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前言

由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着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并且风险处理中心应对机制不太完善,近些年来,我国公积金贷款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不稳定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稳定发展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为了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稳定而有效地运作,就应正视各种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及成因

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贷款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引起的风险。由于我国现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法律还不太健全,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不配套,使得法律风险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中的突出风险。在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置抵押房产时可能会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制约;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关于住房公积金法律在对抵押房产进行估价和处置时的操作性不强,难于付诸实践,这就导致了管理中心由于法律原因面临巨大的损失风险。

二、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贷款风险防范的现状

有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制定出适合自己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模式,比如某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完善了贷款的“三查”制度,建立了严密的风险应对机制,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管理。

首先,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核制度。

其次,建立贷款逾期风险管理制度:对逾期贷款实行分类预警;建立积极有效的逾期贷款催收方法;加大诉讼和执法力度。

最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工作管理。

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就形成了由银行办理贷款,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风险的现状,在操作过程中造就了一些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贷款资格,贷款审核等工作由银行完成,这就形成了贷款的执行中心—银行不承担风险,因此,不免会担忧银行会不会像对待自己业务那样来对待公积金贷款业务;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识到上述风险,开始着手尝试自己管理贷款资产。但是由于管理中心非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在风险的预警和处置方面经验不足。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对策

3.严格审批制度。在住房公积金发放之前,要严格对贷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贷款人是否正常缴纳公积金;贷款人的贷款是否属于个人住房的消费;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购房行为是否有效等。此外,要加强审贷的透明度。

4.强化贷款担保。传统的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和购房综合保险担保方式。因此,强化贷款担保,首先就要继续强化这种传统的担保方式,将抵押房产在贷款期限内存在的风险而有可能造成的损失交给保险公司。其次,借鉴国外模式,发展专业的房地产担保中心。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来转移贷款风险。

四、结论

参考文献:

[1]吕继承.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思考[J].红河学院学报,2010(4).

白小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为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也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能在劳动合同中所能协商的。

目前北京市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依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1999年以6%交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6%,职工按照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关键词:举措;强制性;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强制性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我国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逐渐被住房的商品化所取代。在此情况下,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在1991年首度提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概念,随后国务院于1994年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住房商品化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正式建立。

根据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包括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归集到职工账户,作为其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职工对个人住房的购置、返修、建造,国家对扣缴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内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长期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提高职工购买个人住房的能力,帮助大多数职工圆自己的住房之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国家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资金,又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公民的住房保障水平。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谓是一项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惠民制度,在保障全国职工住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概述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在实践中的落实状况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低覆盖率体现了其强制性仍不足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不足带来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的缺失,一方面,导致有不少用人单位长期以来一直成功地逃避了其责任,造成遵纪守法的企业承担了高昂的成本而违法投机的企业却节省了公积金的开支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诸多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必然导致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落空,进而不得以采取自力救济方式来维护权益,这直接导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矛盾加剧,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很多企业长期存在拖欠公积金现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数额无法达到预期,直接动摇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基,也严重影响了住房保障体系功能的发挥,若这一问题不能得以解决,将给未来的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难以有效落实,既有制度本身设计上的原因,也有实际运作上的原因。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尚不健全

“五险一金”一词已经清晰地呈现了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同样是上世纪九十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两项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却实现了远远高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这一差别与两制度的立法状况不无关系: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建立以来,历经二十余年,却仍仅有制度设立初期出台的寥寥几件法规,较之自建立以来已陆续出台二十余件综合法规及数十件单行法规,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明显不足。

第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最高法律保障为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此外仅有以“意见”、“决定”、“通知”等形式出现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较之以具有法律位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最高法律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整个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的效力层次较低。

第三,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在这两部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最权威、最直接的法规中,却看不到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只言片语,这就造成了住房公积金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强制利待遇却毫无来自劳动法律法规的任何支撑这一矛盾尴尬的境地。

(二)对用人单位履行建立及缴存公积金义务情况的监督不够

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虽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对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但其对用人单位的督促作用还仍不够:

第一,目前的制度仅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的职权,并未让其承担落实公积金归集的义务,而基于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及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其主动监管的动机及力度必然不够。

第二,劳动者的监督权主要体现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举报,但在目前公积金制度的归集覆盖率本身就较低的情况下,其投诉往往石沉大海,要真正维护权益,还只能自己去找用人单位,而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其对用人单位的督促效果可想而知。

第三,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并未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而言较之社会保险制度明显缺少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一有力的监督主体。

