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近期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重点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要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项目为重点,同时带动市政建设、水利水电、公路桥梁、机电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年内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在建项目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础较好、进展较快的地区,实现全部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二、政策措施

继续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部分行业企业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322号,以下简称322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政策,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方面的工作,方便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施工项目参保和领取待遇。

(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施工项目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项目所在地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322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对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出现增减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变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便捷的申报方式,方便用人单位及时变更人员信息。

(四)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未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所使用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项目所在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开工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采取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的剩余工程期占全部工程期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建筑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八)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用人单位支付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从业人员愿意一次性领取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支付执行。

对于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二)广泛组织宣传发动。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建筑工地、施工场所开展宣传发动等专项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检查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宣讲,真正让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知法、懂法、会维权。三年实施期内,每年5月份前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以推进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在全省集中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同时,检查《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等措施落实情况,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五)加强组织领导及沟通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通过成立领导小组、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齐抓共管,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扎实、明显的成效。

THE END
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相关问题的分析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在当时我国尚未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针对建筑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确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在职员工)合法权益,并转移企业事故风险,此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1/id/3080722.shtml
2.工地保险是买的什么保险1.工地保险包括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有三种意外保险可以考虑,具体投保什么保险由施工单位和工人一起协商确定。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https://v.66law.cn/wenda/765604.aspx
3.不按员工工资投保工伤保险违法赔偿16万陈剑峰律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案件,判定顺德一公司以低于员工每月实际工资的标准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做法违法,同时判决由公司补偿一名负四级伤残工伤的员工应得的工伤赔偿款逾16万元。 据悉,此案例是国内首个判定企业不按员工实际工资投保属违法,在全国极具典型意义。 https://lawyer.fabao365.com/93628/article_145723/
4.建筑工地安责险怎么办理安责险属于商业保险,办理安责险可以找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准备好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安全责任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33484.html
5.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标准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建筑工人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是为了应对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费用。那么,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首先,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其次,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https://www.xyz.cn/toptag/jianzhutuantiyiwaishanghaibaoxian-615066.html
6.建筑工地工伤赔偿都包括哪些项目?(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此得知,建筑工地工伤赔偿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https://mip.64365.com/zs/896804.aspx
7.工地意外保险包括哪些范围,怎么买?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指的是: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需按照国家建筑法要求,由所在施工企业对该类劳动团体购买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强制性保险。 2、 团体意外险 团队意外险也就是团体意外伤害险,是指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一般是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https://www.naibabao.com/zhidao/content/show/id/29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