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六安市保险行业协会是由六安市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市、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六安市。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以及会员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六安市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六安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安监管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郝岗路与东望路交叉口望城岗村委会四楼(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六安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推进保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

(二)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利于保险行业发展的建议;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各方关系: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协调保险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保险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交流合作: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加强保险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加强合规宣传,强化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加强舆论引导;

(六)承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安监管分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金融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类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和配合本会的业务合规检查和督查。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1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安监管分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本会20%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的理事票数不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最多不得超过12个,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批准。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并将换届资料报至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为单位负责人。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的聘任;

(七)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八)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可采取公开招聘、业务主管单位委派或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在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经理事会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解除聘任。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调整;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时,由专职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经2名副会长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职务,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不含专职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会长职务,由原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一条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专职副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专职副会长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会员单位、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五)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六)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大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七)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遵循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本会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制度,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2023年8月10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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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截至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共有会员176家,其中保险公司105家、保险中介机构36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35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https://www.cngold.org/hao/c444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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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保险行业协会监督电话保险行业协会监督电话 成人保障 少儿保障 老人保障 财富保障 旅行保障 重点提炼:中国保险行协,电话01066290333。 长相安长期医疗险(20年保证续保)—个人版 保证续保20年 含重疾住院津贴 可选少儿门急诊保障 --:-- --:-- 保险行协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电话为01066290333 https://m.xyz.cn/toptag/baoxianhangyexiehuijiandudianhua-507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