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100号|信用保证险_保险大百科共计9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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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2021-10-12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https://www.shui5.cn/article/4c/144740.html
2.银保监发〔2021〕14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银保监发〔2021〕14号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6月2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https://www.waizi.org.cn/doc/116616.html
3.财政部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关于进一步规范银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现制定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https://xueqiu.com/1520208526/157940830
4.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九、本次试点实行期限暂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期限同时延长。 十、本通知未说明的其他转让试点工作要求,继续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执行。https://jxcq.jxggzyjy.cn/cqjy/002/002001/002001007/20231220/75b29b90-4fd0-4daf-8bd5-322f36ee8a1b.html
5.银行保险业信息科技外包信息安全风险监控银保监会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银保监办发〔2021〕141号)(下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 新的《办法》形成统一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机制,其管理核心是对外包生命周期内各种活动的风险识别、评估https://blog.csdn.net/holonet/article/details/123635135
6.禁止银行将资金投向限控领域9、2021.03.26《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39号) 为防止个人经营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借款人资质审核、信贷需求审核及贷中贷后管理等。 借款人资质核查:不得向空壳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http://www.hbbill.com/cms/hyzl/zljz/2c9081e489ba2d60018aa64eb1e6088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