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信用保证险_保险大百科共计14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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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律师普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方法: 1、担保人免责条件不同:在一般担保中,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连带担保中,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不https://www.110ask.com/tuwen/18300009981070008434.html
2.民法典中的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当中,先让债务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一般保证人来补充,所以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这个连带责任保证当中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责任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这是一个基本的概念。 在民法典第686条中,关于保证方式的规定,特别要注意第2款。在担保法当中曾经规定的是:如果当事人对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98372471537729
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审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提供的保证方式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主要涉及到对这两种保证方式性质的甄别。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个误区是,在保证条款中出现“不能”字样时,往往容易被误判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5/id/9589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