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按项目参保,劳务公司员工受伤,谁承担责任原告工伤赔偿伤残用人单位

原告A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单位已为被告L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被告B公司作为原告A公司案涉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组织农民工参与了案涉工程劳务施工,原告A公司已向其支付过劳务费。L系其中的木工,2020年8月8日晚5时30分,L在城阳区××街道生物细胞谷一期住宅项目地下车库从事木工作业,搭设梁底架子,在主架体1.5米-1.8米处去拿梁底架搭设用的扣件时,因踩到活动钢管坠落,左肩膀着地,后被送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经诊断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

2020年9月14日,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20]第0309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本机关于2020年09月11日受理L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0年8月8日下午L在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生物细胞谷一期住宅建筑项目工地工作中摔伤左肩,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并肩锁关节脱位。L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2021年5月11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青劳鉴伤字[2021]258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劳动仲裁:总包公司与L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L为要求解除与两被申请人(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等,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伤残补助金612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642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816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1672元。该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981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申请人L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3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805元;3.被申请人A公司为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拨付手续;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A公司对此不服,依法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申请人L与被申请人B公司均未起诉。

法院:劳务公司与L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L作为被告B公司在案涉工程建筑业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已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玖级,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受法律保护。因被告L已参加原告A公司按建设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并参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由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协助被告L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拨付手续。另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332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31805元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款项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B公司依法向被告L支付。仲裁裁决驳回了被告L的其他仲裁申诉请求,被告L对此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214民初3512号

原告: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明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02761K。

法定代表人:戈升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显龙,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B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中城路345号天润金旺酒店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94243397F。

法定代表人:何喜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山东荣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L、被告青岛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鹏与被告L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显龙、被告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L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支付被告L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332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31805元;3.原告不为被告L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拨付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L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被告L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也无法为被告L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拨付手续,被告B公司作为被告L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赔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L辩称,原告为被告L缴纳工伤保险,且是在原告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原告负有工伤赔付义务,被告L认可仲裁裁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B公司辩称,被告L在仲裁程序中明确表明其系原告A公司职工,于2020年5月到原告A公司工作。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98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A公司对被告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L主张其于2020年5月进入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生物细胞谷一期住宅项目地下车库从事木工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原告为其缴纳了项目工伤保险,2020年8月8日在工作时受伤,2020年9月14日被认定为工伤,受伤后再未回去工作,2021年5月被告L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2020年9月14日,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20]第03091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本机关于2020年09月11日受理L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20年8月8日下午L在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生物细胞谷一期住宅建筑项目工地工作中摔伤左肩,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并肩锁关节脱位。L同志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2021年5月11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青劳鉴伤字[2021]258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四、2019年9月3日,原告A公司(甲方)与被告B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青岛市城阳区细胞谷住宅项目二标段总承包(西区)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乙方,主要约定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施工组织管理、材料供应、设备供应等;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为工程提供施工所需的劳务及部分施工用小机具辅材等。另查明,原告A公司就案涉工程向被告B公司支付过劳务费。

五、申请人(被告L)为要求解除与两被申请人(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等,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伤残补助金612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642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816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1672元。该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981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申请人L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3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805元;3.被申请人A公司为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拨付手续;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A公司对此不服,依法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申请人L与被申请人B公司均未起诉。

综上所述,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L与被告青岛B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原告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被告L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拨付手续;

三、被告青岛B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L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3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805元;

四、驳回被告L的其他仲裁申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青岛B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THE END
1.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部门文件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要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项目为重点,同时带动市政建设、水利水电、公路桥梁、机电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作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启动,2017年基本完成,实施期为3年: http://hrss.hainan.gov.cn/hrss/0503/202405/4dfa788f942440209e45ff8a297457c7.shtml
2.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冀人社发〔20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就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基金保障、费率确定、待遇支付等做出了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https://m.douban.com/note/857141666/
3.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和建筑业工伤保险吉安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新增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作出责令工程项目暂停施工或者终止施工的决定。(十)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参加 建筑业需要知道的工伤保险 工https://m.shenlanbao.com/he/1434830
4.北京建筑业工人工伤保险年内实现全覆盖中新网北京6月28日电 (记者 杜燕)今年底,北京建筑业从业人员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北京建立按项目参保和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 今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走进位于朝阳区CBD核心区域的北京第一高楼“中国尊”的施工现场,向建筑工人集中宣传《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https://news.cctv.com/kuaikan/m/a/index.shtml?id=ARTIbtdqfJyRI3Eeeb9EYIoc170628
5.如何购买工伤保险购买工伤保险的好处是什么?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致残、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所以说工伤保险的作用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一、参加工伤保险,可以较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https://xuexi.huize.com/special/zhoubian/gmgs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