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人寿保险分红“应当“免交个人所得税”!

人寿保险的分红是否可以免征所得税呢?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保险的年金、分红、收益等等都是没有交个人所得税的。但一些地方性规章中,对此有一些规定,譬如:哈尔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红型保险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哈地税函〔201334号)规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未分配的红利,保险公司按照累积生息或者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的利息,国税对此有过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针对这个文件,笔者从中国会计网上查到了一个真实案例,其处理结果具备相当可参考性。

某保险公司分红险孳息未代扣个税的稽查案例

案情分析: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是对购买分红险的保险客户保单的红利留存公司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该利息并未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并未从中获利,应参照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组认为,首先应界定清楚保险红利孳息的性质。从业务发生实质看,该公司所谓的对购买分红保险的保险客户保单的红利留存公司时,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属于保单红利发放方式的一种——累积生息。

因为在此期间,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权属于保险公司且被保险公司用于公司的各项经营,并没有把这部分资金让渡于银行,符合累积生息的特征。

从2013年的这个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保险公司未给客户分配的红利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时点是在实际领取红利时保险公司执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如果保险红利采取红利直接购买保额的形式(交清增额)或者直接就是保额分红的形式,最终以保险赔款的形式给付给受益人,按照现有法律体系,应该可以成功的规避个人所得税;

2、案中只写明保险红利产生的孳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被处罚,红利所产生的孳息在美国也是需要纳入个人收入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这符合国际惯例;

3、案中对保险红利的支付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说明,但这个问题在中国一直都存在争论,部分省区税务机关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要代扣代缴,但一直存在争议。

关于保险分红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内争论之声一直都没有停止过,笔者认为,无论从国家利益还是公民利益出发,保险分红都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如下:

一、目前国家对公募基金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来讲,人寿保险资金的投资类似于公募基金,甚至比公募基金更加长期稳定,对社会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因此至少应当享受与之对等的税收优惠;

二、人寿保险的分红是否属于投资收益还不确定,因为人寿保险的最终给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其已分配的分红和年金等未超过保险费前,很难说其就属于投资收益,因此按照投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法无据。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看,人寿保险的分红也一般都是免税的。即便是政策最严苛的美国,在分红没有超过保险费前,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三、对人寿保险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医疗和养老压力都很重,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应当给与税收优惠。这种税收优惠,在经济发达国家也是非常流行的。

譬如税收制度严苛的美国对401K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优惠力度也是很大的,雇员可以将不超过规定最高限的收入(2010年是16500美元,如果这个人达到了50岁,每年还可以多存5500美元)存入401K计划,而这些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可以税前列支。59岁半后就可以从账户领取养老保险金,领取的收入是需要计算入个人所得的,但通过分期领取的规划,大部分美国人其实是不需要交税或者是交很低的税的。

1、如果没有分红,保险理赔金和养老年金无法抵御通胀,譬如30岁时每年3000元,20年交,共计6万元,购买10万终身寿险,如果没有分红,80岁去世时受益人将获得10万元保险理赔金。由于通胀,此时10万元的购买力将远低于6万元本金的购买力。

因此如果没有分红(目前长期人寿保险没有分红的产品一般都内含预定利率,属于固定的回报率,完全没有回报率的长期寿险产品其实是很罕见的),购买终身寿险变得没有意义。同样的道理,商业的养老保险如果没有分红,也将面临失去购买的意义。

2、保险公司前期收取保费多,赔付金额少,会产生大量的资金沉淀,保险公司不得不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和投资,产生的收益如果全部归属于保险公司显然是不公平的,譬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将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以保证公平。同时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客户的青睐,在市场竞争的促使下,也愿意将更多的可分配盈余分配给客户,这就产生了红利。

由此可见,在经济发展和通胀并行的现代经济社会中,没有分红,长期人寿保险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分红的出现并非为了投资,人寿保险的分红是为了维持人寿保险保单存在的必要性。当然不能和普通投资收益同等看待。

虽然目前我国对人寿保险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对分红进行征税。但这种政策的不确定性不利于人寿保险的健康发展,我们期盼国家能尽早出台详细的政策,对人寿保险分红予以免税的优惠政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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