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聚财宝(20)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聚财宝
(20)终身寿险(万能型)简称为聚财宝20。
重要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l账户资金按月结算
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均可进入聚财宝20保单账户,扣除初始费用按月享受结算利息。
l结算保底未来可期
聚财宝20保单账户年化保证利率1.75%,如果结算利率高于保证利率,将按实际结算利率结算给付。
l灵活领取应急无忧
聚财宝20保单账户拥有灵活的领取功能,在保单犹豫期后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主要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l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保险金额如下: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60%与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与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与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说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减去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
2.其他权益
l保单贷款: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l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情形外,本产品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平安聚财宝(20)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及“7.4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l犹豫期
自您签收主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
l退保金及合同解除(退保)风险:
合同成立后,您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终止。
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退保金为合同的现金价值,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退保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我们在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不再享有原有的保障。
投保范围:0周岁(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80周岁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追加、转入
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如下图所示,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持续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本主险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转入保险费
初始费用
保障成本保单利息部分领取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励解除合同保单账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