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法律基础知识,,讲义框架,2,,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功能,,(一)对社会,,(二)对个人,,(三)对保险公司,保险法概述,,三、保险法内容,,(一),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保险业法,:政府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保险法概述,,,四、我国保险立法,,(一)法律,,,1,、,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次修改:,2002,年、,

2、2009,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三)行政规章:主要保监会制定发布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险合同的特殊问题,,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问题,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有偿性,,(二)射幸性,,(三)诺成性,,(四)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案例,】1997,年,10,月,某乙烯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乙烯公司的企业

3、财产,次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双方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38,亿,保险费为,779,万,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在起保之日,30,日内,第二期在起保之日,180,天内。保险合同后,乙烯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期保险费,但第二期,389,万保费迟迟不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保险公司将依稀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所欠保费。被告辩称,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有追索保险费的权利。另外,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没有承担保险责任,无权要求支付剩余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分析,】,根据保险法,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强制性义务。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为了不加重投保人的生活困难,保险法明文规定不得以诉讼

4、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但是对于财产险的保险费未作此类限制。乙烯公司逾期未交保险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保险人有权采取法律允许的方式要求补交。,,另外,保险人义务的履行是附有条件的,只有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需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乙烯公司认为没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剩余保险费是没有道理的。,,为了避免没有出险,投保人拒绝缴纳保险费的纠纷,对于财产险业务,因保险期间比较短,实务中一般不约定分期交费,明确约定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五)非要式性,,【,保险基础知识链接,】,,1,、,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表示愿意订立保险合

6、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保险协议书通常是正对特定的保险事项而订立的,所以应包含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承保中,使用保险协议书方式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是不少保险协议书内容简陋,要素不全,常常引起纠纷,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应该引起保险人的高度重视。,,(六)附合性,,保险合同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一)定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确定,,1,、财产保险:合法、确定性、经济利益,,(,1,)积极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一种积极、肯定、有利的经济

7、关系。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将遭受实际的减损。,,,保险利益原则,,【,举例,】,,①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②财产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债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③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2,)消极的保险利益,,主要指责任利益,当此种利益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将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举例,】,,①产品的制造商对因其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所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产品

8、责任险),,②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有关的行为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抚恤金的给付责任具有保险利益,。,(雇主责任险),,保险利益原则,,③本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从事商品外销或者对外贷款业务中,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险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出口信用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1,)身份关系,,(,2,)劳动关系,,(,3,)信赖关系,,保险利益原则,,【,案例,】2001,年,8,月,王某为妻子李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王某,保险金额,50,万。,2003,年,3,月,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各自再婚。,2004,年,9

10、,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重大,过失,解除权,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诚实信用原则,,,,,【,实践问题,】,,1,、解除权的行使(保险法第,16,条),,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了

11、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权拒赔。,,,2,、重视投保单、风险询问表的填写,,证明保险人是否进行过询问,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重要证据,。,诚实信用原则,,(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1,、一般合同条款:,说明义务,,2,、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1,),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2,)且应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无效。,诚实信用原则,,,,,【,实践问题,】,,1,、续保业务也需要作明确说明,,无论是续保业务还是投保人首次投保的业务,保险人都需要对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做出

13、在未办理离岸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纳霍特卡港,从而遭到俄边防军舰围追。遭受,500,余次射击后,该轮被迫返航。当时,海面刮起,6,级大风,由于受损严重,该轮在返航途中开始下沉。后船员弃船,,8,人失踪,其中,7,名中国船员。,,【,分析,】,沉船事件的近因?,,炮击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暴风和海况的影响只是辅助性的因素,仅起到加快下沉速度的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促成沉船结果的有效原因。故俄边防军的炮击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质的规定:,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补偿责任。,,(二)

14、量的限定: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二、影响损失补偿的因素,,(一)保险金额,,损失补偿原则,,【,保险知识链接,】,,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数额。人身险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财产险中,保险金额一般依据保险价值来决定。人身险中,由于生命价值无法以货币衡量,保险金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财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人身险:给付金额≤保险金额,损失补偿原则,,(二)责任限额和免赔额,,三、补偿损失

15、的方式,,(一)现金赔付,,(二)修理,,(三)更换,,(四)重置,,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一)人寿保险,,(二)定值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案例,】1999,年,4,月,某汽车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承保一辆尼桑牌大轿车,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1999,年,5,月,5,日至,2000,年,5,月,4,日止。,1999,年,6,月,该投保车辆在载客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在理赔中,保险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保险公司委托价格事务所对出险车辆的价值做出评估,所评估的价值为人民币约,8,万。汽车运输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30,

16、万元进行赔付。后双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就是赔偿金额,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万。,损失补偿原则,,,,【,分析,】,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不预先确定保险价值,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再另行估计保险价值。,,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否则被保险人可能因为出险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一)保险人(保险法第,10,条),

18、签发保险单为成立要件,,2,、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案例,】,,1998,年,4,月,7,日,新隆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造纸厂在投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间从,1998,年,4,月,8,日,12,时起至,1999,年,4,月,8,日,12,时止;保险标的为原材料及库存产品;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费为,6.5,万元,分三期交付,即,4,月,30,日前交付,2,万元,,6,月底交付,2,万元,剩余部分至,1998,年,10,月底付清。保险公司办理此业务的人员口头表示同意按照投保单所列条件承保,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要在造纸厂交付首期保

19、险费后才签发保险单。,1998,年,4,月,21,日,造纸厂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库存产品,100,余万元的损失。,,保险合同的成立,,由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约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造纸厂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于是,拒绝赔偿。造纸厂认为,保险公司表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造纸厂诉至法院。,,【,问题,】,,1.,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2.,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但没有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生效,,,一、定义:已经成立的保

