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推进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南住建〔2019〕2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保险市场,实行有效的统一管理,增强对投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的风险控制,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及延续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防灾防损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范围及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投保建筑工程的损坏,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

正常使用,是指按照建筑工程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不改变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包含的设备设施位置;

(2)不改变原设计用途;

(3)不超过原设计荷载。

建筑工程的损坏,指建筑工程原结构出现的结构性损坏或防水工程的渗漏,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包含的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性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

维修,指对损坏的部位(包括与其附着的部分)进行返修、加固或恢复等。

赔偿,是指维修工作中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投保人,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项目的所有权人。

第二条保险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建筑工程是指:

本市辖区内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商场、宾馆、桥梁、隧道、涵洞、地下管道、轨道交通等(道路除外);本市辖区内市本级及高新区、经开区、五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房工程项目。前述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投标文件中约定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该项目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该意见书作为项目用地的出让文件附件对外公开,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共同生效。

鼓励本市各县的商品房工程项目逐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第三条保险内容

(一)保险主体

投保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被保险人:被保险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

(二)保险标的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中所述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的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恢复的费用:

(四)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如需增加保险保障需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对以下项目的潜在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以附加险的方式提供保险保障:

1、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

在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被保险项目损坏的,保险人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在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被保险项目损坏的,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设备安装,是指被保险项目在建造时同时进行的分别与电力和通信线路、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成系统性使用的各类机械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在本附加险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装修工程存在潜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被保险项目损坏的,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和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装修工程,是指被保险项目建设单位按销售合同约定提供的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施工活动。

(五)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六)保险期限

(七)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其中,基本险的保险金额为建筑工程费(不含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和装修工程费),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安装工程费、设备费、装修工程费及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费。

(八)保险费率

(九)保险费

第四条承保模式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采取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若干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的模式承保。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若干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其中一家为主承保公司,其余为共保公司。保险单由主承保公司开具,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统一的保险费率、统一的理赔标准和统一的服务内容。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分配,赔款按业务占比分摊。

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保险范围中所述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共保体保险公司投保。

第五条承保服务

(一)“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在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28楼2806室,并在南宁市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一楼大厅设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服务网点,开通服务热线(0771-2757903),为建设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办理投保手续、理赔受理等服务。

(二)投保人应在工程项目报建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前往服务网点办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投保手续,并提交投保资料。

所需的投保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

2、投保工程项目的详细描述;

3、工程项目五方主体的资质证明文件(施工方资质证明必须提供),以及各方近三年类似项目经验及单位简单介绍;

4、项目造价清单;

5、中标通知书;

6、新的施工材料及施工方法的应用(如装配式建筑);

(四)投保人提交投保单并缴付保险费后,服务中心须在保险费到账后通知主承保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接受、配合风险管理机构的风控检查工作。

第六条理赔服务

(一)出险报案

(二)现场查勘

(三)索赔材料及处理时效

1、索赔材料:

(1)被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①保险凭证;

②索赔申请书;

③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2)被保险人协助并配合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①《出险通知书》原件,内容须填写完整;

③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保险责任不明确、重特大事故、事故原因或损失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需提供能够详细说明出险原因、损失情况的事故检测报告;

⑤《权益转让书》原件,在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案件中,被保险人应提供经本人签章的《权益转让书》。

2、理赔时效:

①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后七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③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赔偿方式

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即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受损建筑物以修复、补偿为主。对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损失的赔偿,保险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对损失标的直接修复,或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以转账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由其自行修复。

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将以推定全损直接赔付保险金额:

1、修复、补偿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

2、经政府部门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受损建筑物已无法修复,属于危险建筑;

3、受损建筑物已完全倒塌。

(五)应急维修

(六)争议鉴定

第七条保险合同调整及解除

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险公司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提出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缺陷,投保人应予以整改。对于未整改的一般质量缺陷,保险公司可将其列为保险除外责任,或适当上浮保险费率予以承保,投保人应及时补交保险费差额;对于未整改的质量缺陷问题,保险公司可将其列入保险除外责任,也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总保险费的30%扣除,用于支付该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管理费及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剩余的保险费退回投保人。保险责任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

(二)TIS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TIS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投保人应配合保险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工作所需的如下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施工方案、详细的施工、安装进度表);

2、工程项目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剖面图、建筑、结构总说明等;

3、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建筑安装险的信息;

4、地质勘察报告;

5、工程项目设计标准、建筑质量,保修期有无特殊要求。

(五)TIS机构的作用在于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各参建方积极配合TIS机构的工作,对于TIS机构的现场检测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对于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应当责成责任方及时整改。

第九条信息平台

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理赔信息、参建主体诚信信息等公布在平台上,并对风险管理数据、理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服务中心应在每月上旬对上月的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理赔信息进行统计整理,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安全生产及防灾防损

(一)服务中心应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投保人进行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及防灾防损教育培训的工作,以及对建筑企业进行建筑业新工艺、新技术知识培训学习的工作。安全生产及防灾防损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共保体公司应共同配合。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保体公司应配合服务中心搜集安全生产宣传材料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着重研究对施工中的危险源进行防控,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等,以便顺利开展安全生产及防灾防损服务工作。

(二)服务中心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计划,经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审查同意后实施。服务中心应将每次安全生产及防灾防损工作的实施过程、实施效果等内容以书面材料汇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的管理,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共保体保险公司三方主体共同成立“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各成员的工作职责为:

主承保公司负责业务咨询、项目承保、委托TIS风险管理、查勘理赔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十二条共保体的条件

参与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依法在本市设立有保险经营机构;

(四)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机构健全、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的条件。

第十三条考核标准

主承保公司未按本办法及共保协议要求执行各项工作的,经服务中心查实,按以下标准扣分:

共保公司未按本办法及共保协议要求执行各项工作的,经服务中心查实,按以下标准扣分:

(2)未按主承保公司要求参加大额案件协调会的,每次扣5分。

第十四条共保体公司私自承保本办法“保险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共保体资格,从取消共保体资格之日起,五年内公司不准参加由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

被取消共保体资格的公司,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不得再参与新的承保工作,但其对保险期限未终止的原共保业务仍须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保险理赔的分摊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25日起执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2019年11月12日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F座2802室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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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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