(三)违反规定不缴纳公积金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及成本较低

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义务的履行则需要相应的责任作为保证,没有责任的义务,就不是真正的义务。而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公积金建立及缴存义务的责任,仅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三十八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短短两条进行了简单规定,责任成本较低:第一,其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而并无任何有关对职工赔偿损失等的民事责任;第二,用人单位的责任设置中,均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限期缴纳的督促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了督促仍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实际责任,而这也是众多用人单位敢于明目张胆地长期违反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体而言,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所面临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率及费用成本均过低,无法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制约,因此严重减损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

(四)公积金所有者即劳动者追缴公积金的救济途径不畅通

四、提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强制性的举措

公积金的归集是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而公积金的归集依赖于制度的强制性作为保障,如果不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问题,公积金的征收就无法得到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住房保障体系就无法良性运行。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来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问题。而要实现应然与实然的统一,离不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能有效推动及保障住房公积金强制性得以落实的一系列举措。

(一)完善我国公积金法律体系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国家住房基金,需要运用国家立法去保障它的实施。因此,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也需要首先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入手。对此,笔者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法层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直接上升为《公积金法》,或出台《住房保障法》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章节,以树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

第三,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各自的监察事项范围,以双重行政执法作为威慑,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一方面,根据“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这一定义,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强制利待遇,显然应将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项范围。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将其执行情况纳入住房保障制度的监察事项范围,由住房保障局等机构承担起监督职责。

(二)深入宣传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公积金归集中的职能作用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实现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不仅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更要有能够严格执法的机构。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具体负责公积金运作的机构,应承担起公积金归集、追缴职责,强化其在公积金归集中的职能作用,通过有效催建催缴,确保将应收的公积金费用归集上来,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得以落实。

第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职工的信息资料库,并实时更新,在技术上实现对辖区范围内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缴存、覆盖情况有一个全面、详尽的把控,为催建催缴工作提供可靠事实根据。

第三,在日常催建催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开展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情况年度专项检查及治理工作,对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缴交基数、人数情况,及未建制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拟定出全年公积金缴存扩面的工作目标,分工作周期,具体确定出每一阶段应重点催建催缴的单位,逐步有序地落实推进。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处罚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履行建制及缴存义务

(五)为劳动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权利也就无义务可言,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也将荡然无存。因此,要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就应当为权益享有者即劳动者提供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一方面,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将公积金缴存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取公积金仲裁、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劳动者已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控告,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及时履行督促职责的,应规定劳动者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结语

为解决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以来强制性缺失、归集覆盖率低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框架和内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在现有制度下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措施和方案,逐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促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冯晓丹.如何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可持续发展[J].理论界,2010年12期.

[2]许吉光.从住房公积金的历史看其未来趋向[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年4期.

[3]井欢,白丽华.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J].经济师,2007年3期.

[4]高丽.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探讨[J].统计科学与实践,2005年5期.

从住房公积金进行国债投资存在风险来看,当前住房公积金投资于国债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张第一,委托理财式。由于理财机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其必将公积金资金投资于高收益的项目,高收益势必伴随着高风险,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受到威胁。第二,全权委托式。有些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资金全权委托给金融机构,有其代行投资国债,虽然省事,却丧失了对国债处置的应变能力,并且住房公积金容易被受托机构挪作他用,形成风险。第三,非实名制式。管理中心在购买国债时不使用实名,而是以个人名义或不规范名称进行登记运作。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上只认可票据的签名或账户上的登记名称。从这点上看,这种购买方式实际上是转移了资金的处置权和所有权。第四,炒股式。有些管理中心出于盈利目的,投机性强,像炒股式的买卖国债。

从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来看,主要存在的是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贷款法律法规和行为规则还不完善,因而给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风险。我国尽管已出台了《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住房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抵押物的设置、抵押权的履行、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作价及处置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操作陛障碍。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按期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风险。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第一,个人诚信制度缺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贷款机构无法了解借款人真实的资信情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第二,借款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支付能力不足。如就业变动、失业、伤病和财产毁损等原因,导致借款人家庭收入不稳定,经济状况出现恶化,不能按时还贷。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法与措施

