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

长安责任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17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拥有、使用或保管非机动车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非机动车: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非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非机动车造成下列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下列任何原因和情形造成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风险情况及赔偿限额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本合同中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之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驾车人员应当做好保险非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并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利用保险非机动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保险非机动车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表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被保险人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及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对每一次事故均为一次性赔偿结案,一经赔付,对该次事故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对于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

感谢使用保险代理平台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您使用本服务、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即视为您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同意与我们订立本协议。

如您在同意订立本协议之前,对本协议内容存在疑虑或异议,请您联系我们,以便我们为您进行解释和说明,使您能够充分理解,从而帮助您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本协议及是否使用我们的服务。

我们提供的保险代理平台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1产品购买

您可以通过保险代理平台获知各保险机构对于保险产品的报价,并可直接向我们或保险机构发出投保的申请,通过保险代理平台向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以完成保险购买。您可以通过保险代理平台获知保险产品续保或续期信息,并可直接向保险机构发出申请或委托我们提供续保或续期申请信息服务。

1.2出险报案

若发生保险事故,您可通过保险代理平台提供的报案路径将出险情况通知保险机构,进行理赔报案。

1.3其他服务

参与保险机构或其他主体提供的各类增值服务和活动。

3.2您理解并同意,我们因市场变化或业务调整等原因可能会变更、暂停、终止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据此您可能无法通过保险代理平台接受保险机构的服务或购买产品。您可以线下与保险机构联系接受服务或购买产品。

3.3若出现因系统自身原因、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展示延误、错误或者您不当获利等情形的,您同意我们可以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

3.5您知晓并同意,您接受本服务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和损失:

3.5.2违约风险:极端情况下保险机构可能因无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履约,导致您遭受损失;3.5.3成交风险:您所投保的保险产品无法承保,您由此无法获得保险保障及服务;

3.5.4过错风险:您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遗忘或泄露易付宝账户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您使用的计算机或设备系统被第三方侵入、您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可能给您造成损失;

3.5.5本协议约定的有限责任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因下列状况导致您无法使用本服务时,我们不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

4.1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

4.2本服务所依赖的电信设备出现故障;

4.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雷电、停电、战争或恐怖袭击、罢工等不可抗力原因;

4.4您的电脑软件、系统、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

4.6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

4.7其他不可归因于我们的原因。

5.1收集您的信息

5.1.1在您申请或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您向我们提交的信息或新产生的信息;

5.1.2为了向您提供本服务以及后续服务维护、管理,并提供服务状态通知及查询服务,我们需要收集您留存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例如:易付宝账号、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5.1.6为我们及配合我们的关联公司和保险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实名管理义务、保险交易可回溯管理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我们需要收集您的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以及身份证明文件影像件等)和投保轨迹等材料,并与外部渠道进行多重交叉验证。为了提升您的服务体验,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关联公司服务过程当中曾经留存过此类信息,我们可能会向关联公司收集信息,以免您重复提交。

5.2使用您的信息

为更好地向您提供服务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您同意我们将您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5.2.1上文5.1条款当中提及的使用目的;

5.2.2为您提供个性化服务及改进服务质量;

5.2.3为保护您的账户安全,对您的身份进行识别、验证;

5.2.4对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或加工,与保险机构共同评估适合您的保险产品或服务;

5.2.5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

5.2.7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5.2.8为解决您与平台、保险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之间产生的违约纠纷或投诉处理;

5.2.9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使用;

5.2.10经您另行同意的其他用途。

我们对您的信息承担严格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披露您的任何信息,仅在下列情况下才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5.3.1获得您的同意;

5.3.2向我们的关联公司或保险机构或您参与的保障计划投保人提供您的信息,以缔结、履行保险合同之用;

5.3.3为了提升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或提高服务质量,我们可能会委托含关联公司在内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协助(如:客服热线接听)。因此,我们需要在必要范围内向其提供您的部分信息。我们对您的信息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承诺前述机构遵守严格的保密义务及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不会将这些信息用于未经您同意的用途;

5.3.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政/司法机关的要求。例如:根据实名管理等监管机构规定或要求,我们可能需要将依据上文5.1条款收集的信息提交监管机构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核验。

6.1协议变更

我们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或经营的需要对本协议进行调整,本协议调整后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告发布之日起第7个自然日后协议生效。

若您不同意修改本协议,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或通过客服解除本协议;否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

6.2协议解除与终止

6.2.1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我们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2.1.1您的易付宝账户因任何原因注销的;

6.2.1.2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保险本服务的;

6.2.1.3为非法目的使用保险本服务的;

6.2.1.4从事任何可能侵害平台系统、资料之行为;

6.2.1.5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的;

6.2.2除上述原因外,我们可以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终止向您提供某些服务,届时我们将会视情况公告或告知。鉴于这属于正常商业决策行为,如因此导致您无法使用本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的,您理解我们无须对此承担责任。

6.3权利义务的转让

我们可以基于本服务的需要,变更或增加履约主体,如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主体或新增的主体作为与您履约的相对方。在不对您使用本服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同意提交被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由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9.1在本协议中,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

9.1.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9.1.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9.1.3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9.2本协议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THE END
1.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http://www.ab-insurance.com/cpxx/jdjlbx/5459.htm
2.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修订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另文下发),并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6号,银发[1996]178号、银发[1998]https://law.esnai.com/mview/14785
3.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有哪些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即特别约定条款,是与合同的基本条款相对而言的。基本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基本内容;特别条款是在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之外,由当事人约定的承认履行特定义务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有哪些的知识,跟着百度有驾https://www.yoojia.com/ask/5-9151461030720256477.html
4.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条款详解本保险条款针对机动车损失保险,详细说明了保险范围、保险金额、赔偿处理等内容,旨在保障车主权益,减少损失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障措施,确保车辆在遭受损失时? ,理想股票技术论坛https://www.55188.com/topics-7045251.html
5.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 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https://www.ejintai.com/uploadFile/download.do?fileId=mIVb_0XiTMyPhWGE9lwZ8Q&fileExt=pdf
6.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国家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许多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些条款对于车损险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进行详细介绍。https://www.fabao365.com/baike/2003.html
7.华安保险关于华安公开信息披露基本信息产品基本信息保险公司一 般通过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对可保风险予以明确。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通过把保险人不承保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排除,使保险费率保持在 合理的水平,减轻消费者的投保压力和保费负担;同时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设置了免除保险人责任https://www.sinosafe.com.cn/shop/about/ajdc/20151127/53986.html
8.新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1版)20231013.docx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地方,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的地方,以主险条款为准。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域〕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输送物品和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https://m.renrendoc.com/paper/295058825.html
9.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 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518/167036405.shtm
10.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pdf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 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 https://www.taodocs.com/p-517876609.html
11.太平车险保险条款随着太平车险的不断发展,太平车险保险条款也在不断完善,给车主提供的保障不断增多。由于太平车险保险条款细则较多,车主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 太平车险保险条款之保险责任根据调查发现,投保太平车险车辆损失险的人较多,下面就为您介绍太平车险保险条款中对车辆损损失险的规定:(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https://m.huize.com/study/studytag/word-9041.html
12.新能源车专属保险条款来了!“三电”可保,充电桩都能赔了12月27日,新能源车专属保险条款第一天正式上线了,但各家保险公司准备的充分程度都不一样。 有的公司连系统都没对接好,有的公司已经可以出单了。 可以出单的公司里,同样一辆新能源车,以新能源车专属条款承保的价格,比上周以通用车辆保险条款报的价格,小贵了一些。 https://www.dongchedi.com/article/7044514617736856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