://www.xyz.cn/discover/detail-yiqiexian-3336848.html
2.团体意外险所需材料(通用13篇)3.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4.出入院证明 5.诊断证明 6.用药清单 7.报销发票 8. 人员清单 篇2:团体意外险所需材料 1、保险单正本; 2、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0u8juhzq.html
3.华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最高保额100万;不记名投保 全国可保 可保劳务工程 可选免安监证明 保障期限: 以施工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职业类别: -- 在线保全: 不支持 产品亮点 01 承保宽松,保额高 不记名投保,承保年龄16-65周岁;最高可投保100万保额 02 保障范https://www.baoxian2.com/11386.html
4.工地意外险是怎么赔付标准大白读保工地意外险的理赔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报案、调查、鉴定、赔偿和结案。具体而言,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将对报案进行调查,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事故进行鉴定;在确认被保险人的意外事故符合赔付条件后,保险公司将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最后,保险公司https://baoxianzhinan.91dbb.com/667644.html
5.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问题的分析摘要: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建筑法律法规鼓励建筑企业办理的商业保险,它不属交强险一般的代替性责任保险,而是商业补充性保险。保险法是商事法,在审判实务中,裁判者必须具备足够的商事思维,才能在审理涉及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对雇主的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作出正确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1/id/3080722.shtml
6.泰康建筑工程意外险建筑工程意外险人身意外伤害身故 /伤残保险保额:50-80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承担(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2)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伤残标准需满足保监发[2014]6号,《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 https://act.tk.cn/tbt/index.html
7.建工意外险(28页).ppt意健险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人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且人数不低于5人。 建工意外险的基础知识 保险期间 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24时止,最长不超过http://zlk.qzr.cn/vip/566526.shtml
8.意外伤害保险期限理赔范围意外险常见理赔问题解决→MAIGOO知识意外伤害理赔材料 (1)意外身故需要的材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户口销户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保单、意外身故证明、尸检证明、抢救记录、受益人关系证明(由于意外险一般没有指定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和账户。 (2)意外伤残需要的材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https://www.maigoo.com/goomai/213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