24、,,书面,一般采用批单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一)含义,,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依照法律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解除方式,,1,、约定解除,,2,、法定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充分解除权,,(,2,)保险人严格解除权,,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16,条),,保险欺诈(保险法,27,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保险法,51,条),,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变化(保险法,52,条),,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逾期未答复(保险法,37,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案例,】,华侨

25、大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签订日,华侨大厦即交纳了,6,万元全部保费,保险期间自,2000,年,2,月,4,日至,2001,年,2,月,3,日。,5,月份,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出险,华侨大厦及时报案,但保险公司迟延履行赔偿义务。,8,月,2,日,华侨大厦书面通知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返还全额保费,6,万元。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问题,】,,1,、投保人是否有随时解除权,,2,、合同何时解除,,3,、保险人是否要承担解除前的发生的保险责任,是否全额返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解释,,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保险法,30,条),,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

26、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二、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保险法,30,条),,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几类。,,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二)补偿性保险合同,,(三)受保险价值限制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财险合同特殊问题,——,代位追偿,,(一)概念,,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

27、赔付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的制度,,(二)社会功能,,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避免第三人逃脱法律责任,,减少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负担,,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三)构成要件,,1,、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3,、在赔付金额限额内代位追偿,,4,、第三方责任人不得具有特殊身份,,保险法,62,条: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第三方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特殊问题,,(四)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1,、提供必要的文件、情况并协助追偿,,2,、不得妨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赔偿保险金之前,被

28、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可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一)保险标的的人格化,,标的无法用货币衡量,,(二)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双方协商确定,,(三)保险金的定额给付性,,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不能以被保险人的

29、实际损失为前提,,(四)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五)分期交付保险费不得诉讼请求,,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减少保险金额,,(六)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一)对死亡保险的限制,,1,、对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被保险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对订立的限制,,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3,、对合同转让和质押的限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4,、例外: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必经其子女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30、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案例,】,李某出生后不久,其母病逝,其父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从小由外婆养大,李某八岁时,外婆为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少儿安康保险,保险金额,1,万元,在合同中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李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外婆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分析,】,,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无效,只有由父母才能为子女投保以死亡保险,,2,、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不得承保不符合条件的死亡保险,在承保时负有审查的义务,应该依法承担一定过错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二)关

31、于受益人的规定,,1,、受益人的指定、变更主体(保险法第,39,、,41,条),,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变更,投保人指定、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受益人的资格,,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问,,但是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3,、受益权的丧失,,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4,、没有指定、指定不明时保险金的处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5,、受益人栏填写“法定”如何处理,,属于没

32、有指定,,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案例,】1998,年,10,月,某开发公司以其,85,名员工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每人保险金额,3,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沈某为该公司工程师,,2000,年,2,月,27,日,沈某在进行水泥回炉运行检测时发生意外死亡,开发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沈某妻子李某抚恤金等,5,万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经现场勘察,认定沈某确系在观察仪器表盘时意外死亡,属于保险责任,应予赔偿。,,开发公司和沈某的妻子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索赔,李某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归其所有。而开发公司认为,给员工买这个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冲减因职员意外死亡而支付的

33、经济成本,而且开发公司已经支付了李某抚恤金的等费用,故保险金的受领者应为单位。双方争执不下,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分析,】,,1,、开发公司对其员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2,、什么是团体人身保险,,以单位为投保人,以该单位的员工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险单。,,3,、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何如确定,,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如果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员工的个人遗产,由保险人向其继承人给付。本案没有指定受益人

34、,李某作为沈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取得该笔保险金,其单位无权请求。,人身保险合同特殊问题,,【,继承法知识链接,】,,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中介组

35、织,,保险业监督管理,,合规管理,,保险经营规则,,一、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经营规则,,,二、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一)保证金(保险法第,97,条),,(一)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98,条),,(二)公积金(保险法第,99,条),,(三)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法第,100,条),,三、偿付能力,,偿付能力额度,,四、资金运用,,保险中介组织,一、保险中介组织的

36、类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二、从业规则(保险法第,131,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中介组织,,,(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中介组织,,(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

37、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保险业监督管理,,一、保险监管主体,--,保监会,,二、监管内容,,(一)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管,,1,、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2,、经营范围的监管,,3,、再保险的监管,,4,、资金运用的监管,,(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三)保险公司治理机构的监管,保险业监督管理,,,三、主要监管措施,,(一)责令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

39、的财险公司,是保监会的重点监管对象。,2008,年,我公司有,129,家机构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产寿险在内的行业所有公司被处罚的分支机构家数为,853,家,我公司被处罚机构占比为,15%,。其中,我公司受处罚比较严重的是:,2,家被吊销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10,家暂停新业务,,29,家责令撤换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一、合规管理概念,,(一)合规:公司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二)合规风险:因不合规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表现是全方位,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资金运用中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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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基础知识.pdf保险基础知识方面 一、名词解释 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 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 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4/0326/8010014042006051.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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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通用6篇)篇1: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1什么是保险?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https://www.360wenmi.com/f/filehguio43v.html
16.保险概述保险概述_保险基础知识 医学猫-国家医学考试题库网,提供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药师、医学三基、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高、正副高级职称考试、卫生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全部免费,【医学猫】APP与贺银成医考、张博士医考并列为国内三大医考平台http://www.jkjxw.com/Chapter/index/3/909/6213/
17.保险基础知识之——保险法保险基础知识之-- 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https://doc.mbalib.com/view/98f0345f743a64d31fc9d0f3d35a72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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