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面执勤民警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处理
2、执勤民警依据交通违法事实,当场开具简易处罚决定书(200元或200元以内罚款)
(二)违法停车被手工抄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2、当事人持本人驾驶证和行驶证原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执法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
3、执法大队处罚窗口民警根据违法事实下达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4、当事人持民警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到长沙市市区内的任意一家长沙银行缴纳罚款
(三)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等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当事人因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等
2、当事人持执勤民警开具的强制措施凭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执法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
4、当事人持民警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长沙市市区内的任意一家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凭大队开具的物品发还单领取扣留物品
(四)电子警察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1、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被电子警察记录交通违法行为;
2.1、机动车长沙市内的未处理电子警察记录,凡单次记录罚款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不限次数);
2.2、当事人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芙蓉、天心、岳麓、开福和雨花大队任意一个大队处罚窗口接受处理;
3.1、单台机动车长沙市内未处理电子警察记录在10次以上或单次记录罚款金额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上的;
3.2、当事人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到交警支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理;
4.1、单台机动车有外地市(外地市指长沙市区以外的地区,包括长沙的三县(区)一市)未处理电子警察记录的、单次记录罚款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
4.2、当事人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芙蓉、天心、岳麓、开福和雨花大队任意一个大队异地交通违法处罚窗口接受处理,长沙三县(区)一市的记录在邮政代缴交通违法罚款窗口办理或到当地接受处理;
5.1、单台机动车有外地市(外地市指长沙市区以外的地区,包括长沙的三县(区)一市)未处理电子警察记录的、单次记录罚款金额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上的;
5.2、当事人持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原件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