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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国保监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5]7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5-07-31
施行日期:2015-07-31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促进保险公司改进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增强保险消费者信心,推动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消费者导向。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
(二)全流程覆盖。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
(三)客观公正。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
(四)持续改进。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第三条设立“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保监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保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及部分保监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保险消费者代表等。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服务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服务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规则;明确重大服务创新及重大负面事件加减分标准;审定服务评价结果。
第四条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外发布。
第二章评价范围
第五条开业满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纳入服务评价范围。养老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视条件成熟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第六条服务评价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三章评价体系
第八条服务评价体系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设定两套定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服务创新和重大负面事件分别进行加减分。
第九条定量指标是以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信以及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基础,根据统计标准和计算公式,对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各环节接触点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进行量化评价的客观数值。定量指标评价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重要服务创新是指保险公司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保险服务重大创新项目。根据实际应用效果加1—5分。
第十一条重大负面事件是指因保险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重要媒体负面报道、重大群体性事件或经评委会认定的其他保险服务突出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扣1—5分。
第四章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建立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中国保信等多方对接的服务评价系统,接收并处理服务评价数据。
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创新举措同时报送至各保监局。
第十五条评委会根据各保监局对分公司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科学的权重计算出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最终得分。
第五章服务评级
第十六条根据得分高低,保险公司总公司服务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具体包括AAA、AA、A、BBB、BB、B、CCC、CC、C、D共10级。
(一)A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优秀的公司。其中95分(含)以上为AAA,90分(含)—95分为AA,85分(含)—90分为A。
(二)B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好的公司。其中80分(含)—85分为BBB,75分(含)—80分为BB,70分(含)—75分为B。
(三)C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较差的公司。其中65分(含)—70分为CCC,60分(含)—65分为CC,55分(含)—60分为C。
(四)D类是指总体服务质量差的公司。55分以下为D。
第十七条对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服务评价只评分,不评级。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系统由保监会统筹组织开发,中国保信负责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定量指标数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提取、审校、上传。
第二十条全部指标数据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保险公司不得人为操控,并应保留完整日志,确保测评过程和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不得利用评价结果进行销售误导或同业诋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2.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指标定义及统计说明
名称定义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接通消费者来电的水平。
计算口径
2.客服代表服务满意率(10%)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客服专员服务水平。
计算公式客服代表服务满意率=(1—客户评价不满意笔数/客户评价总笔数)×100%
计算口径统计期内,客户对客服代表处理结果的满意率。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服务专线服务质量。
特别说明
3.承保理赔查询异议信息5日处理率(10%)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承保理赔异议信息处理效率。
计算公式承保理赔查询异议信息5日处理率=5日内已向消费者反馈处理情况的件数/所有接到消费者异议信息件数×100%
计算口径统计期内,保险公司收到异议信息五日内已向消费者反馈处理情况的件数比例。
指标说明该指标要求保险公司5日内完成消费者异议信息处理反馈。
4.立案结案率(20%)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全部赔案的结案效率。
计算公式立案结案率=统计期内已决案件数量/立案数量*100%
计算口径统计期内已决的赔案数量占统计期内已立案的赔案数量的比率。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统计期内全部赔案的结案效率
1.已决案件数量指的是统计期内全部已决赔案的件数
2.立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中处于已立案状态(包含人工立案和系统强制立案)的赔案案件总数
3.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4.正常结案是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成功,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5.案均报案支付周期(20%)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小额赔案的结案时效。
计算公式案均报案支付周期=∑结案金额万元以下案件的[支付时点-报案时点]/万元以下正常结案数量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小额案件从接到消费者报案到支付赔款的处理效率。
1.该指标只统计万元以下(含万元)赔案的数据。
2.车险指标定义及统计规则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的通知”保持一致,且不包含盗抢险案件。
5.正常结案指在一个赔案中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发出最后一次支付赔款(不含理赔费用)指令成功,且理赔系统标记结案动作后的状态。
6.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7.零赔付赔案指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零、可正常支付直接理赔费用的赔案,简称“零结案”。
8.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6.理赔获赔率(5%)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已决赔案中实际获赔的比率。
计算公式理赔获赔率=统计期内正常结案数量/统计期内(正常结案数量+拒赔案件数量)*100%
计算口径统计期内获赔案件占已决赔案数量的比率。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察保险公司已决赔案中客户实际获赔的比例。
1.正常结案数量指在统计期内,已决赔案中扣除拒赔、零结案、注销赔案后的赔案件数。
2.已决赔案指已发生已立案,并作正常结案、拒赔、零结案、注销处理的赔案。
7.投诉率(15%)
(1)亿元保费投诉量(7.5%)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发生情况。
计算公式亿元保费投诉量=有效投诉件数总量/统计期内保费收入总量(单位:件/亿元)
计算口径保监消保[2013]162号文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比例。
(2)千张保单投诉量(7.5%)
计算公式千张保单投诉量=有效投诉件数总量/统计期内有效保单总量*1000(单位:件/千张)
8.投诉件办理及时率(10%)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消费者投诉办理情况。
计算公式投诉件办理及时率=按时处理并反馈的有效投诉件数量/收到的监管机构转办有效投诉件总量×100%
指标说明该指标考核保险公司消费者投诉处理及时率。
备注:
2.指标中涉及的日期计算方式均为T+1天,其中T=终期—起期。
附件2: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定量指标
1.保单15日送达率(15%)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新契约出单时效。
2.该指标中保单的统计范围是指投保人为个人且保险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人身保险新保业务,不含契撤件、附加险。
3.起期和终期:
(1)起期:消费者提交投保单日期(在投保单上签字日期)。
(2)终期:消费者签收保单回执时的日期。
指标说明
1.反映保险公司承保服务质量,从消费者角度衡量,可量化。
2.以消费者感知为中心,不区分渠道差异。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犹豫期回访效率。
4.理赔服务时效(20%)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理赔服务效率。
计算公式理赔服务时效=评价区间内所有已决赔案出险日至结案的天数总和/评价区间内所有已决赔案件数
1.起期:消费者提交理赔申请日期。
指标说明主要考核保险公司理赔结案情况,以客观评估保险公司整体案件处理效率。
5.理赔获赔率(15%)
计算公式理赔获赔率=评价区间内实际获赔的案件数/评价区间内已决赔案件数*100%
计算口径理赔获赔包括正常理赔、协议理赔等。
指标说明把握实际理赔占已决赔案数量,进一步了解拒绝给付的案例原因。
6.保全时效(10%)
评价对象评价保险公司:反映保全环节的服务时效。
计算公式保全时效=评价区间内申请保全件自申请至结案天数总和/评价区间内全部申请且已经结案的保全件
1.包含评价区间内所有保全件,不分保全类别。
(1)起期:保全件申请日期。
(2)终期:保全件审核通过日期,不含付款时效,不含收款时效。
指标说明衡量保全业务处理效率。
计算公式千张保单投诉量=有效投诉件数总量/期末有效保单总量*1000(单位:件/千张)
2、指标中涉及的日期计算方式均为T+1天,其中T=终期—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