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广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安险)是以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责任为核心的商业财产保险险种,是指当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致使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自2012年开始推行食安险试点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新时代食安险的重要作用
我国食安险可以追溯到2012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发(2012)20号文中提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此后五年国务院先后八次对食安险的试点、操作、规划等做出系统性的工作安排,提出“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充分说明了食安险是一项具有系统性、长期性、重要性的工作。在新时代加快推进食安险意义重大。
首先,食安险是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食品安全的新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食品安全战略是从国家整体的战略高度对食品安全作出的系统化、体系化的制度安排,包括了法律、监管、标准、事故处理等方方面面的举措。食安险为食品安全责任导致的民事赔偿提供了市场化风险转移途径,是落实食品安全战略的重要工作。
其次,食安险是社会协同治理的体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供应的多样性、食品质量与安全的要求日趋提升。在公众社会参与需求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传统的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正向社会多元化协同治理模式逐步转变。食安险顺应了时代要求,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积极作用,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共治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思路。
再次,食安险推动实现多方共赢。食安险作为社会救助的一种工具,使消费者食品责任事故导致的损失赔偿有了法律保障,避免了因企业赔偿能力弱和意愿低而导致的索赔难问题。食安险发挥保险公司、经纪公司等专业机构在监控与偿付中的作用,有利于企业转移经营风险、规范生产行为,避免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中“政府兜底、全民买单”的尴尬处境。因此,食安险有利于发挥社会资本的资源和技术优势,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和降低社会与企业运行风险。
食安险“叫好不叫座”
食安险经过了多年酝酿和深入探索形成了政府鼓励参与投保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从探索性逐渐向落地性转变。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开展食安险业务。但就目前我国食安险的市场推广上看,食安险市场覆盖面仍较小、保障范围和索赔率和市场知晓率仍较低。统计数据表明,食安险在国外发达国家的投保率往往超过50%,而在我国投保率长期低于1%且主要集中在食品出口企业,食安险处于“叫好不叫坐”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管理体系、险种设计、技术瓶颈等制约因素。具体而言:
第一,责任事故索赔机制有待进一步捋顺。理赔是真正体现保险价值、发挥抗风险保障的重要环节。当食品生产经营面临食品安全责任“追讨”事故时,往往出于维护企业声誉和减少问题暴露的角度,选择企业内部处理而不是考虑保险索赔。同时,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投保企业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鉴定手续”通常被操作为卫计委和市场监督的事故证明文件,这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言向上级主管部门索要证明文件无异于“自投罗网”,担心危及到食品生产经营的评级争优、经营资质和市场信任。同时,保险公司通常要求企业实现期内索赔,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鉴定与后果展现具有一定时延,因此,企业营业终止后的消费者将丧失保障。为此保险公司为扩大业务,开展的续保服务提供三年追溯期,可以一定程度上覆盖时延,但客观上使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丧失了市场选择权。因此,面对投保难、索赔担忧多的窘境,部分企业宁愿选择“风险自担”。
第二,专业技术短板影响了保险产品开发。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的推广与销售工作,但是相较于传统财产与人员伤亡保险领域,对食品的质量鉴定和定损方法面临专业技术难题。为此,保险公司承担企业事前风险评估、事中风险监测与核查及防范培训、事后快速积极赔付的义务时往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受制于成本高和风险可控性弱,保险产品的多样性较差,不确定性高的产品和企业常被排除在“可保范畴”之外。例如,从条款上看将慢性疾病、精神损害、疏忽大意导致的食品过期或不符合标准等排除在保障范围;从保障企业上看,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零售摊贩和餐厅饭馆等规范化经营程度差,通常不符合参保条件,即使符合参保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由于保险产品定制化程度低而较难匹配自身需求。
第三,食品生产经营参保激励机制不够。学校食堂、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和经营企业是目前食安险的投保主体,但是全社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愿投保意愿还没充分激发,投保率仍然很低。一方面,大型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手段,往往认为责任风险完全可控;另一方面,中小型餐饮企业缺乏风险意识或受制于投保成本,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无直接收益的食安险。加之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惩戒力不够的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通过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较弱。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安险
受企业类型、经营模式、设备技术等因素影响,不同食品生产经营具有不同的保险需求,应该从实际出发,继续完善制度安排。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食安险应该进行灵活、差异化的系统设计。例如,在赔付能力、责任准备金和保证金比率等监管措施中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厘定风险级别和企业出险情况,实施按梯级投保定价和赔付;对于风险广泛的环节如环境责任事故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可以设立政府专项基金进行补贴,实现政策导向作用,或采用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联合承保机制,开展再保险业务,完善食安险的供给机制。
第一,继续强化社会共治。强化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保险资源活力和服务水平,以市场化促进保险公司在经营能力、网点布局、产品开发和理赔服务等自我提升。鼓励高校和社会机构培育食安险的人才,为食安险开展培育风险评估、保险精算、监督管理在内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开展大规模调研,为个性化和客户化的险种开发提供基础性数据。
第二,因地制宜地提供多样化的投保模式。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事件集中、影响范围大且风险责任难以判定的重点产品或企业,如学校或企业食堂、农村集体餐饮,政府统一投保进行兜底保障、保险公司共保与再保险分保的多层次风险保障体系。对于风险分散且具有一定影响范围的企业主体,政府出台配套措施引导企业投保。而对于中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可以采取区域或行业联合投保的方式提高保障范围,并通过区域或行业内企业的自我监督与学习,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充分提高社会认知度。鼓励保险公司和第三方组织开展食安险的专题知识与保险知识培训,提升食安险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广泛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维权意识,倒逼食品安全风险大的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和参保意愿。开放企业投保信息供社会查询,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规范化经营、安全保障高的投保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