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天咨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弄得我身心疲惫,小编汇总编辑了一下。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的,“想当然”“顾名思义”可不行哦!本篇共分为六小节如下:
一、什么是食品安全责任险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责任险其中一员,我们看看《保险法》怎样讲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可就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在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物业、教培机构、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食堂、餐饮、组织活动、运动会、赛事等各种公众活动的遭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承担的责任保险对经济赔偿责任进行投保,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对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如:
在生产环节,投料检验、婴幼儿配方备案、逐批检验,不得贴牌、分装。在流通环节,销售记录制度、网络交易责任主体。在餐饮服务上,要求履行原料控制义务,对于集中用餐单位要求管理规范等。
同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计算方式::年保费单价×营业场所面积(平方米)/100;
四、咨询,询价《食品安全责任险》第一步:
明确上述内容,才能准确报价。
提供上述内容是为了报价,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
我们来看看《平安食品安全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就知道为什么一定要提供【营业执照】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是询价的第一步
五、责任险一般有两种索赔方式:索赔发生制、事故发生制。
索赔发生制的保单将对符合条件的索赔进行理赔:引发索赔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以后及保单期满日以前(追溯日通常即为保单的起始日);
保单将对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进行理赔,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
保单的起始日是2021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1日。投保人未续保,该保单将对于任何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保单承保的事故进行理赔
简而言之,事故发生制规定事故发生日期必须在保单有效期内。
六、食品安全责任险赔偿责任注意事项: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人未请求赔偿,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投毒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与保险协商加特约;否则保险公司不赔(责任险赔偿的民事责任,故意犯罪是不赔的)
保险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不构成保险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小编为什么说“食品安全责任险很复杂”不是一个简单的想像,食品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是询价的第一步,应该明白了吧!
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仅是保障企业经营活动保护伞,也是企业经营的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