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可提起索赔的项目|工程险_保险大百科共计14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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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索赔概念及类型条款依据:第2.4条: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9.因承包人不提交项目经理的相关文件,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导致的索赔 索赔要求:费用索赔+工期索赔 条款依据:第3.2.1条第1款: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https://www.jianshu.com/p/434fb36fa576
2.织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织金县城镇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7.投标人应具有与上游供气单位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签订了长期供气协议或承诺;具备天然气气源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切实为本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气源支持。 (三)中标人的选择方式 本项目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相关事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人,若中标排序第一人无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中标排序第一人即为中https://www.gzzhijin.gov.cn/trsigi/collect/view.html?siteId=502146&id=11030
3.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业主依承包商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和保证人,说明承包商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http://news.m.xmsme.cn/webview.aspx?id=69543
4.一文读懂:EPC模式下设计错漏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发包人要求出现错误,可能会对工程总承包人的设计工作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设计错漏等问题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的索赔权以及索赔条件将起作用。但是,只有在雇主要求的错误是经有经验的承包商认真核查后仍无法发现的条件下,承包商才有权提起索赔。 https://hqjj.xisu.edu.cn/info/1041/4314.htm
5.解读FIDIC合同条款合约基准的概念,对于工程项目开发方承包方往往都需要异地甚至异国操作,开发方与承包方又往往来自不同地域与文化这个工程现实来说,无论如何强调它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只有这样一个基准的存在,两个来自完全不同的地域与文化的合同当事人,才能够准确与一致地理解合同调整产生的“适应性偏差”。只有这个“基准秤”的存在https://supplier.alibaba.com/article/CTGIVK15D01.htm
6.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利工程师茶楼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按照合同工程量计算规则或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量的量差。 2.0.20 不利物质条件 adverse material conditions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605585.html
7.会计视野法规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债权人、抵押人、保证人对担保债权行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依约定。 26.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需要另行起诉追偿债务? 在判决书中担保人的追偿权已被确定,追偿数额和追偿对象明确、具体情形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根据具体给付情况,依据生效判决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其追偿权,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已经提起https://law.esnai.com/mview/60037
8.EPC工程总承包的“二次经营”——签证与索赔对于发包人为了避免索赔,会尽可能找到相关证据证明承包人没有足够的索赔理由;而对于承包人而言则为了尽可能降低损失,往往会主动索,以此来达到让发包人赔的目的。故此,对于EPC项目的索赔管理需坚持保质、守约、重义的索赔原则,达到索赔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切不可以使用高索赔低报价的方式谋取利润,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https://bbs.co188.com/thread-10496547-1-1.html
9.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冲突: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管辖而在“葛帮魁、安徽古洲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808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则认为,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有仲裁条款,致原审法院难以将两个诉讼合并处理,原裁定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http://m.legalweekly.cn/qyyf/2021-01/21/content_8413013.html
10.中国法院网但是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不会因转包而无效。但是,若当事人借劳务分包合同之名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的,认定为无效合同。 3.什么是“挂靠”行为,挂靠施工情形下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挂靠一般指单位或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24/03/id/53223.shtml
11.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其二,转包人通过与转包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应负的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转包承包人承担和享有。 在工程实践中,转包的表现形式通常为转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部,而是交由转包承包人成立、运营项目部,转包人通常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也不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在实践中,典型的转包行为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698601642152430080