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10个建设工程保险案例裁判意见摘选(另附25个案例)

2015年,笔者编著了《建设工程保险案例与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收集了25个建设工程保险方面有代表性的案例。为更多更全面了解建设工程保险案件的裁判意见,笔者又整理、摘选了2016年至今的10个有一定代表性案例的裁判意见,供朋友们参考。

(张国印)

一、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4民终1012号,裁判日期:2019.06.17]

裁判意见摘选:

公路桥梁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黄世花等11户农户的房屋赔偿款78000元,但该11户农户的房屋受损未经鉴定认定与本案爆破施工是否有关联性,且房屋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未经评估,一审法院据此在本案中对该78000元房屋赔偿款不予认定并无不妥。

本案已生发生法律效的(2016)赣04民终657号、658号、660号、662号、663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案涉房屋受损,是在公路桥梁公司爆破作业中发生的,对于并非爆炸物直接作用于房屋形成的损害,以及因爆炸引发冲击而形成对房屋的损害,两者应属合同条款规定的“爆炸”或者“震动、移动”哪种情形,合同未做清晰界定,双方当事人因而对此理解不一,发生争议。关于该事项约定的合同条款文本是由财保赣州分公司提出的格式文本,因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对方(即公路桥梁公司)的解释,故本案发生的房屋损失情形,应当认定在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据此,财保赣州分公司应在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对其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重庆中核通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4民终520号,裁判日期:2018.06.20]

在平安财保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上投保人加盖有中核通恒公司的印章,该投保单上附加条款或特别约定中载明施工机具不属于该保险责任,且平安财保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三条第一项明确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从投保人中核通恒公司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均可以认定,涉案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施工机具不属于该保险责任,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四川畅越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18民终242号,裁判日期:2018.04.18]

关于保险单明细表第5条载明的“特种风险赔偿限额(洪水、暴雨、暴风、台风)为总保险金额的80%;免赔设定为:‘财产损失:全部风险每次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300000.00元或者30%,两者以高者为准’”是否约束双方当事人的问题,第一、本条载明的内容从字面含义来看减轻了太平洋财保雅安支公司的责任,应当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二、案涉《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虽然约定了事故责任限额、免赔额(率)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但对该两条约定,保险人也未采取加黑、加粗等方式向投保人加以提示;第三、保险明细表载明的内容未经畅越公司签字或加盖印章确认。综上,太平洋财保雅安支公司无证据证明保险单明细表中记载的特种风险赔偿限额是经双方协商后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加之该条款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应由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本案中该条款未采取加黑标注等方式加以提示且未作说明,故该条款对畅越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鄂03民终247号,裁判日期:2018.04.08]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需要委托鉴定的,法院必须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故上诉人对本案鉴定主体的鉴定资质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五、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1民终4191号,裁判日期:2017.07.21]

关于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首先,涉案事故属于地面突然坍塌造成损害,符合保险条款中对于“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的规定;其次,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主张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绿地公司设计错误及施工工艺不善而导致,其提供单方委托评估的《公估报告书》中,虽有分析认为“本次事故施工方作业工序与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不符”,但亦表示“保险责任待定”,并未排除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的保险责任;第三,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地质调查院于2013年11月19日出具《关于白云区云城西路与齐心路交界处东南侧地面塌陷应急调查情况的函》,分析该塌陷事故是由于“该区域溶洞、土洞发育,地下水系复杂”等客观因素与“周边环境对地下土洞和岩土体的扰动”的激发作用所致。一审综合上述事故分析,结合设计院工作人员及施工方对涉案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进行的说明情况,认定涉案保险事故的发生系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应依约对涉案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李有钱、芜湖市南方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02民终704号,裁判日期:2017.05.27]

关于一审判决是否应扣除5%免赔率的问题。《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中,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且保单中关于第三者责任绝对免赔额的特别约定,系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在保单中并未以黑体字标注,且人保芜湖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故对于人保芜湖分公司的该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驳回。

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民终529号,裁判日期:2017.05.23]

第一次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当事人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但由于鉴定机构要求的出庭费用当事人没有支付,鉴定机构没有出庭接受质询。由于鉴定机构未出庭作证,路桥集团要求重新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或者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到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本案重新鉴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天安保险与路桥集团签订的《湖南省岳常高速公路土建工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由于2010年5月该地区开始普降暴雨,导致河水上涨,影响路桥集团按计划施工,天安保险对该天气情况以及对施工的影响应当明知,路桥集团未将天气情况和计划工期的变更告知天安保险,不存在重大过错。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曾预见到,但在保险期间内有关保险标的危险因素或危险程度的增加。而本案暴雨、洪水灾害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种类,发生于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故本案不存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案涉《湖南省岳常高速公路土建工程保险合同》《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是保险赔偿额确定的依据。路桥集团与天安保险共同确定的两次《财产险现场查勘记录》是保险赔偿的基本范围。路桥集团称因洪水未完全退去,上述查勘记录不完全。但是路桥集团在洪水退去后,亦未要求天安保险再次查勘,故其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八、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28民终1356号,裁判日期:2016.11.21]

华泰公司向中华联合鹤峰支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的主险物质损失部分为土建项目,保险金额为152.0251万元,保险工程名称为2015年巴鹤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K169-K183),华泰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与其提供给中华联合鹤峰支公司的承包工程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2015年巴鹤线公路灾害防治工程总价一致。且投保的财产明细为《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清单表》所列的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清单表》中并未列明包含华泰公司的施工设备。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三条的约定“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华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段岩石垮塌,造成施工工地的钢架、钢架扣件、高压风管、潜钻孔机、冲击器、竹夹板等机具、设备损坏。华泰公司与中华联合鹤峰支公司对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未进行特别约定,故华泰公司在该次事故中损坏的钢架、钢架扣件、高压风管、潜钻孔机、冲击器、竹夹板等机具、设备不属于保险标的,就该次事故中华联合鹤峰支公司拒赔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

九、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民终28号,裁判日期:2016.05.29]

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营业部与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判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民二终字第70号,裁判日期:2016.02.01]

THE END
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解读(学习篇)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29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制定保险法律的国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工程保险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迅速发展起来。 https://www.meipian.cn/22mqpbsl
2.法律规定工程保险费属于什么费用?工程保险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科目来进行核算。所以工程保险费属于管理费用,如果是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那么就属于投保的费用计入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87MgjaulfdA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