再次,建立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大力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通过借助计算机管理软件加工,分析提炼人工难以做到的、繁琐的会计数据和其它业务资料,并通过管理软件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基础性管理工作。知识经济时代,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以快、准、全的信息为向导,信息管理不仅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最根本的管理,也是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推广采用信息技术,在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系统质量、保证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和核算。通过信息数据共享,将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并使各项业务管理、各个财务活动环节置于财务管理之下,为实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高效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问题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作为住房公积金核算的依据,首先应该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基础,但恰恰又没有明确,由此造成各地区或采用权责发生制或采用收付实现制,无章可循、口径不一。

笔者认为,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核定属于当期的利息收入与支出,各地中心信息系统开发中应当考虑对预提利息收入、预提利息支出的自动计算,按季度列支利息支出和预提利息收入。每季末,按每笔定期存款或国债金额在当季存在天数核算属于当季应确认的定期存款或国债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按照信息系统试算当季应付职工利息,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运用

一、会计委派制的内涵和实质

会计委派运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直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和监督,代表“中心”对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核算业务进行有效地指导、监督并直接向“中心”负责,有效制止和纠正管理部各项财务业务中的违规的事件,确保规范、科学、安全运行。

二、实行会计委派制是可行和必要的

(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实行会计委派制于法有据,也是管理体制使然

(二)科学管理住房公积金,必须引入会计委派制

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关键,而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队伍的稳定性、独立性是关键中的关键。会计人员缺乏独立性,则会计监督就会形同虚设;会计人员缺乏统一管理,很难履行法定的职责。目前,会计人员尤其是管理部的财务人员受制于当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会计监督职能受到各方面干扰,会计人员往往两头受挤,逢迎两头、疲于了难。实行会计委派制将解除会计人员与管理部的依附关系,使委派会计能排除干扰,消除顾虑,真正行使会计法规赋予的权利,对违反财经纪律、不符合会计财务制度的决策与行为进行有效抵制。同时,通过对委派会计职责权限的界定和明确,也会进一步激发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严格把好管理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关口,确保管理部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为资金安全运营保驾护航。

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政府部门对委派的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

(二)明确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确定委派的会计人员的职责

四、会计委派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争取支持,密切配合

实施会计委派制离不开各个方面的支持,特别是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领导和各管理部主任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出现认识偏差;同时,财务部门应和人事部门密切配合、互有侧重,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和考核工作,防止出现管理重叠和遗漏。

(二)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推行会计委派制,不能脱离现实基础,应结合当前实际,先易后难,分步实施,边推进边完善。可以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管理部先试行,再逐步展开;也可以先整体推行,管理上后续跟进。

[1]谭臻尧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与创新[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一、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总之,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有了大幅度增长,个人贷款额逐年稳步增加,贷款资产质量不断提高,取得了快速发展。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诞生。近些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速发展,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低息资金支持。和其他消费贷款一样,随着贷款量、贷款群体的不断增加,贷款风险也逐渐显现。为了确保资产质量不受贷款风险的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早预防、早发现,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控制和防范贷款风险。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还款能力风险

1.收入波动风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是不断上升的,但就个体而言,其未来收入不确定,可能会因为单位改制、转产、破产等兴衰变化引起收入波动。

2.利率风险。公积金贷款利率虽然较低,但是在未来较长的还款期限内,利率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利率上行会造成借款人贷款成本增加,直接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

3.其他。借款人及其家庭发生变故如离异、重大疾病、遭受灾害等情形,会相应增加其他支出。

(二)信用风险

1.借款人信用风险。当今,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信用环境不佳,借款人对其信用重视程度不够,有意、无意的信用缺失都是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2.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风险。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风险。大多数商品房都是期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不按规划建设或不全面履行购房合同,既可能与借款人产生纠纷,又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抵押权益。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高负债经营隐含财务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以银行贷款融资为主,自有资金很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比例甚至高达70%以上,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形成经营风险。三是假按揭风险。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缓解资金困难和楼盘滞销局面,采取种种手段骗取信贷资金。

(三)其他风险

1.政策与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个人信贷法律制度不完善,不仅缺乏统筹、完整的个人住房法律法规,而且信用法律法规严重缺失,甚至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矛盾之处,导致现实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和无法追究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一些潜在风险。

2.业务操作及职业道德风险。贷款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失、系统故障或失误等造成的风险。

3.合同文本风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后,贷款合同也被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债权由原来的抵押担保债权沦为一般债权,优先受偿权灭失。

