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为汽车买保险不仅是为了增加汽车的安全性,而且也是为了保护驾驶员和乘客。然而,由于太多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出现,很多车主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都有些纠结。有的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好,但相应的收费也很高;有的保险公司收费低,但服务质量自然会下降。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具体如何选择保险公司。
首先,我们要明白对于车险来说,其实每个保险公司的费率基本相同,因为银保对各地的车险费率都有规定,每种保险的保险报价基本相同,有些公司甚至是一样的。
为什么客户买的时候话的钱不一样呢是因为每个公司对于车险给出的一些奖励方案和业务员给车主返的佣金不一样。车险返佣现在都快成行规了,所有业务员都是默认了的。现在的车主都是,你不返就不在你这买,所以业务员也没有办法。返的佣金越多所以客户要给的钱就越少,客户就会自动认为是这个公司的车险比较便宜。
在这里,我还要提醒我们的车主,一定要向大公司购买保险,因为大保险公司有绝对的实力,他们在保险理赔方面也没有小保险公司那么小气。对于普通车主来说,太平洋保险是个不错的选择。然而如上所述,价格与服务成正比,如果价格低一点,服务会更差。
众所周知,我们在购买汽车之后买一份汽车保险,不仅可以给汽车一份保障,也是给了自身一个保障,随着汽车行业的繁荣,汽车保险公司也层出不穷,那么面对这么多的保险公司车主朋友们应该如何选择呢?
我们在选择汽车保险公司的时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优秀,一是公司品牌,大家可以在生活中询问接受过理赔的朋友,他们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是偿付能力,它是一种支付保险金的能力,表现为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后的数额。偿付能力是影响公司经营的最重要因素,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可以保证发生保险事故时,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保险金,并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是服务水平,在保险产品较为同质化的今天,各公司都在追求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好的公司,总是以投保的需求为导向,而且言行一致,从很大程度上体现服务专业化、理赔高效化。以服务水平作为选择公司的标准,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公司与营销员。其一,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保单往往是一个长期有效的契约,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许下的一个承诺。因此,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的服务细节很关键。其二,保险营销员提供的服务。这一个性化的服务将体现营销员的专业程度和综合素质,间接体现公司培训力度与管理水平。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投保人抱怨说,保险前后业务员形影不离,说明营销服务存在问题,投保时需要明确识别。作为世界500强的公司之一,太平洋保险也赢得了市场上众多用户的信任,特别是在车险领域,无论是车险价格还是未来车险服务,太平洋车险在同一保险公司中的性价比都非常高,无限免费道路救援,无论何时何地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您来电,太平洋车险的工作人员都会尽快赶到您身边。
一些保险代理商总是想办法降低保费,比如将保险人的私家车填写成单位车,让其享受企业车投保的较低费率。可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发现车辆性质是私家车而非单位用车,就可能拒绝赔付。
再者,交通事故的双方总喜欢为责任大小争得不可开交,车主本能的认为,责任越小,损失会越小。事实上,如果是车主的责任,无须对方赔付的,除了精神损失,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的都会赔付。因此也就会出现责任越小,最终所能获得的赔偿反而越少的现象。
交强险和车船税,在相差上千元的报价面前,一般也比较容易被忽略,更何况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的一些条款,可以提出多种解释。所以,投保车险时一定不能客气,要和保险公司咬文嚼字,尽可能的把所有可能的隐患,都彻底弄个清楚。
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开支,保险公司可能会打擦边球,拿保监会没有明确规定的个别细节说事儿,在客户要求理赔时,想方设法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而上险车所遇到的情况复杂多样,车主购买车险时又容易忽略细节,各保险公司的处理也有很大差别,于是,无法明确的众多隐形险便由此产生,投保者就被置于不利地位。
“我买的是12万元的车辆损失险。车辆出事烧了,保险公司怎么就‘变脸’只愿赔7000元呢?”24日,武汉新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变脸”无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洪先生7.8万元。法院查明,2004年5月25日,洪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富康车。同日,洪先生向被告保险公司买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至2005年5月24日。
签订合同当日,洪即交付了3500元的保险费。2004年10月19日,洪先生驾车行至新洲戴湾村,下山左转弯带刹时冲下路边,车底油管被撞开以致车辆发生燃烧、爆炸。事后,洪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事故经过的报案材料,请求按保险金额12万元予以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7000元,说这是车辆经鉴定后的“实际价值”。“那我的保险不是白买了?”洪先生愤怒地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保险合同约定了12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应依约执行。按合同规定减去出事车辆的4.2万元折旧费后,应当赔偿7.8万元。同时,洪先生的4000元律师费,保险公司也应依法予以支付。
投保车辆出了车祸,保险公司以车辆是套牌为由,只肯赔一小部分。多次理赔不成的车主郑先生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最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套牌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10月底,梅县人郑某驾驶货车途经白渡镇南华桥时,遇对面来车紧急靠边,一辆迎头而来的摩托车躲闪不急,10岁儿童谢某兴从摩托车上摔下被车碾过,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梅县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所驾驶的货车为套牌车,超载且在靠边通行时未减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方,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郑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1.3万元。
接着,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车为套牌车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据了解,郑某在2007年4月与保险公司签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合同和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已预付了8000元医疗费用。此后,郑某一直与保险公司交涉,希望拿到更多的赔偿,始终未果。2009年,郑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赔
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郑某的货车是套牌车,由于交强险没有明确套牌车不能买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郑某的损失。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约定,因为郑某投保的不是正牌车,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郑某认为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业务员口头说明货车是套牌车,业务员也没说套牌车不能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在事后也承认肇事车就是承保车辆,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
一些保险代理商总是想办法降低保费,比如将保险人的私家车填写成“单位车”,让其享受企业车投保的较低费率。可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发现车辆性质是私家车而非单位用车,就可能拒绝赔付。
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开支,保险公司可能会打擦边球,拿保监会没有明确规定的个别细节说事儿,在客户要求理赔时,想方设法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而上险车所遇到的情况复杂多样,车主购买车险时又容易忽略细节,各保险公司的处理也有很大差别,于是,无法明确的众多“隐形险”便由此产生,投保者就被置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