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基数、缴存额上下限
1、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45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度池州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9113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2294元。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五、缴存基数调整流程
1、已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的缴存单位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池州分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2、未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的缴存单位可持基数调整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六、缴存基数申报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2020年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年度工资基数核定表》;
3、《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础信息表》。
七、注意事项
3、缴存单位因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需补缴以前年度的,须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未经中心审批的补缴、多缴款项将作退回处理,一律不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4、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核定情况应告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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