4.抵押风险。(1)抵押物价值风险。房屋一般具有较强的保值、增值性,但房价出现泡沫时,房价会产生波动,影响抵押物价值。(2)抵押物处置风险。处置抵押物不仅涉及借款人居住及社会稳定问题,而且,牵涉精力并加大抵押权行使成本。(3)房屋损毁风险。房屋的损毁不仅包括自然力作用如地震、水灾等,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如拆迁、使用人保管不善等。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5.贷后管理风险。贷后管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重要保障,目前贷后管理还只限于催收贷款、督促保险、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处置抵押物等方面,没有做到风险提前预警和防范。

二、贷款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1.加强房地产市场研究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区域经济发展形势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重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准确地把握国家及本地的房地产市场走势,理性确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对贷款额度上限、首付款比例规定等贷款要素进行灵活有效的调控,积极应对市场变动,特别是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时,慎重贷款。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一方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借款人财产、负债及信用状况等信息,建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协作的信息平台。另一方面,坚持面谈制度,直观了解借款人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情况,对其信用程度作出感性判断。并通过审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购房合同等资料,了解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购房用途,核实个人信用状况,对审查中不符合条件或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坚决不贷。

3.规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项目的资质和资金规定,开发项目四证齐全,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建立动态的房地产信息反馈渠道,充分掌握本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在审查贷款时对合同房价进行客观评价,发现房价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要持谨慎怀疑态度,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对贷款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定制,明确划分操作环节及其审核重点,统一业务操作规范,保证贷款环节衔接顺畅、紧凑,易于业务人员熟练掌握,以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保障贷款安全性。对关键环节重点控制,避免疏漏。加强对业务操作的监督与复审,实行双人或多人临柜操作,对操作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相互监督,将操作失误降到最低,减少人为操作风险。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现状分析

1.住房公积金是封闭性的专项基金。从缴交者角度看,其缴交的公积金不能随时“回赎”,只有符合购房等条件时才能使用,否则只有退休时一次性提取,在此之前,其资金实质上被用于帮助其他缴交者满足住房需求,体现基金内部成员问的互助和互济。从资金运作角度看,公积金从归集“入账”,到提取或者发放贷款“出账”,整个资金循环限于内部,没有和外面资本市场连通起来,因此保证资金“入账”与“出账”相称,实现资金收支平衡至为关键,否则就会出现“钱不够用”或者“钱无处用”的局面。因此,归集业务是保证提取和个贷业务正常开展,维持整个公积金资本运作的基础和前提。

2.直接归集核算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

3.委托归集模式。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充分利用承办银行众多的服务网点,合理设立和分布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点,用计算机网络将中心与银行网点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网点作为中心的前台操作,利用计算机可以处理、存储大量数据的强大功能,把住房公积金账目核算到职工个人。

4.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存在重复劳动现象。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同时,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二、改革和创新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提升财务财务水平

1.归集管理模式的改革。因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建房提取、退休提取、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等。各地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基本是按照这个方向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的。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模式改革的余地不大,要有改革和创新,也必须是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作出规定。地方上特别是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要有突破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地方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模式的改革。

3.制作设计了“公积金日结单”,实行公积金按日轧账。中心在自身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了“公积金日结单”的功能模块,即银行在按日同步录入中心前台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前台系统确认日结单”,银行将日结单余额与其自身系统公积金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并交与中心供后台系统操作人员审核确认,确认一致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后台系统确认日结单”如当日核对不符,系统不能日轧和处理第二日的业务。通过日结单功能的设置和有效控制,形成按日轧账、按日账务核对的制度,基本上保证了两套系统核算相符。

4.理顺公积金票据交接,夯实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工作。由于公积金票据是由银行前台归集整理后传递到中心后台,且数量大,种类较多,因此公积金票据是否完整规范,对中心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心专门制定了《公积金票据交接办法》,办法中对银行分别不同业务类型须出具的票据和资料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规定银行必须按日与中心交接公积金票据。同时,中心票据交接人员须审查票据是否规范完整,资料是否整齐完备。审查银行交来的前台系统日结单、票据交接清单与银行科目余额表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于当日将票据变与确认人员进行确认。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中心结合公积金会计核算流程,制定了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票据交接、票据确认、账务核算、报表编制和报送、档案管理等一系列操作环节都作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票据交接岗位、票据确认岗位、账务核算岗位、稽核岗位、会计主管岗位等若干岗位,同时明确划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职责明确,责任清楚,程序规范。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6.强化对承办银行的监管约束机制。中心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心与银行的委托管理关系,明确划分双方的职责权限,增强约束力。并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实现由事后监督跃升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为加快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职工提高解决自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二、进一步明确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目标。从2005年起,进一步扩大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在面上推行。按稳定推进、依法推行、尊重企业意见的要求,力争每年新增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职工人数达到上年已建立企业职工数的10%以上;争取在2010年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企业达到全覆盖,构筑起比较完善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结合实际,把握推进的总体原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推进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要按照“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先易后难,先大后小”的原则进行。所谓“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就是允许企业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实行低门槛、低标准进入,以后逐步提高缴存比例;有条件的企业,按现有的规定缴存比例一步到位;对用工不稳定的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和生产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所谓“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国有(集体)企业和委托劳动人事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率先全部、全员建立,足额缴存;改制企业可先恢复建立;在同行业经营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和影响较大的企业先建立。

