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3日10时,陈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车与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广州某机动车道发生碰撞,致使吴某搭载的人员杨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和陈某双方同等责任。
经调查,湘某公司将陈某挂靠在其公司的涉案车辆与中某公司签订《交通安全统筹单》,约定统筹期该车辆的第三者责任统筹金额为100万元。而中某公司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杨某家属将陈某、吴某、湘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中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车辆商业统筹公司以“统筹”“互助”名义与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车主购买车辆商业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强险以外的损失,不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侵权人赔偿的规定,应由实际侵权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侵权人可依据统筹合同向统筹公司主张合同责任。受损害一方不能直接要求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购买统筹服务的车主也无法分散自身风险,容易出现赔付被“踢皮球”或赔付周期过长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统筹公司资不抵债、无法赔付的情况。
车辆统筹并非商业保险,统筹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广大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请务必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切勿为了贪便宜因小失大,导致事故发生时不能正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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