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本级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政策(2024.1新)
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产前检查费。
产前检查费实行分段结算,在限额标准1000元(含)以内的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续发生的限额标准以上的产前检查费,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2.住院分娩医疗费。
住院分娩医疗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78%。
3.计划生育医疗费。
因计划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合并症),按省本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在门诊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分段结算,在限额标准以内的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续在生育保险限额标准以上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①人工终止妊娠:4个月以下600元,4个月及以上至7个月以下1500元,7个月及以上2000元。
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材料费):200元
③更换宫内节育器:300元
④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⑤输精管结扎术:600元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上述待遇标准执行,并从医保基金中列支,不计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
(二)省本级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单独支付药品及住院(含住院分娩、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限额为24万元(含);累计超过24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一)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含未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等)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参照省本级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执行,限额标准以内的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限额以上的由个人承担;住院分娩医疗费参照省本级职工医保住院分娩医疗费有关待遇标准执行
(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人员。
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为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视作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在职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不予支付范围
(一)违反国家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
(三)输精管和输卵管复通手术费;
(四)应在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范围支付的费用等;
(五)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况。
四、其他保障措施
(一)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省本级参保职工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就医医疗类别,享受相应住院或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待遇。
(二)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省本级参保职工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前,应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