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新规保险跟车走无须过户组图

“新保险法很多规定虽然比以往更加具体和灵活,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是存在不确定性。客观上,他们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在实际操作中将令二手车交易产生一些理赔纠纷,甚至会造成这个细分市场新型骗保案的发生。”一位保险公司的高层告诉记者。

针对车险中极其敏感的“标的转让”,新保险法明确作出了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这样的新规,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矛盾产生的根源,不会再出现问题,保险公司找不到受益人或受益人被保险公司无故拒赔的现象。”业内人士指出。

新法亮点

车辆转让保险照赔

据记者了解,针对车险中的“标的转让”一项,新法与旧法的不同在于,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在新保险法出台前,许多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未过户的消费者到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是拒赔。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转让,保险不会自动过户,若未依法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为保险利益的实效已经丧失。”业内人士指出。

但新保险法的自动变更方式虽然取消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继续承保的权利,换句话说,如车辆易主时,保险公司必须继续承保,但新保险法也并未取消投保人的通知义务,而是依旧沿用了旧保险法“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要求,即要求新、老车主必须将车辆交易的事实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新保险法中财产保险的标的转让由主动变更变为自动变更,是重要的立法进步之一,做到了保护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

新保险法增设的不可抗辩规则,在加强保护被保险人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执行难度。勾犇绘

保险公司

转让后不通知增加了经营风险

上述人士表示,新保险法规定,将合同的变更方式由主动变更变为自动变更方式,也就是说,在车辆过户后,不管买卖双方有无尽到告知义务,新车主都有索取赔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新车主发生意外时都可以得到赔付。按照新法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比方说,车辆性质由私家车变成营运车,或者是一位有多年良好安全驾车记录的老司机把车辆卖给曾频频出险的“马路杀手”,在保险公司看来,都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加。如果新车主在车辆交易后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并没有做出处理,由此造成的所有风险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车辆过户后新车主不履行告知义务,则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隐性的风险很容易被车主忽略,并且引起纠纷。另外,“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个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某一方具有告知义务,这也容易令原车主与新车主互相推卸责任。

中国保险业几乎与新中国同岁,但在最初的计划经济年代,保险的职能有所弱化,导致了整个保险行业“停业”近20多年,直到1980年以后才恢复商业保险。恢复后,我国的保险业一直处在较快的发展进程中,不过矛盾也毫不留情地一个接一个地显现出来。粗放式扩张为这个行业留下了不少痼疾,这个最需要耐心发展的行业,却一直缺少耐心。甚至可以直白地说,这个行业的名声并不是那么好。

为了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此后,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我国也曾多次对该法进行了局部修改。

最近的一次修改则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进行了修订,自去年10月1日起得以正式实施,俗称“新保险法”。

今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即将实施满一年,虽然我们不能指望一次法律的修改就能彻底纠正一个行业多年的浮躁之风,但我们希望能够看到一些改变,比如云南这个市场是否变得更加规范,比如保险公司的部分指标是否已有了改善,比如投保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更多的保护。一言以蔽之,就是希望通过本报此次的系列报道,能比较透彻地展现新保险法实施的这一年里,云南各保险公司对于新法的落实程度和执行力度,保险公司和投保者之间的利益纠结,以及对于新法的不适应之处。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是在1995年版本的《保险法》上加以修订的,主要修改了33个条文,增加了6个条文,使得《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

新法的最大亮点在于,更加强调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所谓不可抗辩规则,就是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其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以及对投保者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效果尤为显著。

