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政策出台之后,各地纷纷推出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权益。长期以来的农民工维权难有望得以有效解决,建筑业中存在的用工不规范以及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也将得以极大改善。
安徽界首市的邹河海当了十几年建筑包工头,在他眼中,工人们根本不敢主动提参保要求,当然也没人主动给工人们买过。
“2014年夏天,我在山东一个工地干活,老板倒是给办了保险,不过是20人只办了2个人,老板说,出了事可以轮着用。”邹河海说,“我们工人要求很低,只要工资不拖欠就好了,工伤保险,现在还真不敢想。”
工伤事故后,由于保险缺失,“私了”便成为普遍方式。
2014年8月,邹河海舅舅的孩子在工地高层作业掉了下来,腿被钢筋刺穿。工程老板赔了8000元,介绍人赔了2000元,事情就过去了。
“工伤保险赔偿,买都没买,哪来赔偿呀!”邹河海无奈地说。
邹河海的经历可不是个例,全国建筑业普遍存在工伤保险缺失的情况。
张某在某工地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发现包工头王某某也是层层转包承接的油漆工程,别说是为他上工伤保险,连用工主体资格都没有。施工企业更表示,张某的工资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按照现行缴费方式,无法为他上工伤保险。
长期以来,建筑业虽然是工伤事故的“多发区”,但却是工伤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区”。不久前,全国政协就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显示,由于建筑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建筑工人的权益特别是工伤后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
原因一:劳动合同失位,工伤保险参保比例低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占73.6%。据初步统计,中国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而全国所有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比例却不到四分之一。
横亘在农民工和合法权益之间的是劳动合同的缺失,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弄明难以诉诸法律来维权。农民工在收入方面可能与城市劳动者存在的差别并不大,但在社会保障、生活条件、医疗保险等方面却存在较大差距。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尚在其次,找份养家糊口的工作不易,在招聘中与老板并无多少讲价余地。再加上,建筑业是一种流动性较强的特殊用工行业,工程承包、分包层次复杂等现象非常不普遍,劳动合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深圳一位资深劳动法律师分析说,造成目前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直接参保率普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工人普遍都是农民工,随着农村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直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重复参保,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但在此情况下工人可能选择不参加,以免影响“拿到手的工资”;此外,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而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
原因二:建筑业企业用人不规范,逃避工伤保险缴纳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工伤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然而,现实中却难以落实。天津某建筑集团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通常会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核算,交由农民工清欠办协助办理,性质类似于保证金。“但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自身维权意识也不强,有些企业更存在着逃避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情况,在出现事故后通常难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赔偿”,这位负责人表示。
由于工伤保险费用未被明确列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可竞争费用,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牺牲工人权益保障,放弃参加工伤保险。
北京行在人间文化发展中心发布的《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与工伤维权调研报告》显示,五年来该机构完整跟进的73个建筑工人工伤案例中,没有一例有正规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工人工伤维权的关键难点有超过60%的人选择了“劳动关系认定”,另外有超过20%的人选择了“赔付执行难”。
此外,因资质挂靠、层层分包导致工程安全监管乏力、工人工资被拖欠现象,总包与劳务分包乃至于包工头互相推脱责任、扯皮,包工制度下工人被置于一种遮蔽的劳动关系中,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得以规避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工伤工人的维权路遥遥无期。
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确认难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于2014年12月29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亮点一:按项目参保,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每一个建筑工人
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权益的一个前提是保证每一个建筑业农民工都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相较于其他的行业、领域,要在建筑业实现这一点尤为困难。
全国政协调研组在北京、江苏、湖南等地开展调研时,建筑行业总包、分包企业都反映为农民工参保“不现实”。因为,根据社保法规定,参保意味着工伤保险与医疗、养老、生育、失业等4险同时参加,成本太高,企业负担太大。结果就是,多数企业未给工人参保,工伤保险被意外险替代。意外保险一次性赔偿虽然程序简便,但是却让建筑工人的权益打了折扣,尤其是那些因为工伤而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工人,意外保险上限10万元的赔偿额度过低。
为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意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作出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保险”,为了保证执行,《意见》将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亮点二: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总包单位一次性代缴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建筑工人参保率低与企业控制成本不无关系,对一个施工项目少则百人多则上千人的规模而言,参保费用并不是一笔小数目。而在建筑行业层层分包的体系下,为建筑工人参保的直接责任主体是劳务分包企业,但由于其处在建筑业产业链的最低端,经过总包、分包企业的层层剥笋,利润已经所剩无几,通常难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总包企业“有力无心”负担、劳务分包“无心亦无力”负担,那么工人工伤保障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一名劳务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在北京的建筑工地有一条“潜规则”,在不为工人参加保险的情况下,小伤由劳务公司负责,重大伤亡则由总包公司负责。在如此模糊的责任界定下,受伤的工人想要获得赔偿难免遭遇“踢皮球”。
全国政协委员张世平曾在调研中指出,建筑工人的工伤权益保障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人由谁来管,钱由谁来出”。对于这一点,《意见》进行了明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在保障参保及明晰费用源头的情况下,大量的“工伤拒赔”应该能够就此在源头得到遏止。
亮点三: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细化工伤待遇先行支付
无论是用人方为工人申报工伤,还是受伤工人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工伤认定程序过于繁琐、周期过长。企业“怕麻烦”、工人“等不起”最终都会选择绕过工伤保险。
亮点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多部门协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意见》首次明确了建立合作机制,齐抓共管合理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提出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秘书长柳华文强调,应当从根上保障农民工工伤权益。“关键是要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落实,特别是要规范用工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积极的确定农民工的权利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政府部门、企业、工会、农民工才能够各负其责,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总工会联合印发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应为职工(包括项目上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未办理工伤保险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山东省人社厅、住建厅等四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自今年4月10日起,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陕西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陕西省境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含省外在陕西境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要求,陕西省境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建设单位在所跨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将在各个环节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本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宁夏人社、住建、安监和工会四部门近期联合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在宁夏境内从事建设业的所有施工企业,应当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在招投标时单独立项。
方案要求,建设单位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的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湖北、海南、安徽以及天津、兰州、哈尔滨、承德等省市也纷纷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意见》的出台对于农民工工伤维权无疑是一个利好,同时,从长远意义来看,《意见》的出台及有效落实,将极大规范建筑业的用工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董克用表示,具体认定标准及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规定,《意见》的亮点在于提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适应我国建筑行业较强流动性用工现状的有效举措,“按项目参保”有利于破解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用工不规范问题。
进一步说,目前建筑行业,将工程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的层层“分包”、“转包”现象非常普遍,有资质的只需负责投标,层层转包便可坐收渔翁之利,包工头因没有资质,只能“挂靠”而无法正式投标承揽工程,农民工则直接依附包工头,处在这个产业链的最低端。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使建筑行业农民工极易成为推诿、扯皮的对象。一旦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如工程通不过验收,或包工头卷钱跑路等,血汗钱讨要都很困难,更遑论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待遇。这个人人心知肚明,个个闭口不提的顽疾,才是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难的真正症结所在。
《意见》明确,“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一果断之举,算是掐住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七寸”,使其不敢违法,不能违法。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新规不仅为建筑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支起了“防护网”,了却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进而激发他们用心做好本职工作;同时,也倒逼建筑企业担负起工伤保险责任,做好安全防护。对于整个建筑业来说,工伤保险新规有利于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恶劣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进而促进行业升级。
第一步:前往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以上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工伤职工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作用显而易见,3000多万农民工将受益。“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这一条明文规定对于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保障施工安全,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建筑业市场秩序也有望得以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