四、完善现行政策,提高制度的适应性。根据企业实际,完善现有的支取使用和贷款政策。公积金支取使用政策,应与企业职工流动性增大的新情况相适应。适当扩大支取范围,适度放宽职工与企业中止劳动关系后的支取条件。要扶持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较低的企业职工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最高限额。要方便职工申请,规范办事程序,增加还款方式,提供优质服务。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完善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个地级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于该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因此,也就造成了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散管理局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各地方的管理制度、核算制度各不相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仅不利于服务群众,而且使管理风险不断加大。

(二)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难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应用渠道:一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二是用剩余的住房公积金购买我国发行的国债。由于某些城市经济水平较为发达,在银行账户里会存放大量的闲置资金,闲置资金不产生收益,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购买国债数额有限,收益也不高。这说明了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单一狭隘,无法合理利用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再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再有,尽管国债收益较好,但是倘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不恰当的购买方式购买国债,也难以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三)住房公积金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内审制度亟待完善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优化整合财务主体

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省内各市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并入省级住房公积金财务主体。对住房公积金采用“四个统一”的管理手段,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

(二)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提高使用效率

(三)健全内控机制

2.内部控制的作用就是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方面。全方位的对住房公积金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并从中提出最优的解决方案,使得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事后控制,是风险控制的最后一个关卡,尽管前面对风险的层层监控、规避,但是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可控性,不能完全的避免风险的发生,因此事后的风险控制也是重要的环节。需要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外部监督,可以依靠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接受社会人民的共同监督,定期定时透明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把拖欠贷款的人员名单也可以公布出来,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内部监督是管理中心建立审计部门,每月每个季度清点核算账目明细,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建立电脑数据库,把详细的公积金信息保存、整理成一个数据库,便于查阅和管理。一目了然的了解住房公积金的动向,便于发现漏洞或不足之处。

(四)创新内部审计制度

1.内部审计机构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监督的作用,应首先确保其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因此要改变其目前隶属于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的状况,而是使其直接隶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直接由公积金管委员会领导并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工作。

3.探索信息化系统审计,提高系统安全性、有效性、可靠性。开发公积金审计系统软件,以计算机辅助审计代替人工审计,控制认为审计风险。建立内审资源共享系统,开展联网审计,打破空间局限性。

[1]胡勤.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创新研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2(5).

THE END
1.医疗保险学试题8篇(全文)国民健康保险模式:英国是最早实行全民医保制度的国家,具有代表性(主要是通过国家预算来筹集资金,支付医疗费用,为全体英国公民提供免费医疗。),加拿大、瑞典、爱尔兰、丹麦等皆属此。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德国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其基金主要是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日本、法国等也实https://www.99xueshu.com/w/file6zmgp9zi.html
2.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由雇主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雇员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承办,并借助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实施并组织管理[1]。 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三个层次构成[2]。 https://baike.sogou.com/v7514834.htm
3.社保缴纳工作流程具有深圳户口居民且年满18周岁灵活就业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包括生育医疗保险)。本市户籍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延缴延退。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k2ss9zwr.html
4.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思考之深圳社保机构全责征收的沿革与借鉴意义深圳市自20世纪80年代就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社保制度,自建立之初即实行社保部门全责征收。1992年国家全面建立社保制度,深圳随之建立、完善社保信息系统。1995年,原社保局和医保局合并,成立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五险征收及偿付经办于一体,在制度体系、架构设置、经办服务、基金征收、信息平台等方面均实现统一、同步。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816/5144131223003332.shtm
5.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税前扣除规定汇总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https://www.shui5.cn/article/e4/13432.html
6.社会保险什么用二、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险通过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有助于减少社会成员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经济困难和生活压力。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还能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和团结。三、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并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助。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https://m.shenlanbao.com/wenda/topics/47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