多年“潜规则”垒积不良口碑

在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以前,绝大多数投保者都面临着理赔难的困扰,这主要是因为,多年来,一直在保险行业圈内中存在着一种毛病,即保险人在受理投保人的保险委托时,多数不曾耐心地向投保者分析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当然也就更不会认真审查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甚至有些保险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所说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时,也不会当面提出疑问,制止此次委托,于是乎投保人就这样懵懵懂懂地匆匆“下了单”。等到需要出险的时候,大部分保险公司会想尽一切办法审查投保人之前所告知的事实,直到查出漏洞为止,俨然一副“鸡蛋里挑骨头”的阵势,然后以投保者未如实告知为理由拒赔或是少赔。一些投保者连续交了六七年的保险费,最后因为保险人一句“未如实相告”,不但没了事先约定的保额,连几年来投进去的保险费也难以收回。这一过程中,投保者俨然成了最可怜的“喜羊羊”,等待“灰太狼”的宰割。

正因为有这样“潜规则”的存在,多年垒积下来的不良口碑,使得保险行业的名声与形象一落千丈。所以,平时老百姓说起保险,似乎都有点谈虎色变的感觉,看见大街上或银行里的保险员,都毫不犹豫地认为是骗子。“不行啊!把钱拿去买这个什么所谓的保险,感觉就跟肉包子打狗一样,有去无回。别把我的棺材本都给弄没了,还不如踏踏实实存银行。”家住船房小区的李大爷对记者说道。

紧急停售引发的市场恐慌

“我国的《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这期间进行过两次修改,去年的修订可谓是大刀阔斧,‘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有效防止了国内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着投保人的‘投保易,理赔难’的问题。”某业内人士指出,投保者不再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这些以前被看做弱势群体的人们,也可以挺直腰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时接到公司的紧急通知,要求‘康宁终身’等产品停止收单,本来这些产品按常理来说是要到当时的下一个月才停售的。”中国人寿某地区业务员回忆起新法出台的那会儿说道。

新游戏规则,保险公司面临两难

记者在昆明市走访一些保险公司的时候,有不少保险从业人员都提出了在这不到一年的执行过程中,“不可抗辩”这一条款给他们所带来的困扰。这当中谈及最多的一点便是“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新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但是针对部分有意骗保的投保者来说,我们有时候显得是那么的无能为力。”某寿险公司区域负责人给记者举了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某客户在A城检查出患有某种疾病,于是他选择在B城投保,这期间还刻意向保险人隐瞒他的病情,由于这种病存在着一定的潜伏期,两年之后突然病发,要求保险公司出险,按照以往的规定,保险公司如果在理赔时发现该客户刻意隐瞒事实,那么是有权利拒赔的,但是新法实施后,两年的合同期已满,保险公司只得认赔。

除了投保人的恶意骗保,保险公司也需要提升自身的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谁去关心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度有几颗星啊,我的任务就是把它卖出去,到时候提成就可以了。至于理赔的问题,那是保险公司与客户的问题,又没我什么事。”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说。当记者问及有关新保险法的问题时,接受记者采访的多数保险代理人表示从没在意过这些条条款款的东西,只关心收入。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带病投保”的成因很复杂,他认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两方面都要遵守“诚实信用”的法律和道德原则,因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就是“最大诚信”。

漫画:张建辉

新保险法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出现了“快速理赔”,保险公司采取新的营销模式“严进宽出”,只要保险客户投保成功,一旦发生“不测”,保险公司必须在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时,要遵循先行支付原则,也就是先将能够确定的数额支付,待确定最终理赔数额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

新老对比

新法5数字解决“马拉松”理赔

“3”和“10”代表着保险公司如果明确认定属于理赔范围的,必须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避免了某些保险公司在允诺出险后,却迟迟不予支付赔款的现象。

“60”代表着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时,要遵循先行支付原则,也就是先将能够确定的数额支付,待确定最终理赔数额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像以往一样,以无法确定赔款数额,一再把理赔工作押后。

“保险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引入我国市场,短短20多年来的发展有目共睹,其它国家则苦心经营了400多年,所以我国保险业在运行中的瑕疵是难以避免的。就好比我们的小孩儿犯错了,我们只能在实际中去告诉他该怎么做,让他在这过程中慢慢去领悟。”从业资格达到10年之久